中信武汉后湖商业地产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定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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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编号:2013M22AWHKX0001中信信诚-凯信后湖商业地产项目债权投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管理人:中信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二零一三年十月目 录第一节 前 言1第二节 释义2第三节 声明与承诺4第四节 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5第五节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7第六节 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9第七节 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退出及转让10第八节 当事人及权利义务11第九节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17第十节 投资政策及变更18第十一节 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22第十二节 资产管理计划的财产23第十三节 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25第十四节 交易及交收
2、清算安排27第十五节 越权交易的界定28第十六节 委托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29第十七节 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与税收32第十八节 收益分配35第十九节 报告义务36第二十节 风险揭示39第二十一节 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终止与清算42第二十二节 违约责任44第二十三节 争议的处理45第二十四节 资产管理合同的效力46第二十五节 其他事项46风险申明书51第一节 前 言(一)订立本合同的依据、目的和原则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基金管
3、理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若因法律法规的制定或修改导致本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冲突,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各方当事人应及时对本合同进行相应变更和调整。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明确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在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委托财产的安全,保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本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本合同的当事人包括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资产委托人自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并经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即成为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在本
4、合同存续期间,资产委托人自全部退出资产管理计划之日起,该资产委托人不再是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人和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三)本合同(样本)将自本资产管理计划开始销售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但中国证监会接受本合同样本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资产管理计划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资产管理计划没有风险。(四)本合同是规定各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本计划相关的涉及本合同各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本合同有冲突,均以本合同为准。第二节 释义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1.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管计划、本计划:指中
5、信信诚-凯信后湖商业地产项目债权投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2. 资产管理合同、本合同:指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签署的中信信诚-凯信后湖商业地产项目债权投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其附件,以及对该合同及附件做出的任何有效变更3. 资产委托人、委托人:指指签订了资产管理合同且依据本合同取得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投资者4. 资产管理人、管理人:指中信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5. 资产托管人、托管人: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6. 委托财产:指资产委托人拥有合法处分权、委托资产管理人管理并由资产托管人托管的作为本合同标的财产,资产管理人依照本合同约定及资产委托人授权进行投资运作及管理所取得其
6、他财产或产生的收益也归入委托财产7. 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总值:指资产管理计划拥有的各类投资的价值总和8. 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指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资产管理计划负债后的价值9. 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过程10.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11. 开放日:指非计划初始销售期间,资产管理人办理计划参与、退出业务的工作日12. 初始销售期间:指资产管理合同及投资说明书中载明的计划初始销售期限,自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1个月13. 销售机构:指资产管理人或资产管理人委托的销售机构14. 资金账户、托
7、管账户:指资产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为委托财产开立的专门用于清算交收的银行账户15. 认购:指在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间,资产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购买本计划份额的行为16. 参与:指在资产管理计划开放日,资产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参与本计划份额的行为17. 退出:指在资产管理计划开放日,资产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退出本计划份额的行为18.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9. 证券交易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20. 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即中信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委托的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可办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其他机构21. 不可抗力: 指不能
8、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22. 存续期:指资产管理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期限23. 凯信地产:指凯信地产武汉有限公司24. 项目公司:指凯信时代地产武汉有限公司25. 凯信小贷:指武汉市黄陂凯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26. 委贷银行:指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27. 后湖A地块:武汉市江岸区塔子湖组团A地块建设用地(挂牌编号P(2013)096号)第三节 声明与承诺(一)资产委托人保证委托财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委托事项符合其业务决策程序的要求;承诺其向资产管理
9、人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资产管理人。(二)资产管理人保证已在签订本合同前充分地向资产委托人说明了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同时揭示了相关风险;已经了解资产委托人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对资产委托人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充分评估。资产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不保证资产管理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三)资产托管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10、,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第四节 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一)资产管理计划的名称:中信信诚-凯信后湖商业地产项目债权投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二)资产管理计划的类别: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三)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方式:本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内对优先级投资者开放参与,但优先级资产总额应不超过2.5亿元;资产管理计划满12个月后可根据项目公司还款情况对优先级投资者开放部分或全部退出。本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内不对次级投资者开放参与和退出。(四)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目标:在追求本金长期安全的基础上,力争为资产委托人创造稳定收益。(五)资产管理计划的存续期限:自本资管计划成立之日起18个月,如自本计划成立之日起
11、满18个月项目公司未按照相关法律文件的约定足额清偿本计划项下的委托贷款本息的,本计划期限顺延6个月。本资管计划成立满12个月后,项目公司可以选择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本金、利息。项目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文件全额清偿实际使用期内的本金和利息后本资管计划将提前终止。(六)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要求:本资产管理合同生效时的初始资产净值应不低于4.98亿元人民币,其中,优先级初始资产金额应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单个资产委托人的初始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七)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面值:人民币1.00元。(八)计划份额分级本计划将分为优先级份额和次级份额。优先级份额面向合格投资者发售。合格投资
12、者以现金认购优先级份额,所募集资金用于通过委贷银行向项目公司发放委托贷款。优先级份额的预期收益率(年化,下同)按照初始认购金额和持有期限不同分为:本计划成立之日起12个月内9.5%(100万300万);10%(300万1000万);10.5%(1000万以上),本计划成立之日起满12个月后14%。次级份额仅面向凯信地产发售。凯信地产以其所持项目公司80%的股权以及对项目公司2.9亿本金的债权认购次级份额。第五节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一)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期间本计划初始销售期间自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1个月,初始销售的具体时间由资产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规定
13、确定,并在投资说明书中披露。(二)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销售方式本计划由资产管理人自行销售或通过资产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销售资格的销售机构向客户销售。销售机构具体名单见投资说明书。客户认购本计划,必须与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签订资产管理合同。优先级份额的认购客户应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足额缴纳认购款项。次级份额的认购客户应将用于认购的股权和债权转让至资产管理人。认购的具体金额和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优先级份额的认购客户应当将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间认购资金存入以下募集账户,在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行为结束前,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动用:账户名:中信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账户号:开户行:中
14、信银行上海北外滩支行(三)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销售对象投资本计划优先级份额的投资者在初始销售期间的认购金额不低于100万人民币,且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组织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定客户。投资本计划次级份额的投资者仅为凯信地产。本计划的资产委托人应大于2人,但不得超过200人,但单笔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投资者不受限制。若法律法规将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四)优先级份额认购的具体规定客户认购优先级份额的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等事项,在遵守本合同和投资说明书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确认客户对优先级份额认购申请应采用的原则是:若募集金额不超过2.
15、5亿元,则对全部认购申请进行确认。若募集金额超过2.5亿元,对认购的份额按照“时间优先、金额优先” (时间在先者优先,时间相同金额较高者优先)”的原则对投资者的认购进行同比例或非同比例确认(需保证单个投资的投资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使得确定后的金额最大限度接近2.5亿元。申请是否有效应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并且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为准。投资者应在本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确认情况和有效认购份额。如资产管理人拒绝投资者认购本计划份额的,应将投资者认购款项退还给认购申请人。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五)优先级份额认购和持有限额优先级份额认购资金以现金形式交付。本计划的投资者在初始销售期间首
16、次认购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并可追加认购,追加认购金额应为10万元人民币的整数倍。(六)资产管理计划认购费用本资产管理计划不收认购费。(七)初始销售期间特定客户优先级认购资金的管理资产管理人、销售机构应当在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者从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的指定商业银行,或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资产管理计划销售结算专用账户。资产管理人应当将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间客户认购优先级份额的资金存入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在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行为结束前,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动用。第六节 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一) 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的条件1、资产管理计划初始委托资产金额合计不低于4
17、.98亿元人民币(其中,优先级初始委托资产金额合计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次级份额委托人的委托资产金额按认购股权所对应的出资额和认购债权所对应的本金计算,合计不低于2.98亿元人民币),但不得超过50亿元人民币;2、资产委托人的人数不少于2人,不得超过20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3、本资产管理计划项下的投资合作协议、债权转让合同、委托贷款合同、抵押合同、股权转让合同、债权投资合同、股权质押合同、保证合同(法人)、保证合同(自然人)、项目监管协议、账户监管协议已经各方签署完毕,股权转让和股权质押已经办理完毕工商登记。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二)资
18、产管理计划的备案初始销售期限届满,符合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条件的,资产管理人应当自初始销售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及客户资料表,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客户资料表应包括委托人名称、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号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参与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和其他信息。 (三)资产管理合同的生效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手续办理完毕,资产管理合同生效。资产委托人的认购参与款项在初始销售期形成的利息将于本计划第一次收益分配时返还给资产委托人。(四)资产管理计划不能满足备案条件的处理方式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限届满,不能满足资产
19、管理计划备案条件的,资产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初始销售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2、在初始销售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客户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第七节 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退出及转让(一)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和退出本资产管理计划成立后至资产管理计划终止时(含提前或延期终止),在满足下列条件的情况下,资产管理人有权设置开放期接受投资者认购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参与资产管理计划:1、资产管理计划项下投资者认购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未达到25,000万份;2、本合同项下第六条第(一)款第3项所列示的条件得到持续满足。本资产管理计划成立满12个月后可根据项目公司还款情况对
20、优先级投资者开放部分或全部退出。本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内不对次级投资者开放参与和退出。(二)份额转让在遵守交易所交易规则和资产管理人业务规则且监管机构和交易所允许的前提下,资产委托人可以申请通过交易所交易平台转让计划份额。本计划份额不得质押。(三)非交易过户的认定及处理方式1、资产管理人及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是指资产委托人死亡,其持有的计划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资产委托人持有的计划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的情形。2、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注册
21、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2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第八节 当事人及权利义务(一) 资产委托人资产委托人自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并经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即成为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委托人的详细情况在合同签署页列示。1、资产委托人的权利(1)分享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收益。(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资产管理计划财产。(3)监督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和托管义务的情况。(4)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信息资料。(5)资产管理计划设定为均等份额,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资产委托人持有的每份计划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6
22、)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资产委托人的义务(1)遵守本合同。(2)资产委托人承诺,其购买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货币出资为其合法所有或有权处分的资金。(3)交纳购买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款项及规定的费用。(4)在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范围内,承担资产管理计划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5)及时、全面、准确地向资产管理人告知其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6)向资产管理人或其代理销售机构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配合资产管理人履行反洗钱义务。(7)不得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干涉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行为。(8)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及其投资
23、人、资产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资产及资产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合法权益的活动。(9)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缴纳资产管理费、托管费、业绩报酬以及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运作产生的其他费用。(10)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二)资产管理人1、资产管理人概况名称:中信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北张家浜路128号101-2室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富城路99号震旦国际大楼12F01室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包学勤联系人:张玮枫联系电话:021-传真: 021-2、资产管理人的权利(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2)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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