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摩托车下乡操作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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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汽车摩托车下乡操作细则的通知财建2009248号日期:2009-08-11来源:企财股 作者:字体:大 中 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商务、工商、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实施汽车摩托车下乡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应对当前国际金融危机、拉动内需作出的一项重要决策,不仅可以扩大农村消费,加快农村消费升级,提高农民生活质量,更是带动企业生产,均衡内外贸发展,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举措。为更好的执行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财建2009104号),进一步加大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政策的落实力度,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
2、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制定了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细则,在下乡企业认定、下乡产品销售、补贴条件及标准、补贴资金审核、监督管理等方面做了具体规定。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认真贯彻落实本细则,加强政策宣传,确保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顺利实施,让农民切实得到实惠。附件:汽车摩托车下乡操作细则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二九年六月四日关于印发汽车摩托车下乡操作细则的通知汽车摩托车下乡操作细则日期:2009-08-11来源:企财股 作者:字体:大 中 小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农民购买能力,加快农村消费升级,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
3、促进汽车摩托车产品技术更新换代,实现内外需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通知(国发2009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08134号)以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印发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建2009104号)和关于加大汽车摩托车下乡政策实施力度的通知(财建2009247号)精神,为更好地实施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政策,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农民购买或换购符合条件的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后由国家财政给予的补贴,包括农民新购微型客车、微型载货车、轻型
4、载货车、摩托车的补贴资金和报废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并换购微型载货车、轻型载货车的补贴资金。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汽车摩托车下乡产品,包括:(一)微型载货车:是指至少四个车轮且用于载货的机动车辆,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由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中“车辆型号”项第一位数字为“1”或“3”或“5”、“总质量(kg)”项不超过1,800kg的机动车。(二)轻型载货车:是指至少四个车轮且用于载货的机动车辆,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由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中“车辆型号”项第一位数字为“1”或“3”或“5”、“总质量(kg)”项大于1,800kg但不超过6,0
5、00kg的机动车。(三)微型客车:是指至少四个车轮且用于载客的机动车辆(不含轿车),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由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中“车辆型号”项第一位数字为“6”、“排量和功率(mL/kW)”项中排量不超过1,300mL的机动车。(四)摩托车:是指两轮或三轮摩托车。(五)三轮汽车:是指原三轮农用车。(六)低速货车:是指原四轮农用车。第四条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和质检总局等有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和本细则的规定,共同组织实施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财政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汽车摩托车下乡政策,负责补贴资金管理,会同工业和信息
6、化部等部门确定下乡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产品目录(以下简称产品目录)和授权经销商名单。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对产品目录内下乡产品的价格进行监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产品目录内生产企业和下乡产品的组织管理,会同财政部确定下乡汽车摩托车的产品目录。公安部负责对下乡汽车摩托车办理注册登记,对报废机动车办理注销登记进行指导监督。商务部负责下乡汽车销售和报废汽车进行组织管理。工商总局负责对产品目录内经销商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质检总局和工商总局依职能监督管理产品目录内的产品质量。第五条补贴资金的管理应遵循公开透明、直补农民的原则。公开透明,指补贴政策、办法公开,补贴资金申请与发放透明。生产企业、产品目录和授权经
7、销商的名单在全国公开;享受补贴资金的农民名单和补贴金额通过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信息系统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直补农民,指保证补贴资金全部直接补贴到农民,确保农民得到实惠。第六条汽车下乡政策的实施时间为2009年3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摩托车下乡政策的实施时间为2009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第七条地方各级财政、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商务、工商、质监部门应根据法律、法规及本细则的规定,加强对补贴资金、车辆报废、新车购买、所有权转移以及市场秩序、产品质量和价格等的管理与监督检查,防止骗取财政补贴资金行为的发生,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第二章下乡企业认定与下乡产品销售第八条
8、下乡产品目录由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向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由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文确定,同时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的网站上公布。下乡产品目录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第九条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申请时应当在产品质量、授权经销网点、售后服务、价格、产品标识、销售统计和政策宣传等方面作出明确承诺,并与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签订协议书,明确权利和义务,并缴纳一定数量的履约保证金。第十条申请进入产品目录的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并且产品通过国家强制性认证;(二)在全国或部分省(含直辖市、自治区,下同)具备完善的销售、维
9、修保养等售后服务能力,销售及售后服务能够覆盖相应省的县级行政单位以下;(三)授权经销商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与生产企业或生产企业设立的销售公司签订了销售协议。汽车授权销售商已向商务部门备案,其中微型客车的授权经销商应为已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备案的汽车品牌销售企业;(四)经销商和销售网点具备独立开具税务发票的能力;(五)产品排放满足国家排放标准,在部分提前实施更严格排放标准的地区满足当地排放标准;(六)无违规及不良记录;(七)必须配备计算机联网设备和相关操作人员;(八)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要求的其它条件。第十一条只有授权经销商销售的汽车摩托车才能享受补贴资金。第十二条汽车摩托车生产企
10、业要通过商务政策加强对经销商终端销售价格的监督,保证经销商不得对农民用户采取差异性价格政策,同时要求经销商进行价格自律。第十三条享受补贴资金的汽车摩托车产品必须在车身外部显著位置标注汽车摩托车下乡标识。(一)汽车生产企业应按规定制作“汽车下乡”标识,并随车提供给经销商。汽车经销商在将汽车销售给农民时,须在汽车尾部外表面显著位置上标注“汽车下乡”标识。(二)摩托车生产企业应按规定制作“摩托车下乡”喷涂模板或强力胶标识,并随车提供给经销商。摩托车经销商在将摩托车销售给农民时,须在摩托车侧面显著位置用油漆喷涂模板或采用强力胶粘贴“摩托车下乡”标识。对于2009年2月1日以后销售给农民的没有标注下乡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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