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维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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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深圳市英维克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SHENZHEN ENVICOOL TECHNOLOGY CO.,LTD.(住所:深圳市宝安区观澜街道大布巷社区梅观高速路东侧 鸿信工业园 9 号厂房 13 楼)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并上市 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保荐人(主承销商)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察古大道 1-1 号君泰国际 B 栋一层 3 号)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1-1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
2、股说明书 发行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A 股)公开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 2,000 万股,公开发行股份数量不低于发行后总股本的 25%。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发行价格:18.00 元/股 预计发行日期:2016 年 12 月 19 日 拟上市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不超过 8,000 万股 保荐人(主承销商):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签署日期:2016 年 11 月 23 日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公司控股股东英维克投资承诺:自本次发行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自愿接受
3、锁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公司实际控制人齐勇承诺:自本次发行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自愿接受锁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股份。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其直
4、接和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1-2 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自然人股东韦立川、欧贤华、方天亮、刘军、冯德树、吴刚、游国波、陈涛、王铁旺、陈川、李冬承诺:自本次发行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自愿接受锁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
5、行人回购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股份。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公司股东上海秉原、北京秉鸿承诺:自本次发行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自愿接受锁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
6、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1-3 重要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
7、行赔偿投资者损失。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1-4 重大事项提示 一、发行前股东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英维克投资承诺:自本次发行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自愿接受锁定,不转让或者
8、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公司实际控制人齐勇承诺:自本次发行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自愿接受锁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股份。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
9、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自然人股东韦立川、欧贤华、方天亮、刘军、冯德树、吴刚、游国波、陈涛、王铁旺、陈川、李冬承诺:自本次发行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自愿接受锁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股份。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
10、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1-5 公司股东上海秉原、北京秉鸿承诺:自本次发行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自愿接受锁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
11、有的股份。上述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二、利润分配(一)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经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本次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发行后的持股比例共同享有。(二)发行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1、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1)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应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2)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
12、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3)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期间间隔: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公司应当采取现金分红;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原则上公司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现金分红,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或股利分配。(4)利润分配的顺序及比例 1)公司在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的条件下,每年度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
13、1-1-6 2)在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已充分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的前提下,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后的条件下,采取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如公司同时采取现金及股票股利分配利润的,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公司应实施以下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
14、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董事会每年应当在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根据上述原则提出当年利润分配方案。3)重大资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万元。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满足上述条件的重大资金支出须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2、利润分配的决
15、策程序和机制(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其中,董事会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在制定现金分红方案时发表明确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1-7 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2)利润分配方案应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分别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3)董事会审议通过
16、利润分配的方案后,应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将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的独立董事和监事应当就上述议案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沟通和交流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话、邮件沟通、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同意。(4)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5)董事会未作出以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17、方案的,应当征询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3、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1)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生产经营状况需要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的,公司应广泛征求独立董事、监事、公众投资者的意见。(2)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新的利润分配政策应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还应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并应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表决通过。(3)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或调整事项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
18、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1-8 政策调整时,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4)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或调整事项时,应当安排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互联网系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为充分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为股东提供稳定持续的投资回报,有利于股东投资收益最大化的实现,同时为进一步细化公司章程(草案)中关于股利分配原则的条款,增加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公司还制订了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分红回报规划,对公司发行上市后三
19、年的利润分配作出了进一步安排,具体内容请参见本招股说明书“第十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相关内容。4、子公司英维克信息的利润分配政策 英维克信息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英维克信息法定公积金。当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后,可不再提取。英维克信息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之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度税后利润弥补亏损。按上述程序分配后的剩余利润,英维克信息应每年向股东(英维克科技)进行现金分红,具体分红比例应不低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80%。三、本次公开新股发行及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事项的影响(一)发行方案 公司 2
20、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中小企业板上市的议案,并于 2015 年 9 月 18 日召开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6 年 9 月 18 日召开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将该决议有效期分别延期一年,根据该议案,依据询价结果,若预计公开发行新股募集资金额(扣除对应的发行承销费用后)超过本次募投项目所需资金总额的,公司将相应减少本次公开发行新股数量,同时增加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数量,并确保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1-9 1、本次公开发行新股数量应当根据募投项目资金需求合理确定
21、,公开发行新股募集资金额(扣除对应的发行承销费用后)不超过本次募投项目所需资金总额。2、本次公开发行股份(包括公开发行新股及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不超过 2,000 万股,不低于发行后总股本的 25%。3、在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公司股东参考原持股比例确定各自公开发售股份数量,且不超过自愿设定 12 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份的数量。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所得资金不归公司所有。4、本次公开发行新股与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最终数量,在遵循前述原则基础上,由公司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共同确定。如实际发生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情形,公司股东将按其公开发售股份所得对
22、价金额与公司实际发行新股募集资金总额的比例与公司分摊承销费用,届时公司将按照其内部治理制度的要求履行相关程序后与相关股东签署费用分摊协议。提请投资者注意的是,在所有拟公开发售股份的股东中,齐勇、韦立川系公司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二)相关影响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齐勇持有公司控股股东英维克投资 64.84%的股权外,还直接持有公司 9.01%的股份,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齐勇仍可通过控制公司控股股东英维克投资进而控制公司,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因此,公司股东本次公开发售股份不会对公司的控制权、治理结构和生产经营产生负面影响。请投资者在报价、申购过程中,考虑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
23、份的因素。(三)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5 年 9 月 18 日召开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6 年 9 月 18 日召开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1-10 东大会已依法定程序作出批准本次发行上市的决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决议的内容合法有效。发行人本次发行方案符合 公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11 号)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发行方案不会导致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保荐机构认为,
24、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已经履行相关决策程序,所公开发售的股份不存在权属纠纷或存在质押、冻结等依法不得转让的情况;本次公开发售股份后不会引起公司股权结构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不会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生产经营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四、公司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一)英维克投资 英维克投资作为公司控股股东,拟长期持有公司股份。在不影响英维克投资控股地位的前提下,承诺在其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按如下方式减持公司股份:1、减持股份的条件 英维克投资持有的公司股份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方可进行减持:(1)英维克投资承诺的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延长
25、股份锁定期,则顺延;(2)严格履行其关于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如其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则待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3)公司股票价格不低于发行价。2、减持股份的数量及方式 在英维克投资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其减持数量不超过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且减持不影响其对公司的控制权。英维克投资减持股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1-11 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3、减持股份的价格 英维克投资若于其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减持公司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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