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德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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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招股说明书 苏州易德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Suzhou Etron Technologies Co.,Ltd 苏州相城经济开发区春兴路50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发 行 概 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股数 不超过 4,000 万股 本次发行股份安排: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 4,000 万股,不涉及公司股东公开发售(即老股转让)的情形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询价确定发行价格 预计发行日期 2017 年 6 月 12 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16,000
2、 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1、 公司控股股东钱新栋、实际控制人钱新栋、钱小洁及股东王明、贝拉投资同时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其所持公司全部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上市公司发生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格亦作相应调整)
3、2、 公司股东邱格屏、王静文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人所持公司全部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上市公司发生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格亦作相应调整) 3、 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钱新栋、王明、顾华林、蒋艳同时承诺:在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期间,每年
4、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且在离职后的半年内,不转让所持的公司股份。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书签署日期 2017 年 6 月 9 日 1-1-1-2 声明与承诺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
5、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1-1-1-3 招股说明书 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书全文,并特别注意下列重大事项: 一、 股份锁定承诺 (一) 公司控股股东钱新栋、实际控制人钱新栋、钱小洁、股东王明、贝拉投资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
6、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其所持公司全部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上市公司发生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格亦作相应调整)。 (二) 公司股东邱格屏、王静文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
7、购该部分股份;本人所持公司全部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上市公司发生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格亦作相应调整)。 (三) 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钱新栋、王明、顾华林、蒋艳同时承诺: 在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且在离职后的半年内,不转让所持的公司股份。 二、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
8、的预案及承诺 (一) 稳定股价预案的启动条件 稳定股价预案的启动条件:在公司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股票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最近一期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时,公司将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二) 稳定股价预案的具体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采取以下措施稳定股价: 1、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2、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9、公司股票; 3、 公司回购股票; 4、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 稳定股价预案的实施程序 1、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在公司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公司控股股东钱新栋将采取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钱新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预案的规定,在启动条件成就后5个交易日内提出具体稳定股价的实施方案(包括拟增持股份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期限等)并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公告。 公司控股股东钱新栋应当自股价稳定的实施方案公告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完成增持,增持价格不高于
10、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单次增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且连续12个月内增持股票的金额不超过控股股东上年度从股份公司领取的现金分红,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增持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若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方案实施完毕(以公司公告的实施完毕日为准),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对公司股票实施增持。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预案的规定,在相应
11、增持条件成就后5个交易日内提出具体股票增持方案(包括拟增持股份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期限等)并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公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股价增持方案公告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完成增持,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且连续12个月内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额不高于其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税后收入的80%,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增持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对于公司未来三年内新聘任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将在其作出承诺履行公司发行上
12、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稳定股价的相应承诺后,方可聘任。 3、公司回购股份 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的方案实施完毕(以公司公告的实施完毕日为准),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公司应当采取股票回购措施。 公司董事会应在启动股票回购措施前提条件满足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股价稳定预案,提出回购公司股票的具体方案(包括拟回购股份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期限等),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审议通过的回购方案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公司应当自股票回购方案公告之日起 90 个自然日内完成股份回购,回购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
13、购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回购行为及信息披露、回购后的股份处置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公司全体董事(独立董事除外)承诺,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上,对公司的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公司控股股东钱新栋承诺,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公司的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在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后,如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则将由
14、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依照本预案的规定再次实施相应股价稳定措施。 (四) 稳定股价方案的终止 自股价稳定的具体方案公告后90个自然日内,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 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 继续增持或回购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五) 未履行稳定股价方案的约束措施 本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就稳定股价相关事项的履行,愿意接受有权主管机关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 若公司控股股东钱新栋未按照本预案履行相应增持义务的,则公司有权自其违反相应义
15、务之日起对控股股东的现金分红予以扣留,直至其履行相应增持义务。 2、 若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措施的,则公司有权自其违反相应义务之日起对其从公司领取的除基本工资以外的收入予以扣留,直至其履行相应增持义务。 3、 在公司有义务增持的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其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其按上述方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三、关于申
16、报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影响发行条件回购新股、购回股份、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对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相关事项郑重承诺如下: 1、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若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 在有权部门认定本公司招股书存在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5个交易日内,本公司将召开临时董事会,并
17、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或备案,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回购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且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 4、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5、 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有权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责任;同时,若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公司自愿按相应的赔偿金额冻结自有
18、资金,为本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赔偿投资者损失提供保障。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钱新栋、实际控制人钱新栋、钱小洁,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相关事项郑重承诺如下: 1、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招股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招股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 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有权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责任;在证券监管部门或有关政府机构认定前述
19、承诺未能得到实际履行起 30 日内,或司法机关认定因前述承诺未得到实际履行而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起 30 日内,本人自愿按相应的赔偿金额申请冻结所持有的发行人相应市值的股票,为本人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赔偿投资者损失提供保障。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作为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郑重承诺: 1、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 经公司董事会提议,本人自愿在违反承诺事项之日起十日内提出辞去董
20、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申请。 4、 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并在证券监管部门或有关政府机构认定前述承诺未能得到实际履行起 30 日内,或司法机关认定因前述承诺未得到实际履行而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起 30 日内,本人将自愿按相应的赔偿金额申请冻结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相应市值的股票,以为本人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赔偿投资者损失提供保障。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一) 控股股东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钱新栋承诺: 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比例不超过公司发行上市
21、时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且减持价格不低于每股净资产;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减持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予以公告,减持股份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减持股份行为的期限为减持计划公告后六个月内(含六个月期满当日),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按照上述安排再次履行减持公告。本人承诺,除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实际履行外,若本人违反该项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二) 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22、承诺 公司股东王明、贝拉投资承诺: 本人/本企业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比例不超过公司发行上市时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且减持价格不低于每股净资产;其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减持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予以公告,减持股份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减持股份行为的期限为减持计划公告后六个月内(含六个月期满当日),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按照上述安排再次履行减持公告。本人/本企业承诺,除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实际履行外,若本人/本企业违反该项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
23、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五、中介机构出具的相关承诺 保荐机构东吴证券出具承诺: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审计机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承诺: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按照相关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无过错的除外。 发行人律师国浩律师出具承诺:如本所律师在本次发行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本所法律文件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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