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与思考_章元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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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1 卷第 2期 2009 年 6月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Journal ofNnjinSUniversiiy of Aeronautics& Astrcnaiitics( Social Sciences) vqln N?2 卿 2009 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与思考 早元珍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检察院,浙江富阳 311400) 摘要 :前科消灭制度是指曾被定罪或者判刑的人,在具备法定条件时 ,注销其犯罪记录的制 度。各国前科消灭制度都有相应的条件、程序 和后果。我国建立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符合刑罚 趋轻原则、刑罚功能评判标准、未成年人保护精神。在建构过程中不断完善
2、其实体要件、程序要件、 法律后果。 关键词 :未成年人 ;前科消灭制度 ;构建 中图分类号: 13. 5/12. 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1 2129(2009)02-00604 2004 年初,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在 全国率先提出“未成年人的前科消灭办法”试行方 案,提出有条件消除未成年人的犯罪档案和记录,以 激励失足青少年改过自新。前科消灭制度有助于实 现法的正义、平等,体现刑法的 谦抑性,有效地预防 有前科者再犯,尤其是对少年犯,更加体现了国家对 青少年的保护,因而在国外刑事立法及刑法理论上 受到广泛认同。但是我国刑事立法并无相应的前科 消灭制度的规定,前科效应对
3、已犯罪人及整个社会 带来了不利后果,且存在着严重的制度缺陷。笔者 尝试构建符合我国现实国情的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 度,以期对我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建设有所 裨益。 一、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介绍 与概述 1.前科的概念 我国现行立法与司法解释均未正面承认前科及 其消灭制度 ,理论界对前科的定义存有较大分歧,主 要有以下三种观 点:其一,认为前科是指曾因犯罪被 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已执行完毕的事实 其 二,认为前科是指曾因违法犯罪而受过劳动教养或 刑罚处罚的事实 2;其三,认为前科是指曾经被宣 告犯有罪行或者被判处刑罚的事实 3 9。 对前科的界定,必须着眼于前科的刑法的意义, 其定义的外延
4、既不能将曾受到过的非刑罚处罚包括 其中,也不能将曾受到过的刑罚处罚排除在外。由 此,所谓前科是指曾经被宣告犯有罪行或者被宣告 判处刑罚的事实。被宣告犯有罪行是人民法院进行 的,至于被宣告犯有何种罪行或者被判处何种刑罚 以及刑罚是否执行 ,均不影响前科的成立 4。笔者 认为,对于前科的界定中前两种观点都有一些瑕疵, 首先第一种观点对于前科的定义过于狭隘,这种观 点将受到的非刑罚处罚排除在外,显然有不足之处, 而第二种观点又将前科的定义扩大化,第三种观点 比较合适,它严格地限定了前科的含义。所以我认 为可以用这种观点来对前科进行界定。 2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内涵 “前科消灭” ,世界各国刑法中的
5、提法很多,或 称为“刑罚失效”,或称为“注销记录”,或称为“复 权”。总之,它们都是指曾被定罪或者判刑的人,在 收稿日期: 2008-12-22 作 者简介:章元珍 ( 1968 ),女,浙江富阳人,法学硕士,主要研究方向为刑法学、行政法学。 第 2 期 章元珍: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与思考 67 具备法定条件时,注销其犯罪记录的制度 5,也就 是将该人曾被国家司法机关依法宣告有罪或者判处 刑罚的法律事实视为不再存在,即被视为未曾犯罪, 将原定罪记载归零,成为“零犯罪记录”。前科的存 在会导致一些权利的丧失、资格的限制和名誉的损 害以及其他不平等的待遇,从而给未成年人的就业、 升学、生
6、活带来极大 的不便和诸多的困难,进而影响 到其重新做人的信心,使得其融入社会的困难度増 加。严重的可能会重新助长社会不良心理,从而导 致再犯罪的发生。 所以要设置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在前科消 灭之后,未成年人在司法机关的有罪记录会被注销, 相关人事档案的相应内容记载也被注销或销毁,将 被视同为没有犯过罪和受过刑罚处罚的公民。其因 前科而受限或丧失的权利得到恢复,这样就能给少 年犯提供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二、国外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 分析与评价 在国外刑法中,有关前科消灭的提法不 尽一致, 或者称为复权(除法国外 .复权并不等于前科消 灭 ) 或者称为刑罚失效,或者称为注销记录,或者 称为
7、前科消灭。总之,它们都是指曾被定罪或者判 刑的人,在具备法定条件时,由国家通过法定程序强 制消灭前科所赋予犯罪人的法定后果的一种制度。 1.国外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概况 前科消灭制度发端于成文法发达的欧洲大陆。 早在 18 世纪末,法国、德国的刑法中就有“恢复权 利”的规定。在此之后“恢复权利”的适用范围进一 步扩展,逐渐演变成现代刑罚领域的两项重要制度 : 一是名誉权的恢复演变为现代的复权制度,即在法 定条件下恢复有前科者被限制或剥夺的各项权利或 资格 ;二是名誉从刑记录的消除演化为现代的前科 消灭制度,即具备法定条件时,注销有前科者的罪刑 记录,视同未被宣告有罪的人。由于前科消灭后才 能
8、恢复资格与权利,所以前科消灭与复权可以说是 同一个问题。 6例如,澳大利亚青少年犯罪起诉 法规定,警方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不能保留到 其成年之后, 18 岁以后必须销毁,若被法院宣告无 罪释放的 ,该青少年犯罪的一切案件档案资料,也必 须销毁。 7美国青少年犯教养法第 5021 节规定 : “对原定最大限度刑期届满前的被送 交的青少年犯 实行无条件释放时,原定罪自动取消。”德国现行的 少年法院法 ( 1998 德 97 条规定:“如少年刑事法 官确信,被判处少年刑罚的少年犯用无可指责的行 为证明自己是一个正直的人,他就以官方的名义,或 者根据被判刑的犯罪分子的家长或法定代理人的申 请,宣告取消
9、刑事污点。根据检察官的申请,或者在 提出申请时,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尚未成年的情况下, 根据少年刑事诉讼办理机构的代表的申请,也可以 取消刑事污点。”瑞士刑法 ( 1971)第 99 条规定 了对未成年人犯罪“处罚记录之注销”的制度。可 以说,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前科进行消灭,世界上大多 数国家已经走在了前面。 8 2国外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评价 (1) 前科消灭的条件。各国立法关于前科消灭 的先决条件,都是行为人受到有罪宣告或刑罚已经 执行完毕(包括因特赦刑罚得到免除或刑罚已经完 成时效)。这一要件符合前科消灭的本质。前科消 灭的前提就是对前科的界定,根据我国的现状,我认 为对于未成年人的前科界定
10、应该采取一种更为广泛 的视角,我国刑法应采用只要存在被判决有罪宣告 的事实,前科就存在的观点。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有些国家还规定犯某种罪行 或受某种刑罚处 罚的人不得消灭前科。如匈牙利 刑法典涕 70 条第 2 款规定:“凡因违反管理秩序 的犯罪顏事罪 i 以及军职犯罪与侵犯劳动人民利 益的犯罪而被判刑的人,法院不得消灭其前科。”又 如英国前科消灭法规定,对终身监禁和超过 30 个月监禁者不能消灭前科。我认为我国也应该设置 前科消灭的限制条件,从罪行看,可以规定禁止对国 事罪和严重刑事犯罪消灭前科 ;从刑罚看,也可以规 定前科的消灭只适用于处刑较轻的犯罪人,对于重 刑即使刑罚执行完毕,也不能消灭
11、前科。 (2) 前科消灭的程序。关于消灭前科的程序, 各国法律规定的做 法大体是:首先,由具有前科的 人提出申请 ;其次,提交法定的机关,按照国际上通 行做法,将申请交呈作出最终判决的法院;最后,由 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根据前科人在法定期间内的表 现、生活状况、社会地位等,进行全面衡量后,认为 撤销前科对社会没有危险性 ,且有利于犯罪人在社 会上继续改造时,即宣告注销有罪或处刑的判决。 我认为这样的一套程序是合理的,我国可完全采 纳。 (3 )前科消灭的后果,根据各国关于前科消灭 68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第 11 卷 后果的规定,前科消灭后,曾受过有罪宣告或被判处 一定刑罚的
12、人,在法律地位上不再被视为曾经犯过 罪和受过刑罚处罚,司法机关的有关刑事档案被注 销,其他机关有关该人的相应档案记载也被注销。 具体而言,前科消灭之后,将对当事人产生一系列积 极的法律后果。如恢复因其前科而丧失或被限制的 政治权利和民事权利;在其重新犯罪时不能再将前 科作为再犯或累犯的条件予以从重处罚等等。 三、我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 必要性与意义 我国沫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明文规定 :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 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 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未成年人进 行特殊的保护,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从宽处罚,在我 国刑法体系中,建立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成为必 然。 未成
13、年人就其整个发育阶段而言,可以用“成 长”二字概括。正是由于未成年人正处于成长的阶 段,所以可塑性很大。事实证明,未成年人周围客观 环境的影响和教育对未成年人的成长起着决定性作 用。这个时期客观环境好,教育得法,他们就会成为 社会有用之才,反之,他们就会受侵害,甚至堕落成 为社会危害,但这并不代表外界客观环境对未成年 人有着决 定性的影响。马克思主义哲学讲过:内因 起决定性作用,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正因如此,我 们要在认识和研宄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的基础 上,有针对性地对未成年人进行正确的教育和引导, 排除客观环境中的不良影响,使他们的身心健康成 长。对于已经失足的未成年人或者有很大可能走上
14、 犯罪道路的未成年人,则要突出“教”育二字。要采 取轻刑罚、重教育的手段,使其思想转变。未成年人 出生时就像一张白纸,在成长和社会化的过程中,打 上了深深的社会烙印。犯罪正是社会化烙印的显著 特征 9。 对未成年人进行特殊的保护,对未成年人 犯罪 实行从宽处罚,在我国刑法体系中,建立未成年人前 科消灭制度成为必然。 1.符合刑罚趋轻原则 随着社会的进步,刑罚对人们行为的控制越来 越被其他法律的和非法律的控制所取代,而不再是 最后的处罚手段,刑罚作用出现了随着社会进步而 递减的规律性现象。 1(现代刑法也向保护国民利 益,限制国家刑罚权的方向发展,且追求刑罚执行方 式的宽容、人道、文明。当今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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