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莱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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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创业板投资风险提示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 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石胥路 621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关于本次公开发售 提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既包括公开发行新股,也包括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即老股转让)。公司股东将其
2、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所得资金不归公司所有。请投资者在报价、申购过程中考虑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因素。 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日期: 2014 年 1 月 20 日 公开发行股数: 1330.9247 万股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东公开发售股数 607.2259 万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发行新股数量 723.6988 万股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 35.15 元 发行后总股本: 5323.6988 万股 保荐人、主承销商: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
3、诺: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安旭先生承诺: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间接持有的本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后,在任本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上述所持有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如离职,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间接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本公司控股股东科莱思承诺: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
4、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本公司股东智高易达、瑞信众恒、新美特承诺: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本公司股东苏州高远、上海弘炜承诺: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通过持有智高易达、瑞信众恒、新美特的股份而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王炳生先生、孟凡中先生、罗鸿钧先生、杨最林先生、魏徵然先生、高杰贞女士承诺:自本公司股票上
5、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间接持有的本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后,在本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若离职,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2014 年 1 月 3 日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发
6、行人出具了2013年1-9月财务报表,会计师事务所就发行人2013年1-9月的财务报表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发行人董事会、监事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该等财务报表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发行人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该等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
7、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经营发展面临诸多风险。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并特别关注以下重要事项及公司风险。 一、本公司股东所持股票自愿锁定的承诺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安旭先生承诺: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间接持有的本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后,在任本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上述所持有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如离职,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间接持有的本公司的股
8、份。 本公司控股股东科莱思承诺: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经除权除息等因素调整后的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本公司股东智高易达、瑞信众恒、新美特承诺: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本公司股东苏州高远、上海弘
9、炜承诺: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通过持有本公司股东智高易达、瑞信众恒、新美特的股份而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王炳生先生、孟凡中先生、罗鸿钧先生、杨最林先生、魏徵然先生、高杰贞女士承诺: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间接持有的本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后,在本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若离职,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二、稳定股价预案 (一)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启动情形 公司
10、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公司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已披露的财务报告载列的每股净资产,则应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 (二)责任主体 采取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责任主体包括控股股东、公司以及公司的董事(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为外国投资者,公司董事及总经理安旭及董事张琦为外国国籍无法增持公司股票,应依法通过其在境内控制的企业履行增持义务。 应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既包括在公司上市时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具体措施 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包括:由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由公司回购公司股票;由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11、员增持公司股票;以及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通过的其他稳定股价的措施。上述措施可单独或合并采用。 1、增持措施 采取增持股票措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且增持股票的数量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1) 增持下限 经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协商,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金额合计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或增持股票数量合计不低于公司股票总数的0.55%。若协商不成,控股股东增持股票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900万元,或增持股票的数量不低于公司股票总数的0.5%;每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的金额不低于 20 万元,或增持股票的数量不低于
12、公司股份总数的0.01%。 (2) 增持上限公司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为稳定公司股价,控股股东单次或多次累计增持股票金额不超过1亿元,或增持股票数量合计不超过公司股票总数的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次或多次累计增持股票金额合计不超过500万元,或增持股票的数量合计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0.2%。 上述增持金额和增持股票数量按照孰高者执行。 2、 回购措施及金额 公司回购股份应满足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于公司股票回购的有关条件和要求。 公司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为稳定公司股价,公司单次或多次累计回购股票金额不超过1亿元,或回购股票数量合计不超
13、过公司股票总数的4%,回购金额和回购股票数量按照孰高者执行。 3、 实施期限 增持公司股票计划或回购措施应在出现本预案规定的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情形时12个月内实施完毕。 如按照上述规定实施稳定股价措施后,再次出现本预案规定的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情形的,则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应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四)稳定股价措施启动程序 1、 增持 在出现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情形起7个交易日内,控股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告知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
14、人应按照其提出的计划增持公司股票。 2、 回购 在出现本预案规定的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情形起7个交易日内,公司董事会应就公司是否符合本预案规定的回购股票的条件进行研究商议,并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审核同意。公司董事会作出回购股票决议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票预案,并在依法召开股东大会及履行其他法定程序后实施。 公司董事会在考虑是否启动回购股票程序时,应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公司所处行业情况、公司股价的二级市场表现情况、公司现金流量状况、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不具备回购
15、股票的条件或由于其他原因不宜回购股票的,应披露不予回购股票以稳定公司股价的理由。 监事会、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均可以向董事会提交公司股份回购计划的议案,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五)约束措施 控股股东未履行增持股票义务,公司有权责令控股股东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控股股东仍不履行的,公司有权扣减其应向控股股东支付的分红。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增持股票义务,公司有权责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不履行的,公司有权扣减其应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的扣除当地最低工资水平后的全年报酬。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16、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股票增持义务情节严重的,控股股东或董事会、监事会、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有权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更换相关董事,公司董事会有权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三、有关责任主体关于招股说明书真实、准确及完整的承诺 1、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且发行人控股股东将购回已转让的在首次公开发行中控股股东公开发售的股份。公司将会同公司控股股东启动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购回已转让的公开发售股份的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17、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等,并按照届时公布的回购方案完成回购。发行人已发行尚未上市的,回购价格为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公司已上市的,回购价格以公司股票发行价格和有关违法事实被确认之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格的孰高者确定。 2、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严格按照证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赔偿投资者损失。 3、 保荐机构承诺:因国信证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
18、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除证监会认定无责任的除外。 4、 发行人律师承诺:因本律师事务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5、 发行人会计师承诺:如公证天业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仅控股股东科莱思一家,其持股及减持意向声明及承诺:本公司在锁定期满,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且不违背本公司已作出承诺的情况下,将根据本
19、公司的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素确定是否减持发行人股份及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数量,在锁定期满两年内,每年转让的股票不超过所持股份的 25%。本公司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采取大宗交易、集中竞价或协议转让等法律允许的方式减持。如本公司确定依法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收盘价的算术平均值的80%。本公司增持或减持发行人股票后,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一)发行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
20、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事宜作出了相关公开承诺,如未能履行相关承诺,公司将采取如下约束措施: 1、 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 2、 公司未能按照已作出的承诺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的,不足部分将全部由控股股东根据其作出的承诺购回(包括通过控股股东控制的境内公司购回)。如控股股东未按照其作出的承诺购回,本公司将在控股股东逾期后 30 日内督促其履行购回义务,对其采取必要的法律行动(包括但不限于提起诉讼),并及时披露进展。 3、 公司未能按照已作出的承诺赔偿投资者损失的,不足部分将全部由控股股东根据其作出的承诺赔偿。如控股股东未按照其作出的承诺赔
21、偿投资者损失,本公司将在控股股东逾期后30日内督促其履行赔偿义务,对其采取必要的法律行动(包括但不限于提起诉讼),并及时披露进展等。 (二)控股股东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1、 关于招股说明书真实、准确及完整的承诺 控股股东科莱思未按其已作出的承诺购回已转让的首次公开发行中控股股东公开发售的股份股份和/或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科莱思将在中国证劵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且发行人有权相应扣减其应向本公司支付的分红并直接支付给投资者,作为科莱思对投资者的赔偿。 如发行人未能按照其作出的承诺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的,不足部分将全部由本公司予以购回,本公司应在发行人对
22、本公司提出要求之日起30日内启动购回程序(包括通过本公司控制的境内公司购回)。如发行人未能按照其作出的承诺赔偿投资者损失的,不足部分将全部由本公司在发行人对本公司提出要求之日起30日内予以赔偿。 2、 关于股份锁定承诺、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声明 科莱思如未履行其作出的关于股份锁定承诺(包括锁定期、减持价格和股票锁定期延长等相关承诺)、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声明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科莱思应向发行人董事会上缴该等收益。 3、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科莱思如未能履行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的,有关约束措施如下: (1) 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科莱思应向公司董事会上缴该等收益; (2) 科莱思应
23、在接到公司董事会通知之日起20日内启动有关消除同业竞争的相关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终止有关投资、转让有关投资股权或业务、清算注销有关同业竞争的公司,并及时向公司及公众投资者披露消除同业竞争的相关措施的实施情况。 4、关于不占用资金的承诺及避免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科莱思如未能履行上述承诺的,有关约束措施如下: 科莱思应在接到公司通知之日起20日内向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返还占用的资金(或促使本公司其控制的其他公司向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返还占用的资金),并按照承诺以占用资金金额的20%向公司支付违约金。科莱思(或科莱思控制的其他公司)拒不返还资金或支付违约金的,公司有权相应扣减公司应向科莱思支付的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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