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鼎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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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市海沧区新阳工业区新美路26号1号厂房)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本次发行股数 4,100.00万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9.28元/股 发行日期 2020年7月20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40,550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1、 发行人控股股东亿威达投资承诺:“1、自力鼎光电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以下
2、简称“锁定期”),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力鼎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力鼎光电回购本公司持有的上述股份。2、本公司在力鼎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力鼎光电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果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3、在力鼎光电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果力鼎光电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的,或者力鼎光电股票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公司在力鼎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力鼎光电股份的锁定
3、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如果因力鼎光电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4、本公司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2、 实际控制人吴富宝、吴泓越承诺:“1、自力鼎光电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承诺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承诺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力鼎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力鼎光电回购承诺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上述股份。2、除承诺人须遵守前述锁定期的承诺外,在承诺人担任力鼎光电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
4、间,承诺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承诺人所持有的力鼎光电股份总数的 25%;在承诺人离职后 6 个月内,承诺人不转让所持有的力鼎光电股份。承诺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承诺人在就任力鼎光电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承诺人所持有力鼎光电股份总数的 25%。3、承诺人在力鼎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力鼎光电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力鼎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果因力鼎光电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4、在力鼎光电股票上市后 6
5、 个月内如果力鼎光电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的,或者力鼎光电股票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承诺人在力鼎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力鼎光电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果因力鼎光电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5、承诺人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承诺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3、 发行人股东伊威达合伙、鼎之杰合伙、欣立鼎合伙承诺:“1、自力鼎光电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以
6、下简称“锁定期”),本企业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力鼎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力鼎光电回购本企业持有的上述股份。2、本企业在力鼎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力鼎光电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力鼎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果因力鼎光电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3、在力鼎光电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果力鼎光电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的,或者力鼎光电股票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企业在力鼎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力鼎光电股
7、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果因力鼎光电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4、本企业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4、 发行人董事王雄鹰、吴德宝,高级管理人员陈蓉、严卓、王美华承诺:“1、自力鼎光电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力鼎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力鼎光电回购本人间接持有的上述股份。2、除本人须遵守前述锁定期的承诺外,在本人担任力鼎光电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
8、人员职务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力鼎光电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力鼎光电股份总数的 25%;在本人离职后 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所持有的力鼎光电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在就任力鼎光电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力鼎光电股份总数的 25%。3、本人在力鼎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力鼎光电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力鼎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果因力鼎光电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4、在力鼎光电股票上市后 6
9、个月内如果力鼎光电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的,或者力鼎光电股票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人在力鼎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力鼎光电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果因力鼎光电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5、本人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5、 发行人监事徐金龙、陈兆竹、陈星权及离任监事陈春玲承诺:“1、自力鼎光电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以下简
10、称“锁定期”),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力鼎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力鼎光电回购本人间接持有的上述股份。2、除本人须遵守前述锁定期的承诺外,在本人担任力鼎光电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力鼎光电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力鼎光电股份总数的 25%;在本人离职后 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所持有的力鼎光电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在就任力鼎光电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力鼎光电股份总数的 25%。3、本人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
11、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6、 发行人间接股东厦门鼎豪、厦门鼎鸿创、厦门鼎顺、厦门德蔚、力鼎合伙承诺:“1、自力鼎光电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公司/企业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间接持有的力鼎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力鼎光电回购本公司/企业间接持有的上述股份。2、本公司/企业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7、 发行人间接自然人股东吴宝珍、吴蔚、王嘉楠、陈煜杰承诺:“1、自力鼎光电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
12、接持有的力鼎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力鼎光电回购本人间接持有的上述股份。2、本人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8、 发行人间接自然人股东王嘉筠承诺:“1、自力鼎光电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监护人除外)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力鼎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力鼎光电回购本人间接持有的上述股份。2、本人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前述承诺事项经其监护人王雄鹰、肖云卿确认。 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
13、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20年7月17日 声明及承诺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14、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全文,并特别注意下列重大事项提示: 一、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一) 发行人控股股东亿威达投资承诺:“1、自力鼎光电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力鼎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力鼎光电回购本公司持有的上述股份。2、本公司在力
15、鼎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力鼎光电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果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3、在力鼎光电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果力鼎光电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的,或者力鼎光电股票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公司在力鼎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力鼎光电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如果因力鼎光电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16、4、本公司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二) 实际控制人吴富宝、吴泓越承诺:“1、自力鼎光电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承诺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承诺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力鼎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力鼎光电回购承诺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上述股份。2、除承诺人须遵守前述锁定期的承诺外,在承诺人担任力鼎光电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承诺人每年转让的力鼎光电股份数量不超过承诺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承诺人离职后 6 个月内,承诺人不转让所持有的力鼎光电股份。承诺人在
17、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承诺人在就任力鼎光电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承诺人所持有力鼎光电股份总数的 25%。3、承诺人在力鼎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力鼎光电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力鼎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果因力鼎光电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4、在力鼎光电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果力鼎光电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的,或者力鼎光电股票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承诺人在力鼎光电首次公开发
18、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力鼎光电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果因力鼎光电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5、承诺人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承诺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三) 发行人股东伊威达合伙、鼎之杰合伙、欣立鼎合伙承诺:“1、自力鼎光电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本企业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力鼎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力鼎光电回购本企业持有的上述股份。2、本企业
19、在力鼎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力鼎光电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力鼎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果因力鼎光电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3、在力鼎光电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果力鼎光电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的,或者力鼎光电股票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企业在力鼎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力鼎光电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果因力鼎光电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
20、应调整。4、本企业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四) 发行人董事王雄鹰、吴德宝,高级管理人员陈蓉、严卓、王美华承诺:“1、自力鼎光电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力鼎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力鼎光电回购本人间接持有的上述股份。2、除本人须遵守前述锁定期的承诺外,在本人担任力鼎光电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力鼎光电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力鼎光电股份总数的25%;在本人离职后 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所持有的力鼎光电股份。
21、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在就任力鼎光电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力鼎光电股份总数的 25%。3、本人在力鼎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力鼎光电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力鼎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果因力鼎光电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4、在力鼎光电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果力鼎光电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的,或者力鼎光电股票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人在力鼎光电首次公开发行
22、股票前所持有的力鼎光电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果因力鼎光电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5、本人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五) 发行人监事徐金龙、陈兆竹、陈星权及离任监事陈春玲承诺:“1、自力鼎光电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力鼎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力鼎光电回购本人间接持有的上述股份。2、除本人
23、须遵守前述锁定期的承诺外,在本人担任力鼎光电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力鼎光电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力鼎光电股份总数的 25%;在本人离职后 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所持有的力鼎光电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在就任力鼎光电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力鼎光电股份总数的25%。3、本人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六) 发行人间接股东厦门鼎豪、厦门鼎鸿创、厦门鼎顺、厦门德蔚、力鼎合伙承
24、诺:“1、自力鼎光电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公司/ 企业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企业间接持有的力鼎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力鼎光电回购本企业间接持有的上述股份。2、本公司/ 企业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七) 发行人间接自然人股东吴宝珍、吴蔚、王嘉楠、陈煜杰承诺:“1、自力鼎光电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力鼎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力鼎光电回购本人间接持有的上述股份。2、本人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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