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银行: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说明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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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 股)招股说明书 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 招股说明书 (住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路60号)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 股)招股说明书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股数: 不超过 444,444,445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10%。实际发行的总规模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行资本需求情况、本行与监管机构沟通情况和发行时市场情况等决定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4.68 元(通过向网下投资者询价,
2、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发行价格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确定) 预计发行日期: 2019 年 2 月 19 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4,444,444,445 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本行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本行实际控制人西安市政府承诺,自本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 西安市政府所控制的本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通限制、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 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本行回购该部分股份。锁定的承诺: 西安市政府所控制的本行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3、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本行上市后 6个月内如本行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西安市政府所控制的本行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上述发行价指本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本行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本行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西投控股、西安经开城投、西安城投(集团)、西安曲江文化、长安国际信托、西安金控、西安浐灞管委会、西安投融资担保承诺,自本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本行首次公开发
4、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本行回购该部分股份。所持本行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本行上市后 6 个月内如本行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所持本行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上述发行价指本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本行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本行股东丰业银行、大唐西市、陕西烟草承诺,自本行 A 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
5、股票前其已持有的本行股份,也不由本行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行股东丰业银行承诺,在不违反适用法规及其向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以及本行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承诺的情况下,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其可根据需要一次或分批减持所有或部分本行股票,并提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或减持日前十(10)个交易日本行的股票在中国证券交易所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交易价(以较低者为准)。如发生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及交易价可按照适用法规的规定进行调整。本行股东大唐西市、西投控股、陕西烟草承诺,在其所持本行股票锁定期届满后的 12 个月内,其减持所持本行老股的数量不超过其持有
6、本行老股数量的 25%;在其所持本行股票锁定期届满后的第 13 至 24 个月内,其减持所持本行老股数量不超过其所持本行股票锁定期届满后第 13 个月初其持有本行老股数量的 25%;减持价格不低于本行股票的发行价,如本行上市后有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行为,发行价应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持有本行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自本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本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本行回购该部分股份。 在前述锁定期期满后,其还将依法及时向本行申报所持有的本行股份及
7、其变动情况,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本行股份总数的 15%,5 年内转让的股份总数不超过其所持本行股份总数的 50%。在任职期间内,其不会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再行买入,或买入后 6 个月内再行卖出本行股份;在离任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本行股份,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行股票数量不超过其持有的本行股份总数的50%。 持有本行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所持本行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本行上市后 6 个月内如本行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
8、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本行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上述发行价指本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本行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其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前述承诺。 根据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通知(财金201097 号)的规定,本行持有内部职工股超过 5 万股的个人承诺,其所持本行股票扣除公开发售后(如有)的部分自本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本行回购该部分股份;持股锁定期满后,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
9、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本行股份总数的 15%,5 年内转让的股份总数不超过其所持本行股份总数的 50%。如果日后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有权机构对其持有的本行股份锁定作出新的规定、提出新的要求,或者对现行规定和要求作出修改的,其承诺届时将按照新的或者修改后的规定和要求锁定股份。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 2019 年 1 月 21 日 重要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行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
10、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重大事项提示 本重大事项提示仅对需要特别关注
11、的风险因素和其他重要事项做扼要提示。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前,应当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全文。 一、股份流通限制和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承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本行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本行实际控制人西安市政府承诺,自本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西安市政府所控制的本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本行回购该部分股份。西安市政府所控制的本行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本行上市后 6 个月内如本行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12、,西安市政府所控制的本行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上述发行价指本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本行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本行股东西投控股、西安经开城投、西安城投(集团)、西安曲江文化、长安国际信托、西安金控、西安浐灞管委会、西安投融资担保承诺,自本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本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本行回购该部分股份。所持本行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本行上市后 6 个月内如本行股票连续 20 个
13、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所持本行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上述发行价指本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本行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本行股东丰业银行承诺,除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或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批准的情形外,自本行 A 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其持有的本行股份,也不由本行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行股东大唐西市、陕西烟草承诺,自本行 A 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14、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其持有的本行股份,也不由本行回购该部分股份。 持有本行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自本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本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本行回购该部分股份。在前述锁定期期满后,其还将依法及时向本行申报所持有的本行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本行股份总数的15%,5 年内转让的股份总数不超过其所持本行股份总数的 50%。在任职期间内,其不会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再行买入,或买入后 6 个月内再行
15、卖出本行股份;在离任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本行股份,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行股票数量不超过其持有的本行股份总数的 50%。其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前述承诺。 持有本行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所持本行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本行上市后 6 个月内如本行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本行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上述发行价指本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本行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
16、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其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前述承诺。 根据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通知(财金201097 号)的规定,持有内部职工股超过 5 万股的个人承诺,其所持本行股票扣除公开发售后(如有)的部分自本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本行回购该部分股份;持股锁定期满后,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本行股份总数的 15%,5 年内转让的股份总数不超过其所持本行股份总数的 50%。如果日后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有权机构对其持有的本行股份锁定作出新的规定、
17、提出新的要求,或者对现行规定和要求作出修改的,其承诺届时将按照新的或者修改后的规定和要求锁定股份。 二、股东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声明 本行股东丰业银行承诺: “在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公司将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在减持时对本公司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适用法规)的规定,并同时满足下述条件时进行减持,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1、 减持前提:不存在违反本公司针对所拥有的股权向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以及发行人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承诺的情况。 2、 减持价格: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或减持日前十(10)个交易日发行人的股票在中国证券交易所的成
18、交量加权平均交易价(以较低者为准),如发生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及交易价可按照适用法规的规定进行调整。 3、 减持方式:通过大宗交易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减持。 4、 减持数量:在遵守第一条所述前提下,本公司可根据需要一次或分批减持所有或部分发行人股份。 5、 减持期限:自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后,本公司可根据适用法规进行减持。 本公司违反作出的公开承诺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所得收益将按适用法规的规定上缴发行人。” 本行股东大唐西市、西投控股、陕西烟草承诺: “在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19、中国银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对本公司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规定并同时满足下述条件的情形下,本公司将根据自身资金需求、实现投资收益、发行人股票价格波动等情况减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本公司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以下简称发行人老股),并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1、 减持前提:不存在违反本公司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时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况。 2、 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如发行人上市后有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权除息行为,发行价应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3、 减持方式:通过大宗交易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减持,但如果
20、本公司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转让股份的数量合计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 1%的,将仅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 4、 减持数量:在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的 12 个月内,本公司减持所持发行人老股的数量不超过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老股数量的 25%;在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的第 13 至 24 个月内,本公司减持所持发行人老股数量不超过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第 13 个月初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老股数量的 25%。 5、 减持期限:自公告减持计划之日起六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本公司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重新公告减持计划。 本公司所做该等减持计划不对抗现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
21、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持股 5%以上股东股份减持所做的相关规定。若未来监管部门对持股 5%以上股东股份减持所出台的相关规定比本减持计划更为严格,本公司将按照监管部门相关规定修改减持计划。 本公司违反作出的公开承诺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发行人,并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发行人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三、稳定股价预案 为强化本行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义务,保护投资者权益,本行制定了稳定股价预案。该预案于 2016 年 8 月 16 日经本行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于本行完成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后生效,有效期为三年。该预案亦明确,股东大会同意授权董事
22、会并由董事会根据需要转授权董事长(及董事长授权人士)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政策的变化情况或监管部门的意见对该预案及承诺作出调整。根据上述授权,2018 年 6 月 5 日,本行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 A 股股价预案的议案,在稳定股价方案中增加关于回购和增持价格的相关表述,增加内容为:“回购(增持)价格不应低于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公告日前 30 个交易日本行 A 股股票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其余内容不变;同时,同意转授权董事长(及董事长授权人士)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政策的变化情况或监管部门的意见对预
23、案及承诺作出调整。本行稳定股价预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 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规定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如有)(“适用法规”)的要求,本行 A 股股票上市后 3 年内,如本行 A 股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本行股票全天停牌的除外,下同)的收盘价均低于本行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非因不可抗力,在不触及关于上市公司 A 股退市条件的基础上,且本行情况同时满足监管机构对于回购、增持等股本变动行为的适用法规,即可实施本预案措施,以稳定本行股票合理价值区间。如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事项导致本行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
24、变化的,则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具体实施措施方案由本行董事会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上述第 20 个收盘价低于本行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交易日为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日,简称触发日。 (二) 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本行、本行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及与其构成一致行动关系的本行股东以及持股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下同)和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稳定股价的义务。 1、本行回购股份 如果本行 A 股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行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触发本行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义务。本行应在触发日后 10 个交易日内制定稳定股价方案并由董事会公告。如本行采用回购股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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