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亚精工:博亚精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600.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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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襄阳博亚精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襄阳博亚精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襄阳博亚精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Xiangyang BOYA Precision Industrial Equipments Co., Ltd.(襄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籁大道3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8号28层 创业板投资风险提示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创新投入大、新旧产业融合成功与否存在不确定性、尚处于成长期、经营风险高、业绩不稳定、退市风险高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
2、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为 2,100.00 万股,且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25%,本次发行不涉及老股转让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18.24 元/股 发行前总股本 6,300.00 万股 发行后总股本 8,400.00 万股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日期 2021 年 4 月 2 日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21 年 4 月 9 日 声明及承诺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本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
4、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交易所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注册申请文件及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保证,也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需特别关注以下重要事项,并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
5、第四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 一、股份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以及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文喜、岑红及其亲属谭志斌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六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
6、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并且,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将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规定。 本人还将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关于股份限制流通的其他规定。 (二) 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承诺 除李文喜外,作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股东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除上述锁定期外,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
7、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并且,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将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限制性规定。除李文喜外,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股东承诺:本人所持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若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本人还将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8、所和公司章程关于股份限制流通的其他规定。 (三) 其他持有 5%以上股东承诺 除上述股东外,公司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丰年君悦、丰年君盛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机构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机构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主要股东的持股及减持意向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减持意向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文喜、岑红承诺:对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在股票锁定期满后,将通过在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按照届时的市场价格或大宗交易确定的价格进行减持。 在本人承诺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
9、本人减持公司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每年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上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本人名下的股份总数的 25%(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 本人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减持股份的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本人保证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且,如本人计
10、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将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二) 机构股东丰年君悦、丰年君盛的减持意向 公司机构股东丰年君悦、丰年君盛承诺:对于本合伙企业在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本合伙企业将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通过在二级市场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按照届时的市场价格或大宗交易确定的价格进行减持。本企业将根据商业投资原则,审慎制定锁定期满后两年内的股票减持计划,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届时有效的减持要求及相关规定转让部分或全部公司股票;并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最
11、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发行人股份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每股净资产应相应调整)。 本合伙企业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在计算减持比例时,丰年君悦、丰年君盛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本合伙企业保证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且,如本合伙企业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将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
12、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如届时适用的减持规定发生变化的,将按照减持当时适用的规定减持。 (三) 除上述股东外公司其他股东的减持安排 除上述已出具承诺函的股东需按照承诺情况履行减持程序外,公司其他股东需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减持要求执行。 三、稳定股价的措施与承诺 (一) 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收盘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
13、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期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以下简称“启动条件”),则公司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的措施,由董事会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并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 (二) 采取的具体措施 在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应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1、 启动程序 公司董事会将在公司股票价格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制订或要求公司控股股东提出稳定公司股价具体方案,并
14、在履行完毕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和外部审批/备案程序(如需)后实施,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将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情况予以公告。 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后,如公司股票价格再度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则本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将继续按照上述承诺履行相关义务。 2、 公司回购股份的具体安排 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决议后 3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回购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回购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
15、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回购行为及信息披露、回购后的股份处置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用于股份回购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单一会计年度内,以不超过上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 30%为限。 本公司全体董事(独立董事除外)承诺,在本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上,对公司承诺的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本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在本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公司承诺的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3、 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安排 当公司根据股价稳定措施完成公司回购股份后,
16、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无法实施公司回购股份的措施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增持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公司控股股东单次用于购买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最近一次从公司获得现金分红税后金额的 2
17、0%。如果某单一会计年度内出现多次需要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情形,则控股股东在该年度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其最近一次从公司获得现金分红税后金额的 50%。 4、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安排 当公司控股股东按照稳定股价措施完成增持公司股份后,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无法实施公司控股股东增持措施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18、、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增持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次用于购买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本人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获取的税后薪酬的总额的 20%。如果某单一会计年度内出现多次需要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情形,则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该年度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合计不超过其本人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获取的税后薪酬总额的 50%。 5、稳定股价方案的终止情形 自股价稳定方案实施起,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
19、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 (2)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3)各相关主体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购买股份的数量或用于购买股份的金额均已达到上限。 6、未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约束措施 若公司董事会制订的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如控股股东未能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则公司有权将对控股股东的现金分红予以扣留,直至其履行增持义务。
20、若公司董事会制订的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涉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则公司有权将对其从公司领取的收入予以扣留,直至其履行增持义务。 四、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的措施和承诺 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的措施和承诺详见本节之“三、稳定股价的措施与承诺”及“五、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承诺”的内容。 五、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承诺 (一) 发行人承诺发行人承诺: 1、 本公司承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行为。 2、 本公司投资者缴纳股票申购款后且股票尚未上市交易前,如本公司在招股说明书等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
21、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投资者所缴纳股票申购款加算该期间内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后,如本公司在招股说明书等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不低于届时本公司股票二级市场价格。 (二)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文喜、岑红承诺: 1、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行为。 2、 若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等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本人将及时提议召集召开
22、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并在相关会议中就相关议案投赞成票,以确保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或赔偿责任)。如本人对欺诈发行负有责任,则亦有义务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 若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等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本人将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六、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本次发行后,公司股本总额将比发行前有显著增加,但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有一定的实施周期,产能释放及收益难以在较短时间内实现,因此本次发行完成后预计短期内公司每股收益将会出现一定程度下降。(一)公司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相关措施 为了降低本次
23、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计划采取以下措施: 1、 坚持业务创新,丰富产品类型 在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将在保持现有核心产品竞争力的同时,坚持业务创新,持续丰富公司的产品品类,扩大业务规模,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 2、 提高公司日常运营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 公司将采取多种措施提高日常运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一方面,公司将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和公司运营管理机制,设计更为合理的资金使用方案和项目运作方案;另一方面,公司也将进一步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实行全面预算管理,优化预算管理流程,强化预算执行监督,并进一步优化生产工艺,加强成本费用控制和资产管理,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风险,提高资产运营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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