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家家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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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Jason Furniture(Hangzhou)Co.,Ltd. (住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11号大街113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股数 本次发行仅限于新股发行,不进行老股发售,发行股数为 8,250 万股,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20%。 发行后总股本 41,250 万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24.66 元 预计发行日期 2016 年 9 月 2
2、7 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顾家集团承诺: “(1)自顾家家居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顾家家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顾家家居回购该部分股份; (2)顾家家居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顾家家居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顾家家居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顾家家居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顾家
3、家居在上述期限内存在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减持价格或收盘价将进行相应调整。” 2、 公司股东 TB Home Limited 和公司实际控制人顾江生、顾玉华、王火仙承诺:“自顾家家居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顾家家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顾家家居回购该部分股份。” 3、 公司股东双睿汇银、TBP 承诺:“自顾家家居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本公司(本企业)持有的顾家家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 4、 顾江生、王才良、李东来承诺: “(1)自顾家家居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
4、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顾家家居股份;本人担任顾家家居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一职或数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顾家家居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2)顾家家居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顾家家居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顾家家居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顾家家居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顾家家居在上述期限内存在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减持价格或收盘价将进行相应调
5、整。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效。”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6 年 9 月 26 日 声明与承诺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
6、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次发行安排 根据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方案的议案,本次发行仅限于新股发行,不进行老股发售,发行股数为 8,250 万股,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20%。 本次发行前,公司实际控制人顾江生、顾玉
7、华、王火仙通过顾家集团和 TB Home Limited 合计控制公司 98%的股份。本次发行后,顾江生、顾玉华、王火仙仍拥有对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因此本次发行不会对公司控制权、治理结构和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二、股份锁定承诺 (一)顾家集团股份锁定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顾家集团承诺: “1、自顾家家居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顾家家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顾家家居回购该部分股份; 2、顾家家居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顾家家居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顾家家居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其股票连
8、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顾家家居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顾家家居在上述期限内存在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减持价格或收盘价将进行相应调整。” (二)TB Home Limited 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份锁定承诺 公司股东 TB Home Limited 和公司实际控制人顾江生、顾玉华、王火仙承诺:“自顾家家居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顾家家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顾家家居回购该部分股份。” (三)双睿汇银及
9、TBP 股份锁定承诺 公司股东双睿汇银、TBP 承诺:“自顾家家居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本公司(本企业)持有的顾家家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 (四)持有公司股票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份锁定承诺 顾江生、王才良、李东来承诺: “1、自顾家家居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顾家家居股份;本人担任顾家家居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一职或数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顾家家居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2、顾家家居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顾家家居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顾家家
10、居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顾家家居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顾家家居在上述期限内存在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增发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减持价格或收盘价将进行相应调整。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效。” 三、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 为维护公司股票上市后股价的稳定,充分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公司制定了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
11、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则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将相应进行调整。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公司回购股份 (1) 公司应在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2) 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3)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
12、回购的,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低于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5%。 (4) 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10 个交易日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公司董事会可以作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份 (1) 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 公司控股股东承诺自增持义务触发之日起,连续十二个月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1%,但不超过 2%。 (3) 公司控股股东应在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就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
13、应包括拟增持股份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并应在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开始启动股票增持,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 6 个月内实施完毕。 (4) 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方案公告后,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10 个交易日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公司控股股东可以终止增持股份。 3、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 (1)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
14、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连续十二个月内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其上年度从公司取得薪酬的 30%,但不高于 80%;如上年度公司未向其支付薪酬,则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数额不低于人民币 20 万元。 若公司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稳定股价回购股份义务时,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将共同增持应由公司回购的股份数量。 (3)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方案公告后,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10 个交易日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终止增持股份。 (4) 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
15、股票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预案并签署相关承诺。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1、公司回购股份的启动程序 (1) 公司董事会应在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做出实施回购股份的决议。 (2)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决议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应包括拟回购股份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3) 经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实施股份回购的,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开始启动股份回购,并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 6 个月内实施完毕。 (4) 公司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
16、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然后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启动程序 (1) 公司控股股东应在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应包括拟增持的股份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2) 公司控股股东应在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开始启动增持公司股份,并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 6 个月内实施完毕。 3、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的启动程序 (1) 在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应就其增持
17、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应包括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2)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开始启动增持公司股份,并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 6 个月实施完毕。 4、其他措施 在上述公司回购股份,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等方案均实施完毕之日起 6 个月后,如果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应依照本预案的规定,再次履行公司回购股份,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或其他股价稳定措施。 (四)约束
18、措施 1、 公司负有回购股票义务,但未按本预案的规定提出回购计划和/或未实际实施回购计划的,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及高级管理人员需增持应由公司回购的全部股票; 2、 负有增持股票义务的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及高级管理人员未按本预案的规定提出增持计划和/或未实际实施增持计划时,公司有权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公司有权暂扣其应得的现金分红和薪酬,同时限制其转让直接及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直至其履行完毕增持股票义务为止; 3、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股票增持义务且情节严重的,公司控股股东、董事会、监事会及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均有权提请股东
19、大会同意更换相关董事,公司董事会有权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四、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承诺:“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按发行价格依法购回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具体程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办理。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20、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二)控股股东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顾家集团承诺:“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购回本公司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具体程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办理。 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
21、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三)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四)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承诺 1、 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承诺:如因本保荐机构的过错(包括未能勤勉尽责、未能保持职业审慎等)而导致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买卖发行人股票时遭受实际损失(包括投资者的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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