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能水电: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说明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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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华能澜沧江水电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说明书 华能澜沧江水电股份有限公司 Huaneng Lancang River Hydropower Inc. (发行人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世纪城中路1号)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说明书 联席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 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 特区报业大厦16-17层 联席主承销商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商城路618号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数 不超过180,000万股
2、,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10%。本次发行的具体数量由公司董事会和主承销商根据本次发行定价情况、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以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在上述发行数量上限内协商确定。 发行方式 采用网下询价对象配售与网上资金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或者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方式。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2.17元 预计发行日期 2017年12月05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的总股本 不超过1,800,000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及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国华能集团公司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3、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截至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上市后发行人股票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发行人上述股份的锁定期限将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若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本公司其他股东云南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合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4、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截至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 94号),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时,由本公司国有股股东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云南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合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转由社保基金理事会持有的本公司国有股,社保基金理事会将承继上述公司的禁售期义务。 联席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席主承销商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7年11月13日 声 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5、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
6、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全文,并特别注意下列重大事项提示: 一、发行数量及发行主体 本次发行前,华能澜沧江水电股份有限公司的总股本为1,620,000万股,本次拟发行股票的数量不超过180,000万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10%。本次发行的具体数量由公司董事会和主承销商根据本次发行定价情况、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要求在上述发行数量上限内协商确定,发行后公
7、司总股本不超过1,800,000万股。 二、股份锁定及限售承诺 本次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国华能集团公司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截至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上市后发行人股票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发行人上述股份的锁定期限将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若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
8、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上述锁定期满(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后二十四个月内减持的,应提前将减持意向、拟减持数量、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后,方可减持发行人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违反上述承诺擅自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其现金分红中与其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9、日起,本公司可根据国家有权部门及本公司的战略安排、本公司经营情况及股价情况,适时增持部分发行人股票。” 三、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一) 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 在本公司A股股票上市后三年内,除不可抗力等因素所导致的股价下跌之外,如本公司A股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以下简称 “上述条件”)。在符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以及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回购、股份增持、信息披露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公司将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股价稳定措
10、施,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二) 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及解除 本公司、控股股东、本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将根据公司及市场情况,采取一项或同时采取多项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具体措施实施时应以维护公司上市地位,保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为原则,遵循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并依法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本公司、控股股东、本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可采取的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回购 在上述条件成就后15个交易日内,公司董事会将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情况、公司所处行业情况、公司现金流量情况等因素的基础上制定股份回购计划,并在30个交易日内召
11、开股东大会,对股份回购计划中有关回购股份的数量、价格、方式、权限及终止条件等进行审议,在形成决议后及时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报批和信息披露程序。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原则上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在上述条件成就之日起15个交易日内,在发行人领取薪酬的董事以及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将增持发行人股份的具体计划(包括增持股份数额、时间安排、各时间段增持金额等)书面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进行公告,并在增持股份公告公布之日起60个交易日内进行增持,增持价格不超过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各自累计增持金额不少于该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从发行人实际领取薪酬(税
12、后)的20%。 3、 公司控股股东增持 在上述条件成就后,本公司控股股东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增持股份。若本公司控股股东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决定增持股份的,需将增持发行人股份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发行人,并通过发行人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增持价格不超过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累计增持金额不少于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上一年度从发行人处获取的现金股利的合计金额的20%。 各责任主体在完成上述稳定股价措施之后的240个交易日内,其实施稳定股价措施的义务自动解除。自各责任主体完成上述一项或者多项稳定股价措施的第 240个交易日之后,若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触发条件再次成就,则各责任主体按上述
13、稳定股价预案再次实施或选择是否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关于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详细内容,请参见本招股说明书“第五章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十、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四、国有股转持 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号)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国资委以关于华能澜沧江水电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转持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16291号)批复,同意在本公司完成A股发行并上市后,按照实际发行数量10%计算,将华能集团、云能投集团、合和集团持有的股份划转给社保基金理事会。在本公司完成A股发行并上市后,按
14、此次发行180,000万股的10%计算,将华能集团、云能投集团、合和集团分别持有的10,080.00万股、5,652.00万股、2,268.00万股(合计约18,000万股)划转给社保基金理事会。若本公司实际发行A股数量调整,华能集团、云能投集团、合和集团应划转给社保基金理事会的本公司股份数量相应按照实际发行数量作出调整。 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号),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时,由本公司国有股股东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云南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合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转由社保基金理事会持有的本公司国有股,社保基金理事会将承继上述公
15、司的禁售期义务。 关于国有股转持的详细内容,请参见本招股说明书“第五章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六、发行人股本情况”的相关内容。 五、滚存利润分配 根据本公司于2016年4月11日召开的2016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本次发行上市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发行后的持股比例共同享有。根据本次发行上市进度,至公司发行上市完成之前,董事会还可以结合期间审计情况拟订利润分配方案,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六、股利分配 经2015年12月31日召开的本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华能澜沧江水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所列明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16、(一) 本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利润分配不得超过公司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一定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1、 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可以采取派发现金股利或派发股票股利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2、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公司在当年盈利及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且公司现金流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3、 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前款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17、 4、 现金分红的期间间隔和最低比例:公司在当年盈利、且无未弥补亏损的条件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发生、资产负债率未超过75%,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五十。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等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5%。 关于本公司股利分配政策的详细内容,请参见本招股说明书“第十四章 股利分配政策”的相关内容。 (二) 本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2015年12月31日,公司召开的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华能澜沧江水电
18、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其中规定了: 1、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原则 1)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现金分红优先于股票股利分配。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2) 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足额现金分红及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以给予股东合理现金分红回报和维持适当股本规模为前提,并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因素。 3)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
19、式分配股利,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每年现金分红原则上不低于母公司当年实现可供股东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五十。 2、 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三年的股东分红回报具体规划 1) 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三年内,将采取现金股利、股票股利或者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现金分红优先于股票股利分配。如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条件,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2)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
20、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3) 若公司拟进行利润分配的,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规划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
21、司所处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由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形参照前项规定处理。 关于本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详细内容,请参见本招股说明书“第十一章 管理层讨论分析“之”七、股东未来分红回报分析”。 七、风险因素 公司请投资者仔细阅读本招股说明书“第四章 风险因素”,并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因素中的下列风险。 (一) 宏观经济风险电力行业发展及盈利水平与经济周期的相关性较为显著。当国民经济增速放缓时,工业生产及居民生活电力需求减少,用电负荷的减少使得电厂发电机组利用小时数下降,直接影响到电厂的生产经营以及盈利能力。 近年来,在全球经济不景气的大背景下,受国内经济结构调整、投资增速
22、放缓等众多因素影响,我国经济增速放缓,全社会电力需求增速疲软,2014年、2015 年及2016年全社会用电量分别为55,213亿千瓦时、56,373亿千瓦时、59,198亿千瓦时,同比增长率分别为3.74%、2.10%及5.01%。2015年以来,国家先后出台一系列稳增长、促改革的政策,宏观经济运行缓中趋稳、稳中向好,但未来仍存在经济增速进一步放缓的可能性,并且,虽然水电为清洁能源,国家政策支持清洁能源优先上网,但若电力需求总量大幅下降,可能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二) 电力体制改革风险 公司主营业务为电力生产和销售,上网电价和上网电量是影响公司盈利水平的重要因素。目前,我国发电
23、企业上网电价受到政府的严格监管,上网电量受电力需求及调度影响。 在新一轮的电力体制改革中,国务院于2015年3月15日发布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提出要有序放开输配以外的竞争性环节电价,在发电侧和售电侧开展有效竞争。随着电力体制改革的深入,竞价上网将开放市场竞争。根据2015年10月12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将加快推进能源价格市场化,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总体思路,推进电力等能源价格改革,有序放开上网电价和公益性以外的销售电价,建立主要由市场决定能源价格的机制。 另根据2015年11月
24、2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发改经体20152752号)及配套文件关于推进输配电价改革的实施意见、关于推进电力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关于电力交易机构组建和规范运行的实施意见、关于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的实施意见、关于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和规范燃煤自备电厂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国家将积极推进输配电价改革、推进电力市场建设并组建相对独立电力交易机构、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建立优先购电制度、推进售电侧改革等核心改革举措,有望推动发电侧和售电侧有效竞争,推动电网协调健康发展,提高电力市场的活力和效率,使得电力市场日趋公平便利,将为我国经济发展带来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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