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祯环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更新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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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安徽国祯环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安徽国祯环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科学大道91号) 特别提示: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发行股数: 不超过2,206万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 25.00%,
2、不进行老股转让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预计发行日期: 2014年7月24日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8,822.6542 万股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价格: 遵循市场化原则,通过向网下投资者询价的方式,或者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方式确定。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2014年6月23日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
3、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
4、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6,616.6542万股,本次发行股数不超过2,206万股,不进行老股转让,发行后总股本不超过8,822.6542万股。上述股份均为流通股。 一、 重要承诺 本次发行前发行人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中介机构等已就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稳定股价、股份回购、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利润分配政策、相关主体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等做出承诺,详见“第
5、五节发行人基本情况”之“十、发行人、发行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以及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等作出的重要承诺、履行情况以及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二、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一节的全部内容。 三、 国有股转持的相关安排 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 号)的有关规定,经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同意省环保产业开发服务中心、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国有法人股转持意见的函(财建函2011166号)、安徽省国资委关于安徽国祯环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国有股转持有关事项的批复(皖国资产权
6、函2011120号)以及安徽省财政厅关于确认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将持有的国祯环保转持意见的函(财建函2012182号)批复,在本公司完成A股发行并上市后,本公司国有股东安徽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安徽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合肥高新建设投资集团公司将持有本公司实际发行股份数量10%的股份,划转给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 四、 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根据国祯环保于2014年2月25日召开的2014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前的所有滚存利润由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五、 关于报告期内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或较低的会计核算特点 发行人专业从事生活污水处理BOT
7、、TOT特许经营权投资运营业务,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的规定,对列入金融资产核算的特许经营权项目的投资并非投资活动而是与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交易或事项,公司在现金流量表中将按照金融资产模式核算的特许经营权项目投资支付的现金在经营活动现金流出中的“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中列示。2013 年度、2012 年度、2011 年度公司特许经营权投资业务处于发展期,公司为此支付的现金分别为28,223.42万元、11,453.83万元、11,085.60万元,由于特许经营权项目产生的经营性现金流入是在项目特许经营期限(一般为20-30年)内逐年收回的,导致公司报告期各期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
8、额为负或较低。 2013年度、2012年度、2011年度,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 -9,164.78万元、-4,291.61万元、-3,678.97万元。2013年度、2012年度、2011 年度,在扣除BOT和TOT特许经营权项目投资支付的现金后,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19,058.64万元、7,162.22万元、7,406.62万元。公司特许经营权项目在开始运营后能获得稳定的经营性现金流入,公司采取预算管理,每年做好投资规划和财务筹划,根据公司现金流状况合理安排项目投标,从而保证公司经营性现金流正常流转。 六、 与BOT、TOT特许经营权相关的财务风险和经营风险 按
9、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规定,公司将部分污水处理项目的特许经营权确认为金融资产,将未来需承担的义务,即相关主要设备的后续更新支出,按照一定的折现率折现至每个会计期间,每期的折现金额作为每期应计提的后续更新支出,后续更新支出于每个会计期末确认为预计负债。同时,考虑预计负债的资金成本,按照相同的资本金率计算隐含利息支出,利息支出一并计入预计负债。金融资产及预计负债的确定需要考虑特许经营期限、实际利率、通货膨胀率等参数,公司以BOT、TOT方式投资运营的项目特许经营期限较长(一般为20-30 年),在污水处理项目后续运营中将面临利率变动、通货膨胀率变动、技术进步、污水处理价格调整等可能导致公司的收
10、入、成本、费用出现变动的情形,对公司的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根据会计政策,公司生活污水处理投资运营业务中的部分BOT、TOT特许经营权项目按照金融资产模式核算。确认金融资产的特许经营权项目结算款项首先用于项目投资本金的收回和投入资金的利息回报,剩余部分确认为运营收入(即不含利息收入),其中项目投入本金收回呈逐年上升趋势,利息收入回报由于本金收回减少了计算基数而呈逐年下降的趋势,但归还的本息总额每年是固定的。公司按金融资产模式核算的BOT、TOT业务销售收入由利息收入和运营收入(即不含利息收入)两部分组成,由于投资成本的逐年回收导致利息收入逐年下降,在水量、水价等结算因素以及成本不变的情况下,
11、单个项目销售收入将有所下降,对公司的盈利能力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 公司污水处理项目的收费对象为政府或政府成立的实体,由于公司的污水处理项目分布在全国不同区域,各地的财政状况和信用风险不同,公司在污水处理厂持续经营期间,存在污水处理费不能及时收回的风险;尽管在污水处理项目特许经营合同中有对污水处理价格调整的相关条款,但政府审批流程较为复杂,公司存在污水处理价格调整不及时的风险。 因公司所属一部分污水处理厂城市管网为雨污合流制,进水水量一定程度上受所在区域降雨量影响;污水收集管网的建设进度及管网收集区域的变化会影响污水处理厂的进水水量;服务区域内水用户的增长会影响污水处理厂进水水量;污水处理厂自身
12、设施大修维护及进水水质波动也会导致进水水量的变化。公司的污水处理厂分布在全国五大片区,七个省份,随着公司污水处理厂数量的增加和分布范围扩大,进水量变化的风险将逐步减小。 七、 出水水质超标的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运营的污水处理厂曾经受到过环保部门网上通报、限期整改的情形,其中发行人子公司被限期整改2次、网上通报7次,发行人托管运营厂被限期整改1次、网上通报15次。 发行人运营的污水处理厂系按照协议约定的排放标准进行污水处理,随着污水处理厂的国家排放标准逐步提高,检测指标逐步增多,环保部门在日常监管中按照监测时点的排放标准对出水水质进行检测,发行人存在出水水质检测超标的风险;另外由于个别排放主体
13、未能严格按照环保部门的要求排放,造成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大幅超过设计进水标准,可能导致发行人出水水质超标的风险。 在国家排放标准提高后,根据新的标准提质改造需要一定的实施周期,在提质改造完成前,尽管发行人一直采取谨慎运营措施,但仍然存在个别污水厂的个别指标超标的风险,虽然根据协议,发行人未违反协议约定的排放标准条款,但仍存在被环保部门通报或限期整改,甚至行政处罚的风险。 八、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风险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李炜先生持有国祯集团 63.77%的股份,而本次发行前国祯集团持有本公司 58.83%的股份,本次股票发行成功后,国祯集团持有本公司股份比例将下降为 43.90%。但作为实际控制人,李
14、炜先生仍然对本公司经营决策具有较大的影响力,对本公司存在控制风险。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李炜先生出生于1942年,目前身体状况良好,但未来存在因个人健康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其对公司职责的可能。鉴于李炜先生对发行人的重要影响力,如李炜先生无法继续履行其对公司职责,发行人在经营方针和战略的制定方面、业务经营的统筹规划方面可能会受到影响。 除发行人之外,发行人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为34家,上述企业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管道燃气建设与运营、健康产业等业务,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不一,存在实际控制人通过上述关联企业侵害发行人利益的风险。 九、 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请投资者关注本公司股利分配政策和现金分红
15、比例。本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本公司公司章程(草案)对股利分配的主要规定如下: “第一百五十七条 利润分配事项 (一)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和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应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三) 在利润分配方式中,相对于股票股利,公司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 1、 公司
16、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 2、 每次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 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如果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4、 在满足公司投资计划及正常运营的前提下,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应尽量使利润分配达到本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五十。 (四)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1、 在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的前提下,公司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 2、 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
17、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五)利润分配的条件 1、 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在保证公司能够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20%,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 2、 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在公司经营状况、成长性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每股收益、股票价格、每股净资产等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比例的前提下,同时采取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当充分考虑发放股票股利后的
18、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六)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七) 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1、如果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上述“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的较大变化”系指以下情形之一: (1)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政策、规章或国际、国内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非因公司自身原因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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