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有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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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声明: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36号湖北大厦1803室)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层) 北京同有飞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股票数量 1,5
2、00 万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21.00 元 发行日期 2012 年 3 月 13 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6,000 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周泽湘、杨永松和佟易虹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公司股东沈晶、肖建国、袁煜恒、罗华、王磊、李焰、方仑、谢红军、戴杰华、何广韬、郝文霞、王成武、周双杨、陈儒红、邓道文均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
3、或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也不由股份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到二十四个月内,出售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股份的 50%;(3)自增资事项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新增股份,也不由股份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同时,除上述锁定期外,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周泽湘、杨永松、佟易虹、沈晶、肖建国、王磊和陈儒红还承诺:(1)在各自任职期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各自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2)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各自所持有的公司股份;(3)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
4、,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4)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此外,公司股东东方富海、常州华软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也不由股份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对于通过实际控制人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3)对于通过增资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到二十四个月内,出售的股份不超过其所
5、持有股份的 50%,自增资事项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新增股份,也不由股份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4)在本企业委派的人员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称“委派人员”)期间,本企业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企业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委派人员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委派人员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委派人员离
6、职后六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2 年 02 月 01 日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
7、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以下重大事项: 一、股份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周泽湘、杨永松和佟易虹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公司股东沈晶、肖建国、袁煜恒、罗华、王磊、李焰、方仑、谢红军、戴杰华、何广韬、郝文霞、王成武、周双杨、陈儒红、邓道文均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也不由股份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
8、)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到二十四个月内,出售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股份的 50%;(3)自增资事项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新增股份,也不由股份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同时,除上述锁定期外,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周泽湘、杨永松、佟易虹、沈晶、肖建国、王磊和陈儒红还承诺:(1)在各自任职期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各自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2)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各自所持有的公司股份;(3)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4)在首次公开发行
9、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此外,公司股东东方富海、常州华软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也不由股份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对于通过实际控制人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3)对于通过增资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到二十四个月内,出售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股份的 50%,自增资事项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
10、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新增股份,也不由股份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4)在本企业委派的人员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称“委派人员”)期间,本企业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企业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委派人员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委派人员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委派人员离职后六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二、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
11、的分配 经公司 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及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若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A 股)并上市方案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得以实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由新老股东共同享有。 三、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一)公司利润分配规划 根据公司 2011 年 1 月 20 日召开的 2011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草案),2011 年 12 月 2 日召开的 2011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的议案和关于授权董事会负责修改利润分配相关条款的议案,以及 2011 年 12 月 11 日召开的第
12、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补充利润分配相关条款的议案等规定,公司将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企业实际情况、发展目标,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重视全体股东的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充分考虑投资者的回报,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基本原则,每年向股东分配的现金股利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公司董事会将在充分考虑以下因素的基础上制定利润分配具体规划和计划: (1) 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 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和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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