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方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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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股说明书 特别提示: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住址:杭州市滨江区滨康路 669 号 1 号楼)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层)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预计发行量: 1,500 万股 每股面值: 1.00 元人民币 每股发行价格: 45.00元
2、人民币 发行日期: 2012 年 3 月 21 日 拟上市地: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6,000 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1) 潘建根、孟欣、闵芳胜、胡红英、孟拯、朱春强、裘兴宽、李建珍、孙建佩、罗微娜、张维、马鲁新、郭志军、季军、潘敏敏、涂辛雅、胡余兵、张斯员、李倩 19 名自然人股东承诺:自远方光电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远方光电股份,也不由远方光电回购该部分股份;前述锁定期结束后,本人每年转让或通过交易所挂牌出售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远方光电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并且离
3、职后半年内,本人不转让或通过交易所挂牌出售直接或间接持有远方光电股份。 (2) 本公司法人股东长益投资承诺:自远方光电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远方光电股份,也不由远方光电回购该部分股份。 (3) 本公司法人股东华睿海越承诺:自远方光电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远方光电股份,也不由远方光电回购该部分股份。 (4) 本公司自然人股东竺素娥承诺:自远方光电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远方光电股份,也不由远方光电回购该部分股份。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平安
4、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2 年 1 月 16 日 发行人声明 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 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招股说明书中财务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5、重大事项提示 本重大事项提示仅对需特别关注的公司风险及其他重要事项做扼要提示。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一章的全部内容。 一、本公司股东持股承诺 1、 潘建根、孟欣、闵芳胜、胡红英、孟拯、朱春强、裘兴宽、李建珍、孙建佩、罗微娜、张维、马鲁新、郭志军、季军、潘敏敏、涂辛雅、胡余兵、张斯员、李倩 19 名自然人股东承诺:自远方光电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远方光电股份,也不由远方光电回购该部分股份;前述锁定期结束后,本人每年转让或通过交易所挂牌出售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远方光电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并且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转让或
6、通过交易所挂牌出售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远方光电股份。 2、 本公司法人股东长益投资承诺:自远方光电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远方光电股份,也不由远方光电回购该部分股份。 3、 本公司法人股东华睿海越承诺:自远方光电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远方光电股份,也不由远方光电回购该部分股份。 4、 本公司自然人股东竺素娥承诺:自远方光电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远方光电股份,也不由远方光电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根据公司 2010 年 11
7、 月 21 日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 2010 年 12 月 6 日召开的 201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如果本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获得批准并成功发行,则本次公开发行前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由发行上市后的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所持股份比例共享。 三、本次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2011 年 12 月 10 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的议案,有关股利分配的主要规定如下: (一)利润分配政策制订和修改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制订和修改由公司董事会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出,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政策论证过程中,需与独立董事、监事充分讨论,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
8、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政策。 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政策需要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或修改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订和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议,并且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若公司有外部监事(不在公司担任职务的监事)则应经外部监事表决通过。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制订和修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时,应充分听取社会公众股东意见,除设置现场会议投票外,还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系统予以支持。 若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现有的利润分配政策影响公司可持续经营时,公司可以根据内外部环境修改利润分配政策
9、。公司提出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以股东利益为出发点,注重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并在提交股东大会的议案中详细说明修改的原因,修改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按照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制订利润分配预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二)利润分配方式 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年度股利分配,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
10、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3,000 万元; 2、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应当由董事会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后,报股东大会批准。 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公司对于累计未分配利润超过公司股本总数 80%时,公司可以采取股票股利的方式予以分配。 (三)股利分配方案的制定与披露 公司股利分配方案应从公司盈利情况和战略发展的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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