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池县人民政府文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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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盐 池 县 人 民 政 府 文 件盐政规发2018 1号盐池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规范第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区政府部门权力清单统一规范工作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 170号)精神,按照自治区各行业系统印发的权力清单指导目录(第一批)要求、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修订变化的情况,为促进我县权力清单的标准化、规范化,遵循“ 三级四同 ”的原则,县编办 、县政府法制办会同政府各部门组织力量对部门权力清单中涉及的5类(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征收和其他类)行政职权事项逐一进行比对审核,提出了调整规范的意见,经县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 2 研
2、究同意,第一批调整规范的行政职权事项共436项,现予公布。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做好相关工作的落实,对于重新列入增加事项、补充增加事项和新增事项,要依法实施,制定具体措施,严格限制自由裁量权,优化流程,提高效率;对涉及要素调整的事项,按照关于建立全县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调整管理机制的通知(盐编办发 201725号)要求办理。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盐池县调整行政职权事项统计表2盐池县行政职权事项变更要素清单(第一批)3盐池县重新列入增加行政职权事项(第一批)4盐池县补充增加行政职权事项(第一批)5盐池县新增行政职权事项(第一批)盐池县人民政府2018年7月 3日(此件公开发布)盐池县人
3、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3日印发附件1盐池县调整行政职权事项统计表 3 序号 单位 变更要素 重新列入 增加 补充增加 新增 小计 备注1 农牧局 15 9 9 1 342 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9 3 17 293 财政局 2 24 教育体育局 8 3 10 215 水务局 8 2 4 146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6 31 1 687 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 2 28 审计局 1 19 发展改革局 4 11 1510 交通运输局 4 1 2 1 811 市场监督管理局 26 2 9 3712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8 4 1213 政府办(外事办) 2 214 司法局 2 3 515 环境保护和林
4、业局 18 6 2416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 1 5 2617 科学技术局 1 2 318 文化旅游广电局 10 1 13 2419 民族宗教局 4 3 1 820 民政局 26 15 4121 国土局 11 1 7 1922 公安局 18 5 18 41第一批合计 228 29 175 4 436 4 附件2盐池县农牧局行政职权事项变更要素清单(第一批)一、行政许可职权名称 子项名称 职权依据序号 调整前 调整后 调整前 调整后基本编码实施部门调整前 调整后行使内容 备注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011700100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修订)第三十一条 从事种子
5、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农业、林 业主管部门审核,国 务院农业 、林 业主管部门 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 农业、林 业主管部 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 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 、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 产经营者所在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 业主管部 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 理种子生产经营许 可证。除主要农作物杂
6、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之外的其他种子。1农作物种子(含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农业种子类许可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0117001002农牧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修订)第三十一条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 、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 业 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 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 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 产经
7、营者所在地 县级人民政府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 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 产经营 者所在地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 业主管部门核发 。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 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 可证。第九十三条 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修订)第九十三条 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 产经营 、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部门规章】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15年农
8、业部令1号修订)栽培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5 序号职权 名称 子 项名称基本编码实 施部 门职权依据行使内容 备注调整前 调整后 调整前 调整后 调整前 调整后第十四条 母种和原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报农业部备案。栽培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报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草种经营许可草种经营许可证核发011700100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修正)第三十一条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 、林业
9、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 业 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 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 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 产经营者所在地 县级人民政府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 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 产经营者所在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 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 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 可证。【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修订)第九十三条 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
10、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 产经营 、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部门规章】草种管理办法(2015年农业部令1号修订)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主要草种杂交种子、常 规原种种子的 经营许可证,由草种经营单位和个人所在地 县级 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第四款 其他草种经营许可证,由草种 经营单 位或个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除主要草种杂交种子、常规 原种种子以外的其他草种经营许可证2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渔业类许可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0117002011农牧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04年修正)第十一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
11、年修正)第十一条 6 序号职权 名称 子 项名称基本编码实 施部 门职权依据行使内容 备注调整前 调整后 调整前 调整后 调整前 调整后国家对水域利用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 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核发 养殖证的具体办 法由国务院规定。集体所有的或者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 滩涂,可以由个人或者集体承包,从事养殖生产。【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2004年修订)第八条 自
12、治区对在全民所有宜渔水域、宜渔低洼盐碱荒地从事水产养殖的, 实行水域 滩涂养殖证制度。单位和个人使用规划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宜渔水域、宜 渔低洼盐碱荒地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本 级人民政府核发 的水域滩涂养殖证后,许可其使用 该水域滩 涂从事养殖生产。国家对水域利用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 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 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 养殖证, 许可其使用该水域、 滩 涂从事养殖生产 。核 发养殖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集体所有的或者全
13、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 涂,可以由个人或者集体承包,从事养殖生产。【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2015年修订)第八条 自治区对在全民所有宜渔水域、宜渔低洼盐碱荒地从事水产养殖的, 实行水域滩涂 养殖证制度。单位和个人使用规划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宜渔水域、宜渔低洼盐 碱荒地的, 应当向所在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本级人民政府核发的水域滩涂养殖证后,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县辖区水域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发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发011700201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4年修正)第二十三条 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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