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方新材:四方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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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 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 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CHONGQING SIFANG NEW MATERIAL CO., LTD. (重庆市巴南区南彭街道南湖路306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说明书 保荐人暨主承销商 (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中原广发金融大厦)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股数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3,090 万股,且不低于发行后总股本的25%;本次发行股份均为新股,不进行老股转让。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42.88 元 预计
2、发行日期 2021 年 2 月 26 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12,311 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李德志和张理兰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其持有发行人的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
3、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作为发行人董事长兼总经理,李德志承诺其在发行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总数的 25%;在其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二、 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杨勇、喻建中、谢涛、杨永红、李禄静、张伟和江洪波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其在发行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
4、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总数的 25%;在其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上述人员不因在发行人的职务变更或离职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三、 发行
5、人监事杨翔和彭志勇承诺: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2、其在发行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总数的 25%;3、在其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4、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四、 发行人其他股东十月投资、富坤投资、李石、赵清顺、黄胜、卢健、张禹平、曾亮、张林、赵世金、周晓勇、彭其军、何宏敏、朱兴华、舒恋、张旭、李波、刘俊洋、姚勇、甘立金、肖岭、
6、朱立和谭华峰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21 年 2 月 25 日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7、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并特别注意以下重大事项及公司风险。 一、本次公开发行方案 (一) 本次公开发行新股数量应当根
8、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需求合理确定,公开发行新股募集资金额(扣除对应的发行承销费用后)不超过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总额。 (二) 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数量 3,090 万股,不低于发行后总股本的 25%。 (三) 公司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二、股份自愿锁定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德志、张理兰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人首
9、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其持有发行人的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作为发行人董事长兼总经理,李德志承诺其在发行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总数的 25%;在其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二)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杨勇、喻建中、谢涛、杨永红、李禄静、张伟和江洪波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
10、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其在发行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总数的 25%;在其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上述人员不因在发行人的职务变更或离职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
11、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三)发行人监事承诺 发行人监事杨翔、彭志勇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其在发行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总数的 25%;在其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2、办理。 (四)发行人其他股东承诺 发行人其他股东十月投资、富坤投资、李石、赵清顺、黄胜、卢健、张禹平、曾亮、张林、赵世金、周晓勇、彭其军、何宏敏、朱兴华、舒恋、张旭、李波、刘俊洋、姚勇、甘立金、肖岭、朱立和谭华峰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三、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德志、张理兰分别承诺: 1、 作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期间,基于对宏观经济、预拌混凝土行业及发行人未来良好的发展趋势判断,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前所持发行人股份自锁定
13、期满后原则上不进行减持;锁定期满后,确实需要减持的,本人将依法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结合发行人股价、行业状况、发行人经营和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减持决定。 2、 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拟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股票发行价格,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的,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 3、 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前提下,锁定期
14、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股票总量不超过上一年度末所持发行人股票的 25%;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应当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办理。 4、 如其未履行上述承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处罚。 四、关于招股说明书真实性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承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
15、、实质影响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对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公司将按照投资者所缴纳股票申购款加算该期间内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 “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流通后,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并将按照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份回购具体方案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
16、和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之和,或按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价格确定。如有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价格需作相应调整;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上述违法事实之日起 6 个月内完成回购,回购实施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果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公司将按照有权机关认定的赔偿金额向投资者进行赔偿,以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有效保护。” (二)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
17、控制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本人将按照有权机关认定的赔偿金额向投资者进行赔偿,以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有效保护。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上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换或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 五、中介机构关于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无虚假
18、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因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审计机构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因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承诺:“因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六、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
19、、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德志和张理兰承诺: “1、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出现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况,将以增持公司股份方式来稳定股价。” “2、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如果公司在其 A 股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日后三年内,公司股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期末公司股份总数,需扣除转增股本和分红的影响,下同)(以下简称为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本人将依据法律法
20、规、公司章程规定通过增持股份的方式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3、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1)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本人应在 5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增持时间等),并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本人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本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 3 个交易日后,本人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2)本人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 100%。(3)本人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本人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税后)金额的 30%及本人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 5
21、0%之和。(4)本人将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第二日起 30 个交易日内完成股份增持。但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的,本人可不再实施增持公司股份。(5)本人增持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本人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该承诺。(6)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人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人将暂停领取应获得的公司现金
22、分红,直至本人按本承诺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本人将停止在公司领取薪酬,直至本人按本承诺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本人将停止行使所持公司股份的投票权,直至本人按本承诺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出现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况,将以增持
23、公司股份方式来稳定股价。” “2、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如果公司在其 A 股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日后三年内,公司股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期末公司股份总数,需扣除转增股本和分红的影响,下同)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履行稳定股价措施(以下简称为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本人将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通过增持股份的方式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3、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1)在启
24、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本人应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票以稳定公司股价。(2)本人购买公司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 100%,本人用于购买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本人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税后)金额的 20%及本人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 50%之和。(3)本人将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第二日起 15 个交易日内完成股份增持。但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的,本人可不再实施增持公司股份。(4)本人买入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本人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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