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佳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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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湘佳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湖南湘佳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Hunan Xiangjia Animal Husbandry Co., Ltd. (湖南石门经济开发区天供山居委会夹山路9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18层)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股数 2,563 万股,本次发行不进行老股转让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 29.63 元 预计发行日期 2020 年 4 月 15 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10,188 万股 本次发
2、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1、 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喻自文、邢卫民以及股东喻薇融、邢成男、杨文峰、吴志刚、喻自云、杨要珍、杨全珍、杨明辉、喻自军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 本公司其他股东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 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喻自文、邢卫民、何业春、唐善初、吴志刚、饶天玉承诺: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
3、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直接或者间接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20 年 4 月 14 日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4、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公司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重大事项提示 一、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承诺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 7,625 万股,本
5、次拟发行 2,563 万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 10,188 万股,均为流通股。 (一)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喻自文、邢卫民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 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3、 在离职后半年内,不直接或者间接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除上述承诺外,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6、人还承诺: “本人作为湖南湘佳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控股股东,特作出以下不可撤销之承诺: 一、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若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除应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规定外,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二、 若本人出现未能履行上述关于股票锁定期及(或)减持价格的承诺情况时,本人承诺: 1、 本人若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则所得的收入
7、归公司所有,并将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款项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本人未能及时足额缴纳的款项,公司可从之后发放的本人应得现金分红中扣发,直至扣减金额累计达到应缴纳金额。 2、 本人若仍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则该等股票锁定期自动延长 3 个月。 三、本承诺并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或其他原因而发生变更。” (二)公司股东喻薇融、邢成男、杨文峰、吴志刚、喻自云、杨要珍、杨全珍、杨明辉、喻自军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除上述承诺外,喻薇融、邢成男还承诺: “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
8、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除上述承诺外,担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的吴志刚还承诺: “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在离职后半年内,不直接或者间接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三)公司其他股东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
9、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四)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何业春、唐善初、饶天玉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 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3、 在离职后半年内,不直接或者间接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二、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
10、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以下简称“触发稳定股价义务”),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将采取以下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控股股东承诺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
11、 10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股票以稳定股价的书面方案(以下简称“增持方案”),增持方案应包括增持股票数量范围、增持价格区间、增持期限等,且增持总金额不应低于 3,000 万元。 2、 公司回购:若控股股东未如期公告前述具体增持计划,公司董事会应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 25 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回购股票方案(以下简称“回购方案”)并提请召开股东大会,回购方案应包括回购股票数量范围、回购价格区间、回购期限等,且回购总金额不应低于 3,000 万元。 3、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若公司股东大会未通过回购方案,或者,公司董事会未如期公告回购方案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
12、30 个交易日内无条件增持公司股票,且各自累计增持金额不低于其上年度税后薪酬总额的 20%。 若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其回购或增持义务不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证券监管法规要求的(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公众股股权分布的最低比例要求等),则其回购或增资义务之履行期限相应顺延,直至满足或符合相关监管要求。 二、若控股股东未履行上述承诺或未履行增持方案,则公司有权从控股股东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应取得的现金分红中予以扣减并用于回购公司股票,直至扣减额度达到按下列方式确定的较高金额: 1、 本承诺第一条第一项增持总金额最低限额的 120%; 2、 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的回购方案确定的回购总金额
13、; 3、 触发本承诺第一条第三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情形的,等值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金额,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增持承诺情形下等值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税后薪酬总额的 120%。控股股东自愿放弃对所扣减现金分红的追索权。 三、 若公司不履行股东大会通过的回购方案,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四、 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上述承诺的,则发行人有权从其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应取得的薪酬中予以扣减并用于回购公司股票,直至扣减金额达到其上年度税后薪酬总额的 120%。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愿放弃对所扣减薪酬的追索权。” 三、发行人、控股
14、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招股说明书真实性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且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对投资者遭受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关于申报材料的承诺 (一)保荐机构承诺 “民生证券为湖南湘佳牧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民生证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
15、者造成损失的,民生证券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发行人律师承诺 “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发行人会计师承诺 “如因本所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所能证明执业无过错的除外。” 五、持股 5%以上的股东关于未来减持股份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喻自文、邢卫民承诺 “1、本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意向通过长期持有公司之股份以实现和确保本人对公司的控股地位,进而持续分享公司的经营成果。
16、2、在不丧失本人对公司控股股东地位、不违反本人已作出的相关承诺的前提下,本人存在减持所持公司老股的可能性,但届时减持幅度将以此为限: (1) 在锁定期届满后的 12 个月内,本人通过证券交易所直接或间接转让所持公司老股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老股的 15%。转让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格(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2) 在锁定期届满后的第 13 至第 24 个月内,本人通过证券交易所直接或间接转让所持公司老股不超过在锁定期届满后第 13 月初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老股的 15%。转让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格(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3、 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
17、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时,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及时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本人方可减持公司股份。 4、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人承诺: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以下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公司所有,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同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剩余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在原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 1 年。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将应付本人的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公司所有。” (二)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大靖双佳承诺 “在符合相关法
18、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的前提下,本企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计划减持不超过 70%的股份,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交易方式。本企业在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前,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深交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若本企业未按照上述承诺减持股份,则该次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承担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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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份 首次 公开 发行 股票 招股 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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