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邦高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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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Beijing Hanbang Technology Corp.(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长春桥路11号4号楼裙房四层南侧1-12号房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信达金融中心)声明: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1-1-2本次
2、发行概况发行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A股)发行股数公开发行新股 1,770 万股每股面值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17.76 元/股预计发行日期2015 年 4 月 13 日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后总股本7,070 万股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2015 年 4 月 9 日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1-1-3发行人声明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保
3、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
4、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重大事项提示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全文,并特别注意下列重大事项提示。除重大事项提示外,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应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一节的全部内容。一、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立群承诺:(1)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2)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3)离职后半
5、年内,不转让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王立群同时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亦同时承诺: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依法减持的,其减持价格(经除权除息调整前)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经除权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1-1-4除息调整前)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经除权除息调整前)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份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上述承诺不会因为本人职务的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改变。公司股东宁波汉银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
6、不由公司回购其所持有的股份。宁波汉银全部 26 名合伙人王立群、李坚、李羿、贾耕垠、罗桂华、王飞、郭庆钢、张洪峰、秦彪、蔡春艳、骆太军、邓斌、贾玲、谢海军、丘江、赵佳明、贺胜生、刘腾、王长泉、王刚、徐凤华、黄建民、魏国良、蔡莹、范新院和李霞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宁波汉银的权益,也不由公司或宁波汉银回购其所持有的宁波汉银的权益。公司法人股东启迪中海、北京磐谷、光大新产业、光大三山和宁波熔岩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所持有的股份。自然人股东张海峰、刘毅、杨晔、
7、曹爱平、艾奇、宫兆新、雷雨、刘泉、任春玲、仝永辉、魏柯和朱宏展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所持有的股份。自然人股东刘海斌承诺:(1)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2)其于 2011 年 12 月通过增资方式所持有的公司 50 万股股份,自前述增资完成之日起(即 2011 年 12 月 21 日)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该等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所持有的该部分股份;并且,就该部分股份,自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8、市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出售的股份不超过该部分股份的 50%;该等股份包括该 50 万股股份及在上述期间该 50 万股股份因公司分红送股、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形式取得的对应股份。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刘海斌、张海峰、刘毅、杨晔、曹爱平、秦彪、李坚和郭庆钢承诺:(1)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2)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3)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则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4)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1-1-5自公司股票在
9、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内申报离职的,则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刘海斌、张海峰、刘毅、秦彪、李坚同时承诺: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依法减持的,其减持价格(经除权除息调整前)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经除权除息调整前)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经除权除息调整前)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份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上述承诺不会因为本人职务的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改变。二、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公司上市后三年
10、内,如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已披露财务报告载列的每股净资产(以下简称“启动条件”),则公司应按本预案的相关规定启动并执行相关稳定股价措施。如启动条件满足后至稳定股价措施尚未正式实施前或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后,连续三个交易日收盘价均达到或高于最近一期已披露财务报告载列的每股净资产(“暂停条件”),则停止实施本阶段的股价稳定措施。(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1、控股股东增持为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控股股东每次用于增持的资金总额不应少于人民币 200 万元,连
11、续十二个月内用于增持的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薪酬总和(税前,下同)的 20%,但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的薪酬总和。公司在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或更换后的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预案关于公司董事
12、、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及责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1-1-6任的规定,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现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促成公司新聘任的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本预案并签署相关承诺。3、公司回购为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公司应在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公司每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应少于人民币
13、 800 万元,每次或多次累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为免疑义,经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情况、整体行业状况、公司股价的二级市场表现情况、公司现金流情况及资金成本等因素,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不宜或暂无须回购股票的,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并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后,可以暂时不回购股票以稳定股价。4、具体措施的执行顺序前述三项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应按照如下顺序执行,在启动条件成就后,首先由控股股东履行增持公司股份的义务,若控股股东增持到承诺的最大金额后,公司股价仍未达到暂停条件的,有义务增持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履
14、行增持公司股票的义务;若有义务增持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到承诺的最大金额后,公司股价仍未达到暂停条件的,则公司应履行回购公司股份的义务。虽有前述顺序规定,若控股股东违反本方案的约定未履行或足额履行增持义务,则公司均应实施回购义务;若控股股东及公司均违反本方案的约定未履行或足额履行增持/回购义务,则有义务增持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应实施增持义务。(三)稳定股价措施的程序1、控股股东增持控股股东应在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就其增持公司 A股股票的具体计划(应包括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1-1-
15、7控股股东应在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 30 日内实施完毕。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有义务增持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就其增持公司 A股股票的具体计划(应包括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有义务增持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公司用尽最大回购资金后,公司股价仍未达到暂停条件之日或控股股东及公司均违反本方案规定未履行或足额履行增持/回购义务之日起(以孰先为准)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 30 日内实施完毕。3、公司回购公司董事会应在
16、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 10 个交易日内做出实施回购股份或不实施回购股份的决议,并在做出决议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方案或不回购股份的理由,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经股东大会决议决定实施回购的,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决议做出后,于控股股东用尽最大增持资金后,公司股价仍未达到暂停条件之日或控股股东违反本方案规定未履行或足额履行增持义务之日起(以孰先为准)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实施回购方案回购,并应按照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股份回购,履行相关程序,并按照规定如实进行信息披露。(四)责任追究机制在启动
17、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有义务增持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控股股东、有义务增持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1、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如果控股股东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控股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且公司不向其实施利润分配,直至其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3、如果有义务增持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公司停止发放未履行承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同时该等董事
18、、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1-1-8直至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三、本次公开发行募集及上市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相关承诺公司承诺:招股说明书中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按届时二级市场价格与发行价孰高的价格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发行股份。在前述情形发生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本公司董事会将制定回购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因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
19、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立群承诺:招股说明书中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汉邦高科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按届时二级市场价格与发行价孰高的价格依法回购本人公开发售的全部股份。在前述情形发生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本人将制定回购计划,并提请汉邦高科予以公告。并且,在前述情形发生后,本人将敦促汉邦高科依法回购其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因招股说明书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上述承诺不因本人为汉邦高科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地位的变更而改变或
20、导致无效。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能够证明自身不存在过错者除外)。以上承诺不因职务变换或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因信达证券为汉邦高科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本公司能够证明本公司没有过错的除外)。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如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证券而出具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经本所核验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
21、表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我们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本所能够证明本所没有过错的除外)。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承诺:因本所为汉邦高科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本所能够证明本所没有过错的除外)。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1-1-9四、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立群承诺:若本人持有汉邦高科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汉邦高科股票的,将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通过汉邦高科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以保持本人汉邦高科实际控制人地位
22、为前提,若本人持有的汉邦高科股票于锁定期届满后 24 个月内进行减持的,则每 12 个月转让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汉邦高科股份总数的 10%且减持价格(经除权除息调整前)不低于汉邦高科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股票发行价格。本公司股东刘海斌承诺:若本人持有汉邦高科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汉邦高科股票的,将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通过汉邦高科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若本人持有的汉邦高科股票于锁定期届满后 24 个月内进行减持的,则每 12 个月转让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汉邦高科股份总数的 25%且减持价格(经除权除息调整前)不低于汉邦高科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股票发行价格。本公司股东光大新
23、产业承诺:本公司拟于本公司所持有汉邦高科股票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12 个月内减持本公司所持有的全部汉邦高科股票,该等减持将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并通过汉邦高科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本公司将严格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本公司股东启迪中海承诺:本公司拟于本公司所持有汉邦高科股票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12 个月内减持本公司所持有的全部汉邦高科股票,该等减持将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并通过汉邦高科在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本公司将严格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五、公司及相关主体未能及时履行承诺的约束机制公
24、司、公司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股东宁波汉银的合伙人就其所作出的各项承诺的约束机制承诺如下:1、由公司于该等承诺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内充分披露相关责任主体未履行或及时履行相关承诺的原因;2、由相关责任主体于该等承诺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做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3、相关责任主体未履行或及时履行相关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4、相关责任主体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公司及/或投资者损失的,由相关主体依法赔偿公司及/或投资者的损失。六、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经营状况公司所处行业属于安防行业中的视频监控行业,不具有较强的周期
25、性。公司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1-1-10视频监控产品及监控系统主要应用于金融、公安、教育、连锁经营、医疗等领域,由于受上述行业预算管理制度的影响,导致公司各个季度之间的收入不均衡。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经营状况良好,公司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主要原材料采购情况正常,采购价格保持平稳;主要产品生产情况正常,销售正常,销售价格保持稳定;主要客户、供应商均未发生重大变化;税收政策保持稳定,未出现重大不利变化。七、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2012 年 3 月 10 日,公司召开 201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政策议案的决议,确定 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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