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建光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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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声明: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深圳市联建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Shenzhen Liantronics Co.,Ltd. (深圳市宝安区 68 区留仙三路安通达工业厂区四号厂房 2 楼)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股数 1,840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
2、本 25.01% 每股面值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 20.00 元 预计发行日期 2011 年 9 月 27 日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后总股本 7,358 万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刘虎军、熊瑾玉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主要股东姚太平、张艳君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其他股东杨路菲、谢志明、林恒、姚建红、丁颖、赵刚岗承诺:自公司股票上
3、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刘虎军、熊瑾玉、姚太平、张艳君、谢志明,以及刘大鹏、刘小伟承诺: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有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若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股份的流通限制、股东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承诺 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长园盈佳
4、、富海银涛、鑫众和等 3 个法人股东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发行人 2010 年新增法人股东联众和承诺:自完成该次增资工商变更登记之日(2010 年 4 月 8 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通过鑫众和、联众和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向健勇、监事王刚、高级管理人员郭扬还承诺: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
5、行人股份。 承诺期限届满后,上述股份可上市流通。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签署日期 2011年 9 月 23 日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6、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的“风险因素”部分,并特别注意下列重大事项。 一、 股份流通限制、自愿锁定及转持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刘虎军、熊瑾玉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主要股东姚太平、张艳君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其他股东杨路菲、谢志明、林恒、姚建红、丁颖、赵刚
7、岗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刘虎军、熊瑾玉、姚太平、张艳君、谢志明,以及刘大鹏、刘小伟承诺: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若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长园盈佳、富海银涛、鑫众和等 3 个法人股东承诺:自公
8、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发行人 2010 年新增法人股东联众和承诺:自完成该次增资工商变更登记之日(2010 年 4 月 8 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通过鑫众和、联众和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向健勇、监事王刚、高级管理人员郭扬还承诺: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承诺期限届满后,上述股份可上市流通
9、。 二、 滚存利润分配方案 根据本公司 201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若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得以实施,本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利润由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享。 三、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关注下列风险 (一) 应收账款快速增长的风险 近三年,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以及公司信用政策的调整,公司应收账款规模不断增长,从2008年末的4,009.85万元增长到2010年末的12,197.15 万元,增长率为 204.18%;同期主营业务收入从 17,976.04 万元增长到 33,847.58 万元,增长率为 88.29%,应收账款
10、增长速度快于同期收入的增长速度。 随着公司与核心及重点客户长期合作关系的稳定,公司给予核心客户和重点客户的信用期总体有所延长,同时公司也给予逐渐增多的大客户相对宽松的信用政策,这在一定程度上延长了应收账款的回收周期。虽然公司目前的信用政策有利于业务开拓,但是过大的应收账款加大了营运资金的占用,不利于经营效率的提高,也可能由此发生坏账而使公司遭受损失。 未来,随着公司销售规模的继续扩大,应收账款可能进一步增长。公司通过事前把关、事中监控、事后催收等控制措施强化了客户信用管理和应收账款管理,针对应收账款制定了稳健的会计政策,足额计提坏账准备,但是因应收账款出现坏账而给公司经营带来负面影响的风险不可
11、能完全避免。 (二) 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款项风险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80 年 8 月 26 日颁布的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深圳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深府1988232 号文关于深圳经济特区企业税收政策若干问题的规定,本公司 2007 年度执行 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根据国务院制定的国发(2007)39 号文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的规定,深圳市经济特区内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前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享受企业所得税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自 2008 年起执行如下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2008 年度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18%,2009 年度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2
12、0%,2010 年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22%,2011 年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24%,2012 年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25%。 2007 年 11 月 9 日,经深圳市宝安区国家税务局西乡税务分局深国税宝西减免20070124 号文件批准:本公司 2008 年 1 月 1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的经营所得按 50%减征企业所得税。 发行人享受税收优惠的依据是深圳市政府地方性的税收优惠规章,享受上述优惠而少缴的税款存在被追缴的可能,因此发行人将上述税收优惠计入非经常性损益。经测算,从 2008 年 1 月 1 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因上述深圳市地方税收优惠享受的税
13、收优惠额合计为 727.39 万元,具体明细如下: 图表 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情况 单位:万元 项目 2010 年度 2009 年度 2008 年度 合计 应纳税所得额 5,349.174,394.843,263.07 -国家适用税率 15.00%15.00%18.00% -实际缴税税率 11.00%10.00%9.00% -国家税率计算税额 802.38659.23587.35 2,048.95实际应缴税额 588.41439.48293.68 1,321.57企业所得税优惠额 213.97219.74293.68 727.39占净利润的比例 5.21%6.08%9.86% 注:2009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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