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施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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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深圳市爱施德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深圳市爱施德股份有限公司 SHENZHEN AISIDI Co., LTD.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泰然大道东泰然劲松大厦 20F)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深圳市爱施德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股数: 5,000 万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45 元/股 预计发行日期: 2010 年 5 月 17 日 拟上市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49,330 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
2、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本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本公司实际控制人黄绍武、董事长兼总裁黄文辉、主要股东神州通投资、全球星实业分别承诺:自本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
3、本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可上市流通和转让。 郭绪勇等90名自然人股东所持股份系由2007年12月对本公司增资并经2008年 6月本公司以未分配利润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以及2009年8月本公司以未分配利润送股所获,该等股东分别承诺:对于2007年12月增资及2008年6月公司未分配利润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所获得股份,自本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对于2009年8月公司未分配利润送股增加的股份,若本公司在2010年8月20日之前刊登招股说明书,则该部分股份自工商变更完成之日(2009 年8月20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本公司回购该部
4、分股份;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可上市流通和转让。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招股说明书签署日: 2010年3月2日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
5、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以下重大事项: 1、 本次发行前本公司总股本为44,330万股,本次拟发行5,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发行后总股本49,330万股,上述股份全部为流通股。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本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每年
6、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6个月后的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本公司实际控制人黄绍武、董事长兼总裁黄文辉、主要股东神州通投资、全球星实业分别承诺:自本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可上市流通和转让。郭绪勇等 90 名自然人股东所持股份系由 2007年12月对本公司增资并经2008年6月本公司以未分配利润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以及2009年8月本公司以未分
7、配利润送股所获,该等股东分别承诺:对于2007年12月增资及2008年6月公司未分配利润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所获得股份,自本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对于2009年8月公司未分配利润送股增加的股份,若本公司在2010年8月20 日之前刊登招股说明书,则该部分股份自工商变更完成之日(2009年8月20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本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上述承诺期限届满后,可上市流通和转让。 2、 经本公司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若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A 股)并上市方案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得以实施,则公司 2009 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完毕后剩
8、余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公司新老股东以其所持股份比例共同享有。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国务院于 2007年12月26日颁布的国发200739号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原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的规定。本公司及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全资子公司执行企业所得税税率依据上述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分5年逐步过渡到25
9、%。 4、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关注“风险因素”中的下列风险: 品牌手机销售集中的风险 2008年我国手机销售金额达1,811.90亿元,我国手机市场呈现区域分散、结构复杂、消费需求差异大等特点,手机品牌厂商通常借助全国性分销商以提高产品销售效率,稳定市场份额。为顺应市场充分竞争的发展趋势,部分全国性分销商业务逐步由传统批发向销售渠道综合服务转变,在销售产品之外,提供科学的产品策划、价格管理、库存管理、终端促销、售后服务等系列增值服务。该等销售渠道综合服务商通常与手机品牌厂商建立更为紧密的协作关系。在上游手机品牌厂商竞争激烈及分销市场集中度日益提高的趋势下,本公司作为国内领先的销售渠道综合服务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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