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永长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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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外高桥工业园区武汉路中段)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发行概况 (一)发行股票类型 境内人民币普通股(A 股) (二)发行股数 本次公开发行数量不低于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 25%,且不超过 2,345 万股 (三)每股面值 1.00 元 (四)每股发行价格 14.78 元 (五)预计发行日期 2018 年 2 月 7 日 (六)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七)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9,380 万股 (八)本次发行
2、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 公司控股股东泰永科技承诺 1、 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直接及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发行人上市后存在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二) 公司股东长园集团承诺 自发行人
3、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所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三) 公司股东天宇恒盈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所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四)公司股东天成控股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所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4、。 (五)公司实际控制人、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黄正乾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个月。如发行人上市后存在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3、本人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持有的发
5、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向证券交易所申报离任6 个月后的12 个月内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六)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间接自然人股东贺贵兵、盛理平、余辉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
6、期自动延长6 个月。如发行人上市后存在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3、本人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向证券交易所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七)担任监事职务的间接自然人股东卢虎清、蔡建胜承诺 1、 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间接
7、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 本人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向证券交易所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九)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十)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8 年 2 月 6 日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
8、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本公司盈利预测报告是管理层在 佳估计假
9、设的基础上编制的,但所依据的各种假设具有不确定性,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时应谨慎使用。 重大事项提示 本重大事项提示仅对需投资者特别关注的公司风险及其他重要事项进行提醒,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股东关于其所持股份锁定期、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一) 公司控股股东泰永科技承诺 1、 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10、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直接及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发行人上市后存在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二) 公司股东长园集团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所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三) 公司股东天宇恒盈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所持有的发行人公
11、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四) 公司股东天成控股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所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五) 公司实际控制人、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黄正乾承诺 1、 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12、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如发行人上市后存在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3、 本人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向证券交易所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六) 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间接自然人股东贺贵兵、盛理平、余辉承诺 1、 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13、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如发行人上市后存在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3、本人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向证券交易所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出售
14、发行人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七) 担任监事职务的间接自然人股东卢虎清、蔡建胜承诺 1、 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 本人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向证券交易所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二、持股 5%以上股东的减持意向 (一) 控股
15、股东泰永科技减持意向 在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对本企业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规定并同时满足下述条件的情形下,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并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1、 减持前提:不存在违反本企业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况。 2、 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 3、 减持方式:通过大宗交易方式、集中竞价方式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减持。 4、 减持数量:在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的 12 个月内,本企业减持股票数量不超过本企业持有可减持股票数量的 15%;在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票锁
16、定期届满后的第 13 至 24 个月内,本企业减持股票数量不超过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第 13 个月初本企业持有可减持股票数量的 15%。如发行人上市后存在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二) 长园集团减持意向 在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对本企业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规定并同时满足下述条件的情形下,本企业将根据自身资金需求、实现投资收益、发行人股票价格波动等情况减持本企业所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票,并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1、 减持前提:不存在违反本企业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17、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况。 2、 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 3、 减持方式:通过大宗交易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进行减持。 4、 减持数量:所持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如拟减持公司股票,将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关于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及时申报持有公司股票及其变动情况。 如发行人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三、关于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承诺 (一) 本公司就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承诺 若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
18、影响的,公司将按如下方式依法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1) 若上述情形发生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已完成发行但未上市交易前,则公司将于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投资者所缴纳股票申购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全额返还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 (2) 若上述情形发生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上市交易之后,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发行价格加计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上述回购实施
19、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若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二)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承诺 本人企业承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
20、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本企业将依法购回首次公开发行时本企业公开发售的股份(如有)和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有),股份购回价格将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价格。发行人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企业购回股份价格及购回股份数量应做相应调整;同时,在发行人召开的关于回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事宜的股东大会上,本企业将对发行人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议案投赞成票。 若因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
2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企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本企业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或有权机关认定的赔偿金额通过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进行赔偿,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在相关责任主体未履行赔偿义务的情况下,本人企业将代其他责任主体向投资者先行支付赔偿款项。 (三)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承诺 发行人董事、监事、
22、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因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或有权机关认定的赔偿金额通过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进行赔偿,并接受社会监
23、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四) 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申报会计师就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承诺 1、 保荐机构承诺 广发证券作为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承诺:如因广发证券制作、出具的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广发证券将依法向投资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2、 律师事务所承诺 发行人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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