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基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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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Xian LONGi Silicon Materials Co., Ltd. 发行人住所:西安市长安区航天中路388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注册地址: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概况 一、 发行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 二、 本次发行股数:7,500万股 三、 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四、 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21.00元 五、 发行日期:2012年3月27日 六、 拟申请上市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七、 发行后总股本:29,918万股 八、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
2、股份的流通限制、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李振国先生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包括有限售条件和无限售条件的股份)的比例不超过 50%。”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喜燕女
3、士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3、 作为发行人第一大股东及董事的李春安先生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
4、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包括有限售条件和无限售条件的股份)的比例不超过 50%。” 4、 作为发行人股东及董事的邵东亚先生、胡中祥先生,董事兼总经理钟宝申先生,监事杨雪君女士、戴苏先生,董事兼财务总监刘学文女士,副总经理黄立新先生,董事会秘书张以涛先生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人在发行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发行人
5、股票总数(包括有限售条件和无限售条件的股份)的比例不超过50%。” 作为发行人副总经理李文学先生的配偶,张珍霞女士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人配偶在发行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本人配偶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包括有限售条件和无限售条件的股份)的比例不超过 50%。” 5、 作为发行人股东的国信弘盛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
6、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票。” 6、 发行人的其他股东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 2010 年增资前已发行的股份”,“自 2010 年 9 月 13 日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 2010 年增资的股份。” 7、 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号)的有关规定,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由本公司国有股股东国信弘盛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的本公司国有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将承继原国有股东的禁售期义务。九、保荐人(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十、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7、: 2012 年 4 月 6 日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
8、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以下重大事项: 一、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承诺 1、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李振国先生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本人
9、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包括有限售条件和无限售条件的股份)的比例不超过 50%。” 2、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喜燕女士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3、 作为发行人第一大股东及董事的李春安先生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
10、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包括有限售条件和无限售条件的股份)的比例不超过 50%。” 4、 作为发行人股东及董事的邵东亚先生、胡中祥先生,董事兼总经理钟宝申先生,监事杨雪君女士、戴苏先生,董事兼财务总监刘学文女士,副总经理黄立新先生,董事会秘书张以涛先生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人在发行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
11、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包括有限售条件和无限售条件的股份)的比例不超过50%。” 作为发行人副总经理李文学先生的配偶,张珍霞女士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人配偶在发行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本人配偶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包括有限售条件和无限售条件的股份)的比例不
12、超过 50%。” 5、 作为发行人股东的国信弘盛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票。” 6、 发行人的其他股东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 2010 年增资前已发行的股份”,“自 2010 年 9 月 13 日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 2010 年增资的股份。” 7、 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 号)的有关规定,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由本公司国有股股东国信弘盛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的本公司国有
13、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将承继原国有股东的禁售期义务。 二、关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及上市前滚存利润的分配 (一)本公司股利分配政策 本次发行后,公司主要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1、 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 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年度股利分配,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3、 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在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为正数且当年末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的情况下,公司必须进行现金分红,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
14、五。 4、 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5、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长期发展的需要以及外部经营环境,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劵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在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时,须公告独立董事和监事会意见。同时就此议案公司必须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公众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6、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另外,公司还制定
15、了隆基股份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规划(2011-2013),对未来三年的股利分配作出了进一步安排。 (二)本公司上市前滚存利润的分配 根据本公司 2010 年 9 月 29 日召开的 201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股份公司股票发行前滚存利润分配的议案,本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之日前的滚存利润由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共享。 关于本公司股利分配政策及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具体内容,请参见本招股说明书“第十四节股利分配政策”。 三、公司业绩出现波动 由于受欧美债务危机的影响,光伏行业市场需求在 2010 年度爆发性增长之后,2011 年度出现一定波动。根据欧洲光伏协会(EPIA)发布的报告
16、, 2011 年度全球光伏市场预计安装量为 21GW,将较 2010 年度增长 26.5%,虽仍将保持较高的发展速度,但较 2010 年度 130%的增长速度明显放缓。同时由于多晶硅原料短缺的局面得到彻底改善以及光伏产业各环节生产成本的降低,光伏产品销售价格也出现较大幅度的下调。 虽然公司凭借较强的技术优势、领先的成本控制能力、良好的产品品质以及品牌和渠道等优势,销量和营业收入仍保持较高增长速度,但由于本轮光伏行业调整是由下游环节逐步向上游环节传导,公司主要产品单晶硅片的销售价格和原材料成本的下跌过程并不同步,成本下跌滞后于销售价格的下跌,因此大幅压缩了公司的毛利空间。受此市场环境影响,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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