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格米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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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Shenzhen Megmeet Electrical Co., Ltd.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北区朗山路13号 清华紫光科技园5层A、B、C501-503、D、E)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住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察古大道1-1号君泰国际B栋一层3号)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股数: 不超过 4,450 万股,不低于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 25%。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12.17
2、元 预计发行日期: 2017 年 2 月 22 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17,772.5147 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童永胜及其配偶王萍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公司股东李升付、张志、YUN GAO(高云)、王晓蓉、陈养德、严钦彬、王涛、桂成才、代新社、方旺林、蓝裕民、詹星、王勇峰、谢伟佳、李伟、高军、陈杰、邱鹏飞、周满枝、林德福、赵英军、官继红、李顺才、陈利强、丰学义、管晶
3、晶、徐进、唐玲、朱明军、吴清平、冉洪江、祖志立、金成英、陈小敏、黄小丽、张晓、刘勇、胡新星、刘战锋、刘小波、赵林、付芝琼、周律律、孟祥光、朱灿辉、张尚宇、陈柱春、赵万栋、韩龙飞、闵阳、汪红英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4 个月内转让的前述所持股份不超过该部分股份的 50%。 本公司股东复星创泓、金石投资、金陵华软、华轩投资、邢世平、王长颖和戴婷婷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
4、购该部分股份。 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离职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50%。公司控股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若其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保荐人(主承销商): 华林证券股
5、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7 年 2 月 21 日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
6、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全文,并应特别注意下列重大事项及公司风险。 一、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本次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童永胜及其配偶王萍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
7、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公司股东李升付、张志、YUN GAO(高云)、王晓蓉、陈养德、严钦彬、王涛、桂成才、代新社、方旺林、蓝裕民、詹星、王勇峰、谢伟佳、李伟、高军、陈杰、邱鹏飞、周满枝、林德福、赵英军、官继红、李顺才、陈利强、丰学义、管晶晶、徐进、唐玲、朱明军、吴清平、冉洪江、祖志立、金成英、陈小敏、黄小丽、张晓、刘勇、胡新星、刘战锋、刘小波、赵林、付芝琼、周律律、孟祥光、朱灿辉、张尚宇、陈柱春、赵万栋、韩龙飞、闵阳、汪红英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
8、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4 个月内转让的前述所持股份不超过该部分股份的 50%。 本公司股东复星创泓、金石投资、金陵华软、华轩投资、邢世平、王长颖和戴婷婷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离职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50%。 公司控股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
9、理人员承诺:若其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果其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购回违反本承诺减持的股票;如其因上述减持获得收益,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同时,其将承担由此可能导致的一切法律责任。 二、有关公司利润分配的安排 (一)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麦格米特于 2014 年 12 月 10 日召开 2014
10、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中小板上市后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以及关于制定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公司将依照如下原则执行股利分配: 1、 股利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和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 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法律允许的其他形式分配利润,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实际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具体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拟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在公司盈利、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将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在预计公司未
11、来将保持较好的发展前景,且公司发展对现金需求较大的情形下,公司可采用股票分红的方式分配股利。 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为: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不存在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特殊事项(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 30%。 股票分红的具体条件为:在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
12、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充分考虑发放股票股利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相适用,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3、现金分红比例 (1)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下,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2)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
13、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低应达到 80%;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低应达到 40%;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4、 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满足利润分配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
14、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5、 利润分配政策决策程序 (1) 董事会制定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单独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 监事会应当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并作出决议,若有外部监事,外部监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单独发表明确意见。 (3) 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并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4)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股东热线电话、传
15、真、邮箱、互动平台等)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5)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2 个月内完成利润分配事项。 6、利润分配政策修改 (1) 当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根据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需要等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方案的,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2) 董事会制定利润分配政策修改方案,独立董事应在董事会召开前单独发表明确意见。 (3) 监事会应当审议利润分配政策修改方案,并作出决议,若有外部监
16、事,外部监事应对利润分配政策修改方案单独发表明确意见。 (4) 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政策修改方案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或者变更议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二)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 根据本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若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中小板上市方案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得以实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在扣除上市前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批准的拟分配利润后,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的新老股东共同享有。 关于本公司股利分配政策及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具体内
17、容,请参见本招股说明书“第十四节 股利分配政策”。 三、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每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将通过公司回购股份、控股股东、董事、高管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等方式来启动股价稳定措施。(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每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公司回购 发行人承诺:若条件成就,
18、其将在 3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具体的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实施方案将在公司依法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做出股份回购决议后公告。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公司回购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 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 回购价格不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 (3) 单次用于回购的资金金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 20%; (4) 单一会计年度累计用于回购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
19、者净利润的 30%; (5) 公司按上述条件实施回购后三个月内再次出现触发回购情形的,在该三个月内不再履行回购义务。 如果回购方案实施前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如果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控股股东增持 本公司控股股东童永胜承诺:若条件成就,其将在 3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计划并公告,并将在公司公告的 3 个交易日后,按照增持计划开始实施买入公司股份的计划。控股股东增持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 公司已实施完成回购公众股措施但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会计
20、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 增持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3) 增持价格不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 (4) 单次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累计不超过公司上市后控股股东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15%; (5) 累计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公司上市后控股股东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30%; (6) 本人按上述条件实施增持后三个月内再次出现触发增持情形的,在该三个月内不再履行回购义务。 如果公司公告控股股东增持计划后 3 个交易日内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的,可不再实施上述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如未能履行该承诺,控股股东将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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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麦格米特 首次 公开 发行 股票 招股 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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