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石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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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创业板投资风险提示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PharmaBlock Sciences (Nanjing), Inc. (南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学府路10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二一七年九月 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
2、报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南京药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数: 不超过1,833.3334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比例的25% 发行后股本总额: 不超过7,333.3334万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11.32元 预计发行日期: 2017年11月1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保荐人(主承销商): 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7年10月30日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
4、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重大事项提示 本重大事项提示为概要性提示投资者需特别关注的公司风险及其他重要事项,投资者应认真阅读本招股说
5、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 一、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与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一)公司上市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 根据本公司 2016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为兼顾新老股东利益,本次公司首发上市完成后,发行上市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全部由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享。 (二)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本公司 2016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情况如下: 1、 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 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用现金分红、股票股利、现金分红与股票
6、股利相结合或者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分配利润。其中现金分红优先于股票股利。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3、 利润分配的条件及比例 公司在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且公司现金流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持续发展的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且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 10%。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
7、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0%,且超过 3,000 万元; (2)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 (3) 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
8、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或者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若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4、利润分配应履行的审议程序 (1)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公司的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并拟定。 (2) 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
9、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且需事先书面征询全部独立董事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3) 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形成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4)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5) 公司当年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应在当年的定期报告中说明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以及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二、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承诺 (一
10、)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杨民民的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人所持股票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二十四个月内转让的,转让价格不低于以转让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股票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均低于以当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以当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则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
11、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保证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遵守上述承诺。本人如违反上述股份变动相关承诺,除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本人还应将因违反承诺而获得的全部收入上缴给发行人,本人保证在接到董事会发出的收入上缴通知之日起 20
12、日内将该等收入上缴发行人。” (二)发行人股东吴希罕的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除遵守前述股份锁定要求外,本人通过发行人 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所取得股份,自 2016 年 9 月 8 日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本人所持股票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二十四个月内转让的,转让价格不低于以转让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股票价格连续 20 个交
13、易日的收盘价格均低于以当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以当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则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的发行人可转让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保证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遵
14、守上述承诺。本人如违反上述股份变动相关承诺,除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本人还应将因违反承诺而获得的全部收入上缴给发行人,本人保证在接到董事会发出的收入上缴通知之日起 20 日内将该等收入上缴发行人。” (三)发行人股东诺维科思的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单位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单位如违反上述股份变动相关承诺,除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
15、本单位还应将因违反承诺而获得的全部收入上缴给发行人,本单位保证在接到董事会发出的收入上缴通知之日起 20 日内将该等收入上缴发行人。若本单位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单位将向发行人及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发行人股东国弘开元、恒川资管、恒通博远、赵建光、吴耀军、中留联创的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 本公司/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单位/本公司/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单位/本公司/本人如违反上述股份变动相关承诺,除按照法律
16、、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本单位/ 本公司/本人还应将因违反承诺而获得的全部收入上缴给发行人,本单位/本公司 /本人保证在接到董事会发出的收入上缴通知之日起 20 日内将该等收入上缴发行人。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单位/本公司/本人将向发行人及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发行人股东南京安鈀的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单位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除遵守前述股份锁定
17、要求外,本单位受让王瑞琦通过发行人 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所取得股份,自 2016 年 9 月 8 日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本单位如违反上述股份变动相关承诺,除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本单位还应将因违反承诺而获得的全部收入上缴给发行人,本单位保证在接到董事会发出的收入上缴通知之日起 20 日内将该等收入上缴发行人。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单位将向发行人及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发行人股东王瑞琦的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
18、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除遵守前述股份锁定要求外,本人通过发行人 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所取得股份(本承诺出具前已转让予南京安鈀生物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股份除外),自 2016 年 9 月 8 日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本人如违反上述股份变动相关承诺,除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本人还应将因违反承诺而获得的全部收入上缴给发行人
19、,本人保证在接到董事会发出的收入上缴通知之日起 20 日内将该等收入上缴发行人。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及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杨民民的承诺 “1、转让条件 本人在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已届满,股份转让符合法律法规、监管政策等相关规定,且股份转让不会影响本人对公司的实际控制地位。 2、 转让方式 本人根据需要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的方式转让部分发行人股票。 3、 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减持股份的数量 本人在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
20、,若本人进行减持,则每 12 个月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的方式拟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的 10%。 4、 未来股份转让价格 本人在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股份的,减持价格将不得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且不低于每股净资产价格。上述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应作相应调整。 5、 公告承诺 未来本人减持股份时,将至少提前 3 个交易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将本人的转股意向予以公告,并明确预计减持的股份数量。 6、 未来股份转让的期限 自本人做出转让股份决定并公告之日起至完成股份转让的期限将不超过 6 个月。 7、 未履行承诺需要承担的责任 如本
21、人未按照本持股意向的承诺转让股份,除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本人还应将因违反承诺而获得的全部收入上缴给发行人,本人保证在接到董事会发出的收入上缴通知之日起 20 日内将该等收入上缴发行人。” (二)发行人股东吴希罕的承诺 “1、转让条件 本人在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已届满,股份转让符合法律法规、监管政策等相关规定。 2、 转让方式 本人根据需要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的方式转让部分发行人股票。 3、 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减持股份的数量 本人在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若本人进行减持,则每 12 个月通过集中竞价交易、
22、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的方式拟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的 20%。 4、 未来股份转让价格 本人在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股份的,减持价格将不得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且不低于每股净资产价格。上述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应作相应调整。 5、 公告承诺 未来本人减持股份时,将至少提前 3 个交易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将本人的转股意向予以公告,并明确预计减持的股份数量。 6、 未来股份转让的期限 自本人做出转让股份决定并公告之日起至完成股份转让的期限将不超过 6 个月。 7、 未履行承诺需要承担的责任 如本人未按照本持股意向的承诺转让股份,除按照法律、法规、
2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本人还应将因违反承诺而获得的全部收入上缴给发行人,本人保证在接到董事会发出的收入上缴通知之日起 20 日内将该等收入上缴发行人。” (三)发行人股东诺维科思、南京安鈀的承诺 “1、转让条件 本单位在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已届满,股份转让符合法律法规、监管政策等相关规定。 2、 转让方式 本单位根据需要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的方式转让部分发行人股票。 3、 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减持股份的数量 本单位在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若本单位进行减持,则每 12 个月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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