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审批与行政许可关系的重新梳理与规范_王克稳.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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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DOI : 10. 14111/j. aiki. fx. 2007. 04. 005 60 我国行政审批与行政许可关系的 重新梳理与规范 王克稳 内容提要在我国,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的涵义及其两者之间的关系极为复杂且极具争议,行政许可 法撮终采纳了同一概念说,从立法上将两者统一起来。但在实际执行中,行政审批与行政许可又出现了分 离,大量的行政审批被以非许可类审批的名义从行政许可中分离出去,导致行政许可法的调整范围不断被 限缩,重新梳理行政审批与行政许可的关系以明 确行政许可法的调整范围己经成为行政许可法实施中 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本文分析了两者之间出现分离的原因,讨论了行政许可行为的识别标准,并
2、对立法上 如何规范和约束行政审批行为提出了构想。 关键词行政审批行政许可非许可类行政审批 一、理论纷争、立法统一与执行中的分离 行政审批,在我国是一种极为复杂的行政现象,它广泛适用于行政管理活动中,是政府干预经济及 社会生活的一种重要手段,但就是这么一个适用非常广泛的行政管理行为在行政法上一直没有明确的 身份和地位,我国学界通常不将 其作为行政行为进行研宄,我国的行政法学教材及著作中都只有行政许 可行为而没有行政审批行为的专门阐述 ;在立法上,虽然几乎所有涉及政府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中都有关 于行政审批的规定,但行政审批行为到底是什么性质的行为、它与行政许可是什么关系等都不明确。在 上世纪 90
3、年代全国范围内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开始后,关于行政审批与行政许可的关系才开始为理论 界及实务部门所关注。但两者之间到底是一种什么关系众说纷纭,大致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说法: ( 1 ) 行政审批仅为“行政行为中的一个环节(审查、批准 X既用于外部行为,也可用于内部 行为,并且只指行 政机关作出的特定行为 ;而行政许可只用于指代行政机关对外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2)两者之间 应该是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的关系。如有的学者认为不少法律、法规中使用的“批准、审批” 的实质就是行政许可,所以用批准或审批是概念不清、用词混乱所致,并建议立法上应当对许可与审批 的概念严格加以区分:“凡行政机关对外实施
4、许可的行政行为一律使用许可一词,凡行政机关内部程序 的许可行为可称为批准或审批”。 (3 于政审批是行政许可的一部分。广义的行政许可包括了行政机 关的各项批准、核准等行为。 (4)政许可是行政审批的一部分。认为行政审批的形式多样、名称不 一,有审批、核准、批准、审核、同意、注册、许可、认证、登记、鉴证等。 (5)两者之间相互交叉。认为行 政审批,是指政府行政系统在特定当事人的请求下对法律禁止的状态或法律不予许可的状态赋予其是 否在广延范围内取得权利或利益的行政行为,在行政许可中也有行政审批行为,但这种审批基本上是对 *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 张兴祥:中国行政许可法的理论与实务,北京大学出版社 2
5、003 年版,第 19 页。 熊文钊:现代行政法原理,法律出版社 2000 年 版,第 301 302 页。 参见马怀德:行政许可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4 年版,第 8 9 页。 参见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贯彻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五项原则需要把握的几个问题 ( 国审发 2001 1 号)。 具体权利的审批,是附着于个人对某种单一事项提出请求的审批,而行政审批中的权益是存在于广延领 域内的事项,其涉及的权利内容和影响的强度都要大得多。 (6)两者之间概念一致。认为行政审批, 就是行政许可。 行我国行政审批与行政许可关系的重新梳理与规范 61 政许可法 )最终采纳了同一概念
6、说,将行政审批与行政许可统一起来 ,从而一锤定 音,结束了行政审批与行政许可之间的纷争。 然而,在行政许可法你 实施和执行中,行政审批与行政许可两个概念之间出现了分离的倾向,大 量的行政审批不断从行政许可中分离出来,出现了所谓的“非许可类行政审批”、 “不属于行政许可的 行政审批”、 “不作为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 “不作为行政审批事项”、 “ 不属于行政许可法调整的其 他行政审批(简称其他审批)” 、“涉密类行政审批” 等一系列与行政许可的概念相并列的非许可的 行政审批的概念,一大批审批项目被归类到这些非行政许可的审批范畴之内 ,这直接导致行政许可 法所调整的行政许可被限缩到一个非常狭窄的范
7、围 ;此外,我国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有合并 ( 即将两 个或两个以上的审批项目合并为一个审批项目)、下放(即将原由上级或上一级行政机关审批的项目下 放给下级或下一级的行政机关进行审批)、取消和改变管理方式等形式,而改变管理方式作为行政审批 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系指将原先的审批方式改革为审核、核准或备案等其他相对比较宽松的管理 方式,那么,这种管理方式的变化是否带来了行政行为性质的变化呢?改革之后的审核、核准或备案等 方式是否属于行政许可法所 调整的行政许可行为呢?这又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如果认为改革 之后的这些管理方式己经不再具有行政许可性质的话,那么,行政许可法加勺调整范围又再度收缩了。
8、 在立法上己经将行政审批与行政许可两个概念统一起来的情形下,为什么在执行中会出现分离呢? 在行政许可的范围之外是否确实存在着所谓的非许可的审批项目呢?行政审批与行政许可是否确实属 于一个范畴内的概念呢?这些都是行政许可法在实施中所面临及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行政审批与行政许可相分离的原因 行政审批与行政许可在行 政许可法按施过程中出现分离的原因非常复杂。主要是: (一莊理论和实践中,我国对行政审批与行政许可界定的标准不统一 我国的行政审批,主要是依审批主体和审批形式界定的,而行政许可主要是从相对人的角度依行为 的性质进行界定的,这就形成了两者在内涵与外延上都不完全一致的情形。首先,行政审批
9、通常被理解 为行政机关所作的审批,这是从审批主体的角度对行政审批所作的界定,因此,行政审批既可能是应相 对人的申请作出的,也可能是行政机关内部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 的申请、请示等内部管理事项所作的批复、批示、批文等,还可能是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其直接管理 的企业、事业单位的管理事项所作的审批 ;而行政许可通常被理解为行政机关根据相对人的申请所作的 参见关保英:行政审批的行政法制约,载法学研究 2002 年第 6 期。 参见杨景宇 2002 年 8 月 23 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所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 法 (草案啲说明”
10、。 参见 2004 年 8 月 6 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 ( 国办发 2004 62 号 ), 通知中保留了 211 项非行政许可的审批项目。 参见武汉市政府 2004 年发布的关于明确部分审批事项不作为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斌政发 2004 98 号 ), 通知中规定了不属 于行政许可的 4 类行政审批事项。 参见前引,通知中规定了不作为行政许可事项的 130 项行政审批事项。 )参见江苏省人民政府江苏省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第二批清理方案 ( 2004 年 4 月 13 日发布 ) ,该方案中明确了 88 项不作为行政审 批事项。 参见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深圳市
11、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结果的决定 ( 2004 年 7 月 5 日发布 X 该决定中 明确“不属于行政许可法 调整的其他行政审批,暂作其他审批予以保留”。 参见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苏州市市级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及实施的行政许可类非行政许可类和涉密类审批项目的通知(苏府 2004 141 号X 该通知中除了非行政许可类审批项目之外,涉密类审批项目也是不适用行政许可法的行政审批。 审批。因此,从审批与许可的主体看,行政审批的适用领域和范围非常广泛和复杂,行政许可仅是行政 审批的一个方面。其次,行政审批通常是从形式上去认识的,凡是必须经过行政机关同意的行为都被视 为行政审批行为,而不管这种 同意是形式上的还
12、是实质上的,只要形式上具备审批的特征或者使用了审 批的称呼就都被视为行政审中国法学 2007 年第 4 期 62 批,而行政许可则必须是行政机关以管理人的身份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对相 对人申请所作的实质性的审批,即对符合法定许可条件的相对人作出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审批而对 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相对人作出不予许可的审批。这样,一些不具许可性质的审批行为如房地产的权属 登记、居民户籍登记等虽然在形式上属于审批但实质上却不属于行政许可,因此,从形式上看,审批的范 围也要较许可的范围大得多,在行政许可之外还存在着大量的不属于行政许可的审批行为。从 以上两 方面的分析可以看出,行政审批的范围非常广泛,如果以审批
13、的主体和审批的形式作为界定行政审批行 为的标准的话,那么,行政审批在行政法上就不是单纯的一类行政行为,而是一个包括了行政许可行为 在内的诸多行政行为的结合体,行政许可仅是行政审批行为的一部分。 C 莊立法上,两者的内涵与外延没有统一 由于行政审批的适用领域非常普遍、适用范围非常广泛,其性质又不明确,以致在行政审批制度改 革之初,没有人知道我国到底有多少行政审批项目,很多行政机关根本弄不清什么是行政审批以及哪些 项目属于行政审批,以致国务院行政审批制 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Cf 简称“审改办”莊摸底统计我国行 政审批的项目时几次上报汇总的数字都不一样。为了为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提供标准和依据, 20
14、01 年国务院“审改办”在剔除不在改革范围之列的内部审批行为后对列入改革范围的行政审批的基本含 义进行了界定,称行政审批“是指行政审批机关(包括有行政审批权的其他组织) t 艮据自然人、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认可其资格资质、确认特定民事关系或者特定 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行为”。只要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等相对人实施某一行为、确认 特定 民事关系或者取得某种资格资质及特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必须经过行政机关同意的,都属于行 政审批项目范围,把“必须经过行政审批机关同意”作为判断行政审批行为的实质要件,其形式包括了 审批、核准、批准、审核、同意、注
15、册、许可、认证、登记、鉴证等。 这是从广延上对行政审批行为的界定, 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这一定义是界定和判断行政审批行为的基础和依据。行政许可法在起草过 程中虽然将行政审批与行政许可视为同一个概念,但在具体定义行政许可行为及界定其调整范围时并 未与国务院“审改办”的行政审批行为的概念 和范围保持一致,立法最后从比较严格的角度去定义行政 许可,将其调整范围限缩为“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 定活动的行为”,这一定义的范围明显小于国务院“审改办”对行政审批的定义。再结合行政许可法 的其他规定看,至少下列被“审改办”定义为行政审批的事项不属于行政许可: (
16、1 )确认部分资格的审批 事项,行政许可法別鲁“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规定为行政许可,除此 之外的主体资格的确认如户籍登记就不属于行政许可了; ( 2 角认特定民事关系及特定 民事权利能力 和行为能力的审批事项; ( 3 洧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 事等事项的审批; (4 )不具行政许可性质的其他审批事项,如税务机关对减、免、退税的审批等。这实 际上就在立法上将整个行政审批行为一分为二 :行政许可和非许可的其他审批。为什么在立法上被视 为同一概念的两个行为在定义的外延上又会出现如此大的不一致呢?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的严 格定义反
17、映了该法对行政许可行为的设定、适用的基本态度:即应当严格限制行政许可在经济事务及社 会事务中的适用领域和范围以防止这种 干预手段对私人自治领域的不当干涉和对自由市场秩序的破 参见李玉赋: 1900 项剩余行政审批项目如何处理 ,新华网 2004 年 6 月 16 日发布。 参见前引。 根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 2003 年 8 月 19 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的关于 审议结果的报 告的说明,这类审批事项是指与该法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难以严格区分,执行中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不适用本法的事项。 坏。这一限制意味着一大批仅具形式特征、不具行政许可实质的审批行为就从行政许可中被分离出去了。 (H )立法
18、上的严 格界定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不彻底性加剧了行政审批与行政许可的分离倾向 根据行政许可法加勺规定,合法的行政许可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第一,必须具有行政许可的性质; 第二,必须符合第 12 条规定的设定条件 ;第三,符合行政许可设定条件的事项还必须不能以第 13 条规 定的方式进行规范 ;第四,必须要由有权机关设定。行政许可法并规定“本法施行前有关行政许可的 规定,制定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予以清理 ;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从本法施行之日起停止执行。” 按照这些规定,凡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四个基本条件的行政许可,都不 是合法的行政许可,自行 政许可法漩行之日起,应当停止执行。我国行政审批与
19、行政许可关系的重新梳理与规范 63 可问题在于,我国规定和适用行政许可的情形非常复杂 :有些行政 许可属于行政许可法 第 12 条规定的设定事项的范围但不符合设定权限的规定 ;有些行政许可设定权限 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但不符合设定事项的规定 ;有些行政许可虽然设定权限及设定事项均符合行 政许可法规定,但是,该事项完全可以通过第 13 条规定的方式予以规范 ;有些行政许可既不是有权机 关设定的,也不符合设定事项的要求。但由于行政许可牵涉到的利益关系非常复杂,因此,要做到一步到 位、在行政许 可法埃施后废止所有的不符合行政许可法 X 规定的许可项目在实践中是难以做到的,迄今 为止大量不符合行政许可
20、法 规定的行政许可并没有被停止执行,这些既不符合行政许可法浙 规定实 践中又没有被清理出去的行政许可为了规避行政许可法规定就不得不改头换面另寻他径了。 另一方面,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行为的定义无论在内涵还是在外延上都不是十分的清晰,依 据这一定义无法将行政许可与其他非许可的审批行为严格区分开来,这就导致在实际执行中大量有争 议的审批行为甚至不少具有行政许可性质的行政审批行为通过执行机关自 说自话的解释被纳入到非许 可的审批范畴。 (据笔者查阅,发现“非许可类行政审批”这一概念最早是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 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监察部副部长李玉赋在接受贿望新闻周刊你 专访时提出的。李玉赋在回答
21、 经过改革后剩余的近 1900 项审批项目如何处理时说,“有约 500 多项审批项目,属于内部行政行为,涉 及政府多方面的管理事务。这些项目尽管不在行政许可法你 调整范围之内,但却是政府实施管理的 必要措施和手段,其中有不少审批事项涉密程度高,政治性和政策性强,关系到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 定。这部分项目 拟以非行政许可的审批项目,以内部文件的方式予以保留” 0。从李玉赋当时的讲话 看,非行政许可的审批项目指的应是内部的行政审批事项。 2004 年 8 月 6 日,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发布 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 (国办发 2004 62 号 X 该通知保留了 211 项行政审批 项目
22、,并称“这些项目,主要是政府的内部管理事项,不属于行政许可”。 同时,国务院“审改办”以通报 的形式向各部、委、办通报所谓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 国务院部委也在对涉 及本部委的行政审批事项中的行政许可与非 许可的行政审批的范围进行划分和规定,也方各级人民 政府也在纷纷通过行政规定的形式对所有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许可与非许可的划分。本来如果有些行 譬如在深圳市发布的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结果的规定中,“燃料油经营权审批”、“加工贸易合同审批”、“税务登记”、“列入政府定价目 录的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审批”等明显具有行政许可性质的审批项目都被作为非许可的其他审批事项予以保留了。 参见
23、前引。 毋从监察部副部长李玉赋及国务院办公厅对非行政许可审批的解释看,其所指“非行政许可审批”意为内部行政审批,与行政许可 法 第 3 条第(二)款规定的非许可的审批又有不同。 如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通报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目录中将“社会保险(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 ) 缴 费基数核定、认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性质”等行政审批事项全部认定为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如国家人口计生委 2004 年发布的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意见(国人口发 2004 24 号)。该意见称:“经国务院行政审批 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初步审核意见,我委保留 6 项行政许可项目: ( 1 H 十划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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