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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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XXXXXXXX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本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08137号)、四川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公司系经四川省人民政府金融办批准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小额贷款经营机构。第三条 本公司注册名称:XXXXXXXX
2、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第四条 本公司住所:XXXXXXXXXXXXX 第五条 本公司注册资本:20000万元人民币。第六条 本公司为永久存续的有限公司。第七条 董事长为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八条 本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本公司承担责任。本公司以全部财产对本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九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本公司、股东、董事长、监事长、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本公司的总经理、风控总监、财务总监等人。本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须由监管部门审核任职资格的人员应当具备监管部门规定的任职资格并经其审核。第二章
3、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 本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发放贷款及相关的咨询活动。本公司坚持按照小额、分散的原则为“三农”和中小企业、微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城镇居民提供信贷服务,原则上本公司资金用于发放贷款余额不超过20万元的小额贷款,对超过20万元的贷款,由本公司向市政府指定的监管部门报备。 第十二条 本公司须合法合规经营。本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不得向内部或外部集资以及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本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融入资金的利率、期限由本公司与相应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商确
4、定。 本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利率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本公司资本金委托家银行进行托管,由托管银行监督支付。本公司可自主选择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存款账户,并委托存款银行代理支付结算业务。力争加入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和联网核查本公司客户的身份信息系统。 第三章 注册资本第十三条 注册资本由股东以货币形式出资,在公司设立时次性足额缴纳,存入本公司在银行开立的账户。第十四条 本公司由五名股东共同出资 股东姓名或名称 法定代表认缴出资额 (人民币万元)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货币货币货币货币货币第十五条 股东出资占本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
5、即为所占本公司的股份。第十六条 本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须符合暂行办法的要求,经省政府金融办批准后,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第十七条 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第四章 股东第十八条 本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本公司股份的人。本公司股东应当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投资入股条件。股东按其持有的股权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十九条 本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第二十条 本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其股份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
6、增资本时,优先按照其股份比例出资;(二)参加或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按照股份比例行使表决权;(三)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五)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董事或监事;(六)查阅公司会计帐簿,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七)公司终止或清算时,按其股份比例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二十一条 本公司股东承担如下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二)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三)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
7、出资; (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由合法继承人继承其股东资格,其他股东不得对抗或妨碍其行使股东权利。第二十三条 本公司不得向股东及股东关联人发放贷款。本章程所称 “关联人”按照国家有关监管机关规定的标准界定。 第二十四条 股东在本公司的借款逾期未还的期间内,其表决权应当暂停行使。 第二十五条 本公司不得为股东及其关联单位的债务提供担保。第五章 股权转让 第二十六条 本公司的主发起人XXXXXXXXXX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自本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其他股东2年内不得转让。 超过前款规定期限后,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
8、分股权。但本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 第二十七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所代表的表决权半数以上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第二十八条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各自的股份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九条 依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
9、规定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股份(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大会决议。第六章 股东会第三十条 股东会是本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本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六)审议批准本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本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八)对本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10、;(九)对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十)修改本公司章程;(十一)审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本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第三十一条 股东可以自行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表决。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股东的书面委托书。第三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并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三个月之内举行。经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监事会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议第三十三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第三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11、者不履行职务的,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所占本公司股份比例行使表决权。第三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须经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是对本公司修改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七章 董事和董事会第一节 董事第三十七条 本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需持有本公司股份。
12、第三十八条 本公司董事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 年龄在25岁以上,健康状况良好;(二) 具有5年以上的法律、经济、金融、财务或其他有利于履行董事职责的工作经历;(三)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四)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董事职责;(五)熟悉贷款经营机构经营管理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六)能够阅读、理解和分析贷款经营机构的业务报表和财务报表。 第三十九条 除具有公司法和暂行办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人员外,下列人员也不得担任本公司董事: (一)因未能勤勉尽职或履行诚信义务而被其他信贷经营机构或组织罢免职务的人员; (二)在本公司的借款超过其持有的本公
13、司股权净值的股东或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 (三)在本公司借款逾期未还的个人或企业任职的人员。 第四十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从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四十一条 本公司应和董事签订聘任合同,明确本公司和董事之间的权利义务、董事的任期、以及本公司因故提前解除合同的补偿等内容。 第四十二条 董事依法有权了解本公司的各项业务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有权对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实施监督。 第四十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本公司利益。当董事自身的
14、利益与本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本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二)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应尽的职责;(三)除经本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四)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本公司的财产;(五)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接受与本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六)不得将本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七)不得以本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八)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泄漏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公司的机密信息。(九)遵
15、守其公开作出的承诺。(十)积极参加相关培训。第四十四条 未经本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本公司或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本公司或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身份和权限。第四十五条 董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董事可以通过电话或电视会议参加临时董事会会议,并视为亲自出席董事会,但审议利润分配方案、重大投资、重大资产处置方案、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等重大事项时除外。第四十六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
16、交书面辞职报告。第四十七条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作出是否同意董事辞职的决定,并向股东会报告。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本公司董事人数低于本章程规定的最低人数时,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有效。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本公司董事或独立董事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董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填补因董事辞职产生的空缺。第四十八条 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本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以前,或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或者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本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第四十九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
17、对因其擅自离职使本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条 本公可不以任何形式为董事纳税。第五十一条 董事参加董事会会议或因本公司工作需要而产生的差旅费、住宿费等合理费用由本公司承担。第五十二条 本节有关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本公司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节 董事会第五十三条 本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由四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会成员的结构,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有关监管机关的规定。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本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
18、本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本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本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方案;(七) 拟订本公司重大收购或合并、分立和解散方案;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本公司投资和资产处置事项,审议批准本公司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九)决定本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决定本公司分支机构(经有关监管部门批准后)设置的规划: (十)聘任或解聘本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提名,聘任或解聘本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定本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拟订本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十三)听取本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
19、作;(十四)拟定本公司有关董事报酬和津贴的方案;(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本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六条 本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本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有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五十七条 董事会制订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五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本公司投资和资产处置及呆帐核销的权限,规定明确的审查和决策程序,并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五十九条 董事会应认真履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本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确保本公司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第
20、六十条 董事长由本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半数以上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六十一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本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本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本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本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十二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董事长应指定副董事长代行其职权。第六十三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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