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刑法典型案例研究》-柴木-20111122教案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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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Good is good, but better carries it.精益求精,善益求善。中国刑法典型案例研究-柴木-20111122-中国刑法典型案例研究读书笔记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版赵秉志主编危害公共安全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1、如何理解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公共安全”(张明顺爆炸案)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公共安全”,其内涵在于“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以报复特定人为目的而实施的不计危害后果的爆炸、非法购买爆炸物炸毁他人财物)2、如何理解危害公共安全罪中不特定多数人中的“不特定”(栗东伟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客车上扒窃,司机发现,殴打司机,致翻车)当伤害行为危害到
2、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构成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象和结果的不特定,有一即可)(以矿石砸击列车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3、如何理解危害公共安全罪不特定多数人中的“多数人”(刘小勇爆炸案:同伙被其制造的爆炸压死,自己被同伙炸伤)犯罪行为侵害的不特定多数人存在上限限制时,同样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不特定多数人”(只要犯罪行为可能危害的人数在三人以上)4、如何认定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危害结果(陈美娟投放危险物质案)在可能被不特定人食用的食物中注入毒物,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毒害性物质、放射性物质、传染病病原体、其他危险物质)5、危害公共安全罪中重大损失的确定(李新以危险方
3、法危害公共安全案)过失放火罪、过失爆炸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重大损失”,一般应是损失30万元以上(故意放火罪、故意爆炸罪、故意决水罪、故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2万元起点,10万为重大、50万为特别重大)6、放火焚烧他人行为的定性(华庆和故意杀人案:提汽油讨债,致债务人烧成轻伤)在放火行为指向的对象明确且未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情况下,应构成故意杀人罪7、放火焚烧自家财产的定性(符光放火案)放火焚烧自家财产危及邻居不特定多数人生命人身安全及财物的情况下构成放火罪(间接故意)8、杀人后为毁灭证据实施放火行为的定性(杨少痒故意杀人、放火案:杀妻、在自家点燃木块
4、致含自家的7家财产损失)故意杀人后,为毁灭证据而实施放火行为,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财产安全时,构成放火罪(以放火为手段,放活后实施盗窃、抢劫等,成立防火罪与盗窃罪、抢劫罪的牵连犯,从一重处断)9、以诈骗保险金为目的防火烧毁投保汽车的行为如何定罪(王新生等放火案)保险诈骗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一般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只存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特殊情况下,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可能构成共犯以放火的手段实施其他犯罪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应当构成放火罪10、基于同一目的实施数个放火行为案件的定性(金德华放火案:迷信着火发财而放火)多次放火焚烧公私财物,构成放火罪连续犯,以放火罪一罪定
5、罪处罚(基于一个概括的犯意,反复实施数个独立成罪并触犯同一罪名的行为,不适用数罪并罚,按一罪从重处罚)11、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实施放火行为构成放火罪(北京“蓝极速网吧”纵火案)放火焚烧公共场所,危害公共安全的,构成放火罪(放火罪:一般主体、危险犯、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12、对他人房屋实施爆炸行为的定性(黄中基爆炸案:经济损失400元)对他人房屋实施爆炸行为,危及到公共安全,构成放火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区别即于此)13、爆炸罪中间接故意的认定(于光平爆炸案:手榴弹致3死,自己瞎及断指)实施爆炸行为,有明确的侵害对象,但是,对其他人的生命安全持放任态度的,以间接故意构成爆炸罪14、如何区分投放危
6、险物质罪与故意杀人罪(蒋雪兰投毒案:泄私愤投毒,报复社会)为报复他人往不特定人食用的食物中投放毒物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特定与不特定)15、毒杀牲畜后又收购出售行为的定性(韩庆虎等投毒案)为了出售而毒杀动物,然后再出售有毒肉类的,成立牵连犯,择一重罪,以投放危险物质罪论处(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16、在果实中注入毒药致使他人误食死亡案件的定性(林木春投毒案:有毒果实被人捡食)在可能被不特定人食用的食物中注入毒物,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17、驾车撞人案件的定性(王拥军意驾车撞车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在公路上驾车撞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其他危险方法: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
7、与前列方法相当或相同的危险性、已经或可能危及公共安全)18、盗窃井盖行为的定性(伍瑞正、伍兴文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盗窃繁华路段的井盖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盗窃城市公共交通道路上的井管=破坏交通设施罪,盗窃道路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的井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盗窃较为隐蔽处所的井盖盗窃罪)19、在高等级汽车专用线路上设置障碍行为的定性(李国才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高等级公路上设置障碍,危害到不特定车辆的安全,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20、公交车驾驶员离开驾驶岗位与乘客斗殴引发交通事故行为的定性(陆某、张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公交车司机擅自离开驾驶岗位致使汽车颠覆
8、、人员上伤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直接或间接故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于自信或疏忽大意的过失=交通肇事罪)21、如何区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寻衅滋事罪(祝久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在公交车上无故妨碍公交车司机驾驶,足以造成车辆颠覆并致人员伤亡的,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u(四种特定行为,寻衅滋事只能是直接故意且情节是构罪考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情节是处罚考量)22、失火罪重过失的认定(王保敬失火案:大兴安岭烟蒂)疏忽大意致使火灾发生,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失火罪23、如何区分过于自信的失火罪与间接故意的放火罪(马标失火案:“随意踩了一脚火种”)“漫不经心”
9、造成火灾后主动承认,并积极帮助抢救的,构成失火罪(放火罪=14周岁,失火罪=16周岁)24、如何区分过失爆炸罪与危险物品肇事罪(刘沧丽过失爆炸案:私藏雷管,一个小孩发现后拿去玩耍,致伤残)对爆炸物品保管不当,致使发生重大事故的,构成过失爆炸罪(主体:从事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品和有责任年龄和能力的主体;发生场合不同;构罪前提:违法危险品管理规定)25、如何认定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中的疏忽大意的过失(陈金滴过失投毒案:为灭鼠的有毒麦片被同学误食)对有毒食物保存不当,致使不特定人食用后伤亡,构成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意外事件=不能预见;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重伤害罪侵犯公民生命权、身体权,过失投放危
10、险物质罪侵害公共安全)26、私设电网行为致人死亡案件的定性(丁忠财等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有警示牌的狩猎野猪电网电死盗伐杉木者)私设电网致人死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成立要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致使足以危害)27、故意伤害致人昏迷后抢取枪支行为的定性(许贤同故意伤害、抢夺枪支案:逃脱、伤人、拿枪)行为人采用暴力致人昏迷后窃取财物或枪支及其他物品行为,究竟应当定为抢劫罪、抢夺罪还是盗窃罪或者其他犯罪,关键看犯罪行为人对财物、枪支或其他物品等产生非法占有目的的时间,以及被害人在被劫取财物时的遗址形态(脱逃罪主体是依法被
11、关押的罪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脱逃罪与故意伤害罪想象竟合,择一重罪处断;抢劫枪支、盗窃枪支和抢夺枪支的区别:暴力夺取含采用药物或酒精使被害人丧失自由意志、占有人或管理人清醒状态的秘密性、乘人人不备公然夺取是在受害人意志清醒状态下;盗窃罪与抢劫枪支罪的区别:明知或认识是枪支而抢劫,而占有枪支、弹药等的合法性在所不问)28、购买枪支后立即使用行为的定性(陈海兵非法持有枪支案)非法持有枪支罪应当作为其他涉枪犯罪的补充,当能够查明行为人持有枪支的上游和下游犯罪时,应当依所查明的涉枪犯罪定罪处罚(吸收犯:重罪吸收轻罪,前行为吸收后行为即当然结果的吸收,后行为吸收前行为即必经阶段行为的吸收,且明确法定;
12、行为人构成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邮寄枪支时,一定会有持有,持有就被吸收,非法持有、私藏枪支与其它枪支犯罪是基本法与补充法之间的关系;持有是一种作为;)29、全村集体决定并筹款由行为人代为购买能否阻却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吴君道非法买卖枪支案)为了购买枪支而给制造枪支的人制造枪支提供方便,应当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并从重处罚。明知他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而提供住房、帐号、资金等,应当作为相应犯罪的共同犯罪处罚(数个犯罪存在上下游关系时,行为人在事前形成通谋,由对方实施上游犯罪,行为人实施下游犯罪的,下游犯罪的行为人应当作为上游犯罪的共犯,如:洗钱罪、窝赃包庇罪、窝赃转移收购戴巍销售赃物罪、非法买卖
13、枪支罪、非法买卖毒品罪)30、携带自己长期非法持有的枪支进入公共场所如何定性(谭九荣、邓波、杨志抢劫,秦跃武抢劫、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危及公共安全案)持有型犯罪设立的精神是在不能查明行为人持有这些危险品时的真正用途时,为了公共安全,而将这种行为认定为非法持有型犯罪。因此,当能够查明行为人对持有危险物品的用途时,应当按照行为人主观上的意图进行定罪(非法携带与非法持有枪支罪的区别:以数量确定危及公共安全是否达到情节严重;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危及公共安全罪不考虑上游或下游犯罪)31、在警察执法过程中抢夺枪支应当如何定性(高雄抢劫枪支案)财产性犯罪“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应当坚持“客观反映主观”的思路,通过行
14、为人外在的客观行为进行认定(判断犯罪既遂与否的标准是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32、涉枪犯罪中的“明知”的判断(马清成非法制造枪支、非法储存枪支案)对于某些主观方面要求“明知”的犯罪,如果行为人确实对犯罪对象、犯罪方法、犯罪时间等不明知,应当认定行为人不构成该罪;但如果行为人这种明知因行为人自己的原因而没有实现,可以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只是可以从宽处罚。“不知法律不赦”应当随着时间的推移作相应的修正,即,对于自然犯应当坚守“不知法律不赦”,而对行政犯应当有条件地坚持这一原则。(刑事犯是属于自然犯,也就是指一个实质上违反社会伦理道德的违法行为,因侵害公共秩序、善良风俗,为一般社会正义所不容者;而行政犯
15、乃属法定犯的性质,其行为在本质上并不违反伦理道德,但是为了因应情势的需要,或贯彻行政措施的目的,对于违反行政义务者,加以处罚。)(刑法总则的明知是故意构成的一般要素,分则的明知是故意的特点构成要素,分则的明知是总则明知的前提和基础,分则的明知包括确知何不确知;明知的内容:行为内容和危害性质、危害结果、时间地点方法对象身份等特定事实,犯罪故意中的明知不包括队行为违法性的认识)33、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界限认定(蒋新云等铁路运营安全事故案)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之间是一种特别法与一般法法条竟合的关系。行为人的行为同时构成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一般情况下,
16、应适用刑法第132条的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规定。当然,如果依照重大责任事故罪对行为人的处罚更重,则应适用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规定。(法条竟合:特别法与普通法的特别关系、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基本法与补充法的补充关系、基本法优于补充法,全部法与一部法的吸收关系、吸收法排除被吸收法或完全法否决不完全法,一个行为适用数个构成要件的择一关系。不同主体、不同犯罪目的、不同犯罪对象、不同犯罪手段级危害结果而形成的法条竟合)34、单位主管人员成立交通肇事罪的认定(梁应金、周守金、梁如兵、石萍交通肇事案)单位主管人员可以成为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单位主管人员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达到定罪标准的,应以
17、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交通肇事罪时一般主体,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和非交通运输人员均可构罪。指使强令=认识到指使强令的内容是他人违章并为之)35、交通肇事罪主观过失的认定方法(陈孙铭交通肇事案:酒后驾驶摩托,逃避检查,致突然上前拦截人员死亡)行为人是否明知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区分间接故意和疏忽大意过失的关键。行为人有预见危害结果发生的能力和实际预见之间是一种可能性与现实性的关系,不能将两者混同。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普通过失,交通肇事罪是业务过失,两者发生竟合时,应当定交通肇事罪。(间接故意=明知可能发生,疏忽大意过失=没有预见发生;预见义务来源:法律或规章制度的规定、职务要求、公共生活准则,止于斯;预见能力
18、区分一般预见义务和业务预见义务)36、雇主对雇员交通肇事附带民事责任的认定(刘海交通肇事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以物质损失为限,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责任认定依据是相关民事法律。雇员在雇佣活动之外造成他人损害的,雇主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7、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行为定性(肖其良交通肇事案)交通肇事后,行为人基于新的故意或过失实施其它行为构成犯罪的,对行为人应以交通肇事罪和相关犯罪数罪并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所有人、承包人或乘车人要成立交通肇事罪的共犯,必须实施了指使肇事人逃逸的行为,并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38、客车专职司机放任他人驾驶客车造成重大交
19、通事故的行为的定性(江桂柱、甘健奇重大交通责任事故案:两人为被聘司机,实际驾驶人为大货执照的老板)只要在行为人的职责与生产性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作业安全紧密相关,他不履行职责的行为能够威胁到生产性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作业安全时,他就具备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资格。判断某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是否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要件,关键是看在事故酿成之时,该职工是否在实质从事导致事故发生的生产作业活动。如果回答是肯定的,就符合了本罪的主体要件。否则,就不能以本罪追究该职工的刑事责任。凡是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性工作人员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有关保障生产作业安全的管理规定,并因而导致重大事故的,就应当以重大责
20、任事故罪论处;否则,应当以包括交通肇事罪在内的其它犯罪论处。39、个体工商户违章作业以致发生重大事故的行为的定性(伊健阳、许玉森重大责任事故案:前者是老板,后者是主管并维修致客车隐患、告知司机、发生事故)个体工商户是刑法第134条所提及的单位的一种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罪过刑事只能是过失,既可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过失破坏交通工具罪中所要求的过失,是行为人对破坏行为以及破坏行为导致的重大事故的主观心态;行为人只有对破坏行为和重大事故均持过失心态,才能对其以过失破坏交通工具罪论处40、重大责任事故罪中因果关系的认定(吴峥等重大责任事故案:维修大桥中的隔离墩未及时清除致客车翻车落江)
21、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具有客观性、相对性、具体性、多样性和时间顺序性41、未注册单位的劳动设施不符合规定导致重大事故案的定性(蔡文全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未注册单位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适格主体消防责任事故罪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存在一定的竞合关系,因为消防设施也属于劳动设施的一种;火灾事故也时作为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法定要件的“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所能包容的对象。行为人对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就劳动设施存在的问题提出的整改通知拒不执行,造成火灾事故的,应当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行为人对消防监督机构提出的整改意见拒不执行,造成火灾事故的,应当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42、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重直接责
22、任人的界定(任静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构成直接责任人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对“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行为起直接作用的人员;二是直接责任人员所实施的不采取改正措施的行为必须导致了严重后果的发生,即行为人的不作为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参与实施单位犯罪的实行,但没有起主要作用的自然人,不宜认为是单位犯罪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必须明知自己实施的单位职务行为时犯罪行为且具体参与实施)43、违章生产烟花爆竹导致重大事故行为的定性(沈志明、曾小芳危险品肇事案:前者是老板,后者是安全生产成员)烟花爆竹是普通危险品而非爆炸物。应当以“重要
23、作用说”作为判断直接责任人员成立标准的学说,即积极参加实施单位犯罪行为并对单位犯罪其较大作用的单位成员是直接责任人员44、非法委托运输危险品导致重大事故的行为的定性(黄景富、凌长青、董克盛、杨祥等危险品肇事案:杨为托运人,凌为无资质承运人,其他为司机,黄车着火,董车未着火)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并不是只有必然因果关系一种,偶然因果关系也具有成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可能45、质监站不履行监理职责导致重大事故的行为的定性(重庆綦江虹桥垮塌案)质监站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适格主体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与玩忽职守罪的区别在于:前者主体可以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以是一般国家工作人员或其他责任人员,后者只能是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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