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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Good is good, but better carries it.精益求精,善益求善。“后奥运”时代我国体育法的修改与体育法治建设-“后奥运”时代我国体育法的修改与体育法治建设清华大学法学院田思源2008年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后奥运”时代我国的修改与体育法治建设(1253SS08071)课题结项总报告(3万字)课题责任人:田思源职称:副教授学位:法学博士所在单位:清华大学法学院单位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园明理楼工作完成日期:2009年9月“后奥运”时代我国体育法的修改与体育法治建设内容摘要:改革开放30年,我国的体育法治建设取得了很大成绩,但仍存在诸多问题。在“后奥运”
2、时代,用体育事业促进法取代体育法,是体育法修改的基本理念和思路;用“体育文化节”取代“全民健身日”,是我国体育发展方向和体育社会价值的要求和体现。强调国家在体育事业发展中的“促进”作用,强调体育的“文化”内涵,在“后奥运”时代这一新的历史起点上开创我国体育法治建设的新局面,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关键词:后奥运体育法修改体育事业促进法体育文化节全民健身日目录:一、改革开放三十年我国体育法治建设的主要成就1二、改革开放三十年我国体育法治建设的基本经验7三、我国体育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与体育法的修改10四、“后奥运”时代我国体育法修改的理念和思路13五、制定体育事业促进法的建议19六、设立“体育
3、文化节”节的建议24致谢38参考文献39一、改革开放三十年我国体育法治建设的主要成就改革开放30年,我国经济发展、政治文明、民主高扬、法治进步。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体制改革逐步深入、民主与法治建设日益加强的宏观背景下,在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和体育界、法学界的共同努力下,我国体育法治建设得以发展迅速,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一)体育立法取得重要进展,体育法律、法规体系的基本框架已经初步形成关于体育立法的总体情况,截至到2009年7月31日,我国现行有效的体育法律1部,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1995年);体育行政法规7部,即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施行办法(1990年)、学校体育工作条例(1990年
4、)、外国人来华登山管理办法(1991年)、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2002年)、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2003年)、反兴奋剂条例(2004年)和彩票管理条例(2009年)。除了上述法律和行政法规外,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官方网站“现行有效的体育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目录”,以及“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有关文件目录”的统计,国家体育总局网站:截至到2007年12月31日,我国现行有效的体育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还有:中央文件5件、部门规章37部、部门规范性文件51件(包括群众体育12件,竞技体育8件,体育经济11件,劳动人事15件,科技、文化、外事、信访5件)、其他文件27件;我国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政
5、府规章和有关文件共有207件,其中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137件,地方文件70件。在我国上述的体育立法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下简称体育法)可以被认为是“体育基本法”,它“填补了国家在体育立法领域的一项空白,结束了我国体育事业无法可依的历史,标志着我国体育工作开始进入依法行政、依法治体的新阶段。这是新中国体育事业发展的一座里程碑。”伍绍祖:依法行政、以法治体的基本纲领,载求是1995年第23期,第22页。其他诸多体育立法都是围绕体育法而展开的,是体育法的配套立法。体育法极大地促进了我国体育法治建设和体育事业的发展。此外需要特别提及的是,从上述立法中我们也看到,在注重体育实体法立法的同时,我们
6、也开展了体育程序方面的立法尝试,如为了保障体育立法的科学性、规范体育立法程序,国家体育总局于1999年5月制定了体育法规制定程序规定,2005年9月又制定了国家体育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代替了体育法规制定程序规定。我国的体育立法并不是盲目的、无序的,而是在立法规划的指引和指导下科学、有序地进行的。根据体育立法工作的需要和体育立法规定的有关要求,国家体育总局注重加强体育立法的规划、计划工作。如原国家体委于1996年6月编制并印发了19962000年体育立法规划,其中规定:以建立体育法规体系为目标,在综合性体育法规、社会体育法规、学校体育法规、军队体育法规、竞技体育法规、体育专业教育与科技法规、体
7、育保障条件法规、体育奖励与纠纷解决法规等8个方面,提出了数十项体育立法任务,有力地保证了当时体育立法工作的顺利进行。30年来我国的体育立法取得了重要进展,可以说以体育法为基本法律、有关法规、规章相配套的体育法律、法规体系的基本框架已经初步形成。参见:国家体育总局局长刘鹏在2005年全国体育局局长会议上的讲话(2005年2月3日),载自国家体育总局官方网站:(二)体育执法纳入了依法行政轨道,“依法治体”初见成效在体育执法方面,主要是对体育法的贯彻实施以及在体育领域的各项工作中切实依法办事。首先,开展体育法执法调研和执法检查。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先后于1996年9月、1997年5月、1997年1
8、2月、2000年11月、2001年12月和2004年10月,多次组织体育法执法调研和执法检查,以保证体育法的贯彻实施。其次,明确体育执法项目,加强体育领域依法行政。根据2006年7月国家体育总局发布的关于公布行政执法项目和执法依据的公告,明确了国家体育总局的35项行政执法项目。具体包括:行政许可类(5项)、行政审批类(8项)、行政确认类(5项)、行政处罚类(13项)、行政备案类(1项)、行政裁决类(1项)、其他类(2项)。同时,体育行政部门结合贯彻落实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制度的需要,加紧完善和强化体育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形成了全国范围内上下衔接、协调有序的体育执法机制。第三,
9、加强体育执法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在执法制度建设方面,主要是建立了执法责任制。如1997年北京市体委制定了关于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规定,河北、山西、内蒙古等地也对体育行政执法工作作出了具体规定,其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明确执法责任、完善执法形象、优良执法环境、规范执法程序、提高执法效率、严格过错追究、加强执法保障。在执法队伍建设方面,组织培训、建立资格管理制度等,以提高队伍素质和执法水平。例如,北京市体育局建立了体育系统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制定了体育行政执法人员工作守则,并形成体育执法的市体育部门设立督察组、区县体育部门设立督察分组、体育场馆等单位设立督察岗的三级督察网络。第四,积极推进
10、行政许可制度的改革。行政许可是行政执法的重要内容,为了做好体育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国家体育总局成立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积极配合国家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和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工作。先后发布了关于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2004年9月)、国家体育总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有关事宜的公告(2005年5月)、关于下发总局行政许可项目审批条件及程序的通知(2005年5月)、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公布行政执法项目和执法依据的公告(2006年7月)等重要文件。确立了开办少年儿童体育学校、开办武术学校、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举办攀登山峰活动、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等5项体育行政许可项目;确立了国家正式开
11、展的体育竞赛项目立项审批和举办全国性和国际性体育竞赛审批等两项非许可审批项目。第五,体育执法重点领域取得明显效果。如对体育场地设施保护、体育市场监管、奥林匹克标志保护、反兴奋剂等方面,我们强化执法力度,执法效果比较明显。第六,体育执法监督与体育执法相对人权利救济提上日程。对体育执法的监督是保证“依法治体”的重要方面,也是保障体育行政执法相对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体育执法监督与相对人权利保护与救济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随着体育事业的发展,体育纠纷日益增多,为此我们已经开始注意加强这方面的工作,并出台了一些相关规定,如国家体育总局信访工作办法、国家体育总局行政复议程序及法律文书示范文本等。第七、政
12、务信息公开工作初步展开。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保障公民、法人和有关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权利,提高行政工作的透明度,推动国家体育总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实施(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要求,国家体育总局在认真组织部署、制定实施方案基础上,于2008年5月1日起,全面启动了国家体育总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2008年5月1日至2009年3月26日,国家体育总局网站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共计357条,其中总局机关242条、直属事业单位115条。范围包括机构设置、基本职能、办公地址、联系方式,体育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体育工作动态等;受理并答复依申请公开邮件、
13、局长信箱的群众来信及电话咨询70余件次。内容涉及国家体育总局颁布的法规、条例,竞技体育、群众体育、体育产业,运动员、教练员、科研人员、管理人员等诸多方面。(三)体育法学研究形势喜人,研究领域不断扩展,研究深度不断加强我国体育法学研究开展的比较晚,但发展很快,形势喜人。论文、教材、专著越来越多,研究领域越来越广泛,研究内容越来越深入。1997年,我国体育学被列入国家社会科学一级学科,体育法学成为我国体育学下设的独立二级学科,教育部也确定体育法学作为体育专业的正式课程,使体育法学的科学地位不断提升,体育法学研究更加受到重视。2003年中国法学会批准成立了中国法学会体育法学研究会,并于2005年召开
14、了成立大会,这为体育法学研究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组织保证,同时也吸纳了更多的法学界专家关注和从事体育法学的研究。为了考察我国关于体育法研究的情况,笔者在“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中,以“查询范围”为“政治军事与法律”,“检索项”为“篇名”,“检索词”为“体育法”,“范围”为“全部期刊”,“匹配”为“精确”,检索了19792008年30年间“体育法”方面的研究论文,共有记录93条。中国知网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http:/166.111.120.107/kns50/Brief.aspx?ID=CJFD&classtype=&systemno=&NaviDatabaseName=&NaviField=(2
15、008年4月29日检索)。剔除其中的知识介绍和法律条文,“体育法”论文共计82篇。其中19791993年为0篇,我们注意到该统计的第一篇论文出自1994年,但此前的1993年于善旭教授就曾发表过体育法方面的论文,即论体育法的调整对象,载天津体育学院学报1993年第4期,第712页。所以这里的统计并非准确无误,仅供参考。1994年1篇,1995年13篇,1996年4篇,1997年1篇,1998年4篇,1999年6篇,2000年2篇,2001年1篇,2002年3篇,2003年6篇,2004年3篇,2005年9篇,2006年16篇,2007年5篇,2008年8篇。上述的82篇论文中,由体育院校学报和
16、体育刊物发表的52篇,非体育类大学学报(社科类)发表的11篇,法学方面的杂志发表的10篇,其他方面的杂志发表的9篇;涉及体育法基本理论的38篇,体育法制定、宣传的5篇,体育法实施、执行情况的10篇,体育法修改、完善的16篇,外国法、比较法的13篇。详见表1。表1:论文数体育法理论体育法制定体育法实施体育法修改外国法比较法体育类杂志社科类杂志法学类杂志其他类杂志总数82485101613521110993年以前000000000094年11195年13244312196年43121197年11198年41321199年6425100年2111101年11102年33303年63215104年31
17、2305年95112421206年16772932207年522122108年8341341我们采用这样的统计方法,统计数字并不是绝对准确的,而且统计的范围也并不包括著作、译著和学生的学位论文等。但我们通过论文发表的大概数量和论文论述的主要内容,还是可以大致了解我国关于体育法研究的发展脉络和基本状况的。从表1我们可以看到,我国关于体育法的研究,主要是围绕着体育法的制定、实施和修改而进行的。1995年因为体育法的颁布实施,论文发表的较多,2005年以后论文数也比较多,但最多也只是2006年的16篇,反映了我国体育法研究还有待进一步加强。从论文发表杂志的分布看,体育类杂志52篇占了总数82篇的63
18、.4,而法学类杂志仅有10篇,所占比例为8.2,这反映了体育院校较之政法院系有更强的研究实力的基本现实,也反映了法学界和法学类杂志对体育法研究重视不够的问题。二、改革开放三十年我国体育法治建设的基本经验(一)体育法治建设与体育改革和国家法治建设相适应1993年5月国家体委发布了关于深化体育改革的意见,提出了进一步改革体育行政管理体制,加强宏观调控能力;加快运动项目协会实体化步伐,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协会制;建立集中与分散相结合,多强对抗的训练体制;改革竞赛制度,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坚持社会化方向,加快群众体育的发展;以产业化为方向,增强体育自我发展能力;转换科技教育运行机制,加速体育科学化;实行全
19、方位对外开放,拓展国际与地区间的体育交往;完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推动配套改革;从实际出发,积极稳妥地推进体育改革等十项改革目标和要求。1995年体育法正是在这样的体育改革时代背景下制定的。1992年小平同志南巡讲话后,同年10月召开的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把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从而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1993年宪法修正案规定了“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1995年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里程碑,1999年宪法修正案将这一治国方略规定到了宪法中。在市场经济与依法治国进程中,体育改革和依法行政协
20、调而有序,体育法治的建设和发展是与体育改革不断深入,国家法治建设不断推进相适应的。同时,体育法治建设是现代体育事业发展和国家法治建设的重要构成,因此它也是对体育事业发展的保障和对国家法治建设的推动。(二)体育法治建设的全方位推进与渐进性推进相统一由于我国体育法治建设起步较晚,因此从一开始便体现出了全方位推进的态势,同时全方位的体育改革也要求体育法治建设与其相适应。所以以体育法为核心,其他配套立法为辅助,全面、系统、协调地整体性推进是我国体育法治建设的一个特点。但由于我国体育法学研究的相对薄弱,体育改革“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体育体制和良性循环的运行机制,是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工作对改
21、革既要积极又要稳妥。重大改革措施的出台,要按照先试点、后推广的原则,统筹规划,分步实施。要不断总结经验,对改革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加以引导和解决,避免出现大的失误,使深化体育改革工作有秩序、有步骤地进行。国家体委1993年5月24日关于深化体育改革的意见。国家体育总局官方网站:所以我国体育法治建设又体现了渐进性推进的特点。即全方位推进与渐进性推进的统一。(三)体育法治建设的国外经验与本国环境相结合在我国体育法学研究的介绍中,我们看到在82篇论文中有13篇是涉及外国行政法和比较体育法的,约占16,这样的比例还是很高的。体育是无国界的,学者们在对我国体育法的研究中,大量介绍和借鉴国外经验,并将其与我国
22、体育环境、体育传统、体育制度、体育文化、体育实践等相结合,推动了体育法学的研究,推动了体育法治的建设。(四)体育法学研究中体育院系与政法院系研究的互补在我国体育法的研究队伍中,除少量的体育管理人员以外,绝大多数是高等院校的教师,这其中大多数又是来自体育院校的教师,他们的论文也主要发表在体育院校的学报和体育类的杂志上。近年来,随着中国法学会体育法研究会的成立,以及法学边缘学科日益受到关注,一些政法院系的教师开始研究体育法。体育院系的研究者对“体育”比较了解,研究领域主要是以“体育”的领域划分的,如竞技体育、大众体育、学校体育、体育文化、体育产业中的法律问题等;而政法院系的研究者对“法律”比较了解
23、,研究领域主要是从“法律”的领域划分的,如体育行政与体育诉讼(行政法)、体育纠纷的解决(诉讼法)、体育暴力、“黑金体育”、“体育诈骗”、假球、黑哨、兴奋剂等(刑法),体育中的知识产权法律问题(知识产权法)、运动员的社会保障(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等等。这两部分研究者各有所长,也各有不足,共同研究、取长补短,体现了互补性。(五)体育法治建设与北京奥运会的良性互动2008年北京奥运会极大地促进了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和体育法治建设,2002年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2003年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2004年的反兴奋剂条例,以及我国一些省市的志愿者立法(特别是2007年北京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都是在
24、北京奥运会的推动下出台的。同时这些立法对北京奥运会的成功举办也起到了重要作用。特别是以北京奥运会为契机,开展了体育法修改和体育配套立法完善的讨论。在我国体育法学研究的介绍中,我们看到在82篇论文中有16篇是探讨体育法的修改、完善的,约占20。体育法治因北京奥运会而受到社会各界重视,为我国体育法治的进一步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社会条件。三、我国体育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与体育法的修改(一)我国体育法治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如上所述,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体育法治建设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与体育改革和国家体育事业的发展要求,与国家法治建设的整体发展要求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我们认真研究、总结和
25、改进。首先,体育法学研究相对薄弱。影响体育法治建设的发展、完善的因素很多,其中理论研究对体育法治建设的推动作用不容忽视。就我国目前情况而言,从事体育法学的研究者主要是体育院校的学者,他们的视角和法律全局观有一定的局限性,对中国整个法学研究和法治建设的情况把握不够,平时与法学界的交流也比较少,而法学院系的学者对体育法的研究重视不够,专门的研究人员很少,法学类杂志发表体育法学论文也不多,从而使我国体育法学的研究与法学的整体研究脱节,较之于法学其他领域,我国体育法学的研究相对薄弱。同时,由于体育法学的特殊性,使其涉及到法学的诸多领域,如体育管理等涉及行政法,体育合同等涉及民法,体育产业等涉及经济法,
26、体育标识保护等涉及知识产权法,体育犯罪涉及刑法,体育纠纷处理涉及仲裁与诉讼法,体育教练员、运动员、裁判员待遇等涉及劳动和社会保障法,等等,由此造成体育法学研究上的困难。其次,体育立法相对滞后。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大力加强法治建设,根据2008年2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的中国的法治建设白皮书的统计,截至2007年底,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共有229件,其中宪法及宪法相关法39件、民法商法32件、行政法79件、经济法54件、社会法17件、刑法1件、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7件。由上述统计可以看到,在229件法律中,行政法律最多,为79件,占法律总数的1/3以上,其次是54件的经济法类立法,这反映了我国改革开放
27、新时期市场与政府问题是立法的中心。在229件法律中,专门的体育法律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它是被归入行政法类立法中的。由于国家立法任务繁重,立法项目千头万绪,法律又是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务会制定的,其内容涉及国家主权、国家机关组织、中央与地方关系、犯罪与刑罚、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基本的民事、经济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制度、诉讼和仲裁制度等国家重要的政治经济、组织管理和公民权利保护等制度的,所以在体育法体系中,寄希望于制定更多的体育法律是不现实的,为此我们将体育立法的着眼点放在了层次较低的立法上。但问题是我们没有很好的利用体育法这一唯一的体育法律,建设我们的体育法治,而是忽视了体育
28、法的配套立法,更是忽视了对体育法与时俱进的修改和完善。这里需要指出的是,虽然国家体育总局刘鹏局长在2005年全国体育局长会议上的讲话(2005年2月3日)中明确提出:“我国以体育法为基本法律,有关法规、规章相配套的体育法律法规体系的基本框架已经初步形成”,但同时在该讲话中他也指出:“要尽快出台一批对体育改革和发展起促进和保障作用的支柱性立法项目,完善各项配套法规。尽快建立健全我国体育争议仲裁机制,为2008年奥运会提供法律支持和保障。”所以,既然“一批”“支柱性立法项目”都还没有出台,“体育法律法规体系的基本框架”也只能是“初步形成”了。第三,未能建立起有效的体育纠纷解决机制。我国现有的纠纷解
29、决机制主要是行政、民事和刑事等的诉讼制度,劳动争议、医疗纠纷等的仲裁制度,以及信访制度。以前我们比较注重的是诉讼解决纠纷机制,近年来开始加强对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研究。刑法与刑事诉讼法,民法与民事诉讼法,都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相伴而生的,而在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关系上,由于没有行政法法典,所以我们走了一条先制定诉讼程序法(即1989年制定、1990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后制定和完善行政实体法(如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7年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2003年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30、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的道路。而我国的体育立法,并不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相伴而生,更不是先有程序法,再进一步通过程序法推动实体法的制定、完善,而是只有实体法(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没有相应的程序立法。体育纠纷有其特殊性,专业性、时效性较强,按照现有的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等诉讼解决纠纷机制,很难及时、有效地解决体育纠纷,而体育仲裁制度又没能很好地建立起来,通过信访解决纠纷在时效性、实效性和制度化等方面也都存在很多问题。近年来,我国体育纠纷及其诉讼越来越多,但解决效果并不理想也反证了这一点。随着我国体育改革的深入和体育事业的发展,随着国家法治建设的推进和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更多、更复杂
31、的体育纠纷将摆在我们面前。如何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体育纠纷解决机制,对于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也是我们当前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二)我国体育法修改的背景我国1995年颁布实施的体育法)悄然走过了14个年头而没有做过一次修改。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一部、也是唯一的一部体育法律,它在保证我国体育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增强人民体质,提高运动技术水平,扩大体育对外开放,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推进“依法治体”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体育法带有明显的计划经济的历史印记,作为“体育基本法”、“体育管理法”、“体育大全法”、“体育政治法”的体育法,在制度变迁、社会进步
32、、时代发展的大背景下,在市场经济发展、公共行政改革、政府职能转变过程中,面对体育的市场化、职业化、产业化和社会化,面对如何推动、深化体育改革,巩固体育改革的成果,并进一步促进体育事业蓬勃发展等问题,难于应对、无力承载,体育法的修改已成必然。国家体育总局局长刘鹏在2005年全国体育局长会议上的讲话(2005年2月3日)中,关于“当前要做好的主要工作”部分提出:要“推动现有体育法的修改工作,争取早日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议程。”2005年9月22日,国家体育总局政策法规司发出了关于征集修改有关论文的通知(体政字200581号),并于2006年2月2728日,在天津体育学院召开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
33、国体育法理论研讨会”。2005年1月,北京市人大代表沈梦培、王玉梅向北京市人大提出修改体育法,推进体育产业化进程以中国足球为例的议案,参见谢文英:发展中国足球须从修改体育法入手按照体育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由足协管理足球比赛违背依法行政原则,载自检察日报2005年12月22日。“业内人士预测,为了迎接2008年奥运会,全国人大最迟应在2006年,将修订体育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规划提到议事日程上来。”十周年专家建议细化体育权利,载自北京青年报2005年9月16日。国家体育总局在体育事业“十一五”规划中也明确提出,要“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的修改工作”,载自中国体育报2006年7月27日。等等,体育法的
34、修改已经提上了日程。四、“后奥运”时代我国体育法修改的理念和思路(一)体育法修改的认识上的误区对于体育法的修改,有一种观点认为,“宜粗不宜细的立法原则为指导的本身内容粗糙,可操作性差,愈来愈不能满足体育事业发展对法的具体需求”,蒙雪、黄明:试论我国的修改、完善,载自天津体育学院学报,2003年第18卷第4期,第72页。“立法的粗糙、简单和原则性立法技术的相对不成熟和体育改革发展的复杂程度的可预见性差,该法的局限性非常明显”。刘凤霞:对现行修改之思考,载自浙江体育科学,2003年8月第25卷第4期,第5页。持该种观点的学者将体育法修改的原因之一归咎于体育法自身立法原则的失当和立法技术的不成熟。由
35、此而涉及到了对体育法的基本评价,涉及到了对体育法修改的立法思路、原则以及立法技术的认识。我们认为,对体育法的评价不能脱离当时的立法背景和立法条件,否则有失准确、客观和公允。时任国家体委主任的伍绍祖同志在谈到体育法制定的必要性时说:我们在体育事业的发展中存在着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是:群众参加体育活动的权利没有得到充分的保障,公民体质状况不容乐观;体育基础设施落后的状况没有得到根本改变,场地不足,又大量被占;市场经济体制下体育行政部门对体育事业的领导、协调、监督职能尚未充分发挥。参见伍绍祖:关于的说明。北大法意网:由此可见,当时我国体育事业发展过程中面临的诸多困难和问题急待通过体育立法加以解决,制
36、定体育法是当时的形势所迫。但由于当时我国的体育改革刚刚起步,1993年5月24日国家体委发布了关于深化体育改革的意见,提出了进一步改革体育行政管理体制,加强宏观调控能力;加快运动项目协会实体化步伐,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协会制;建立集中与分散相结合,多强对抗的训练体制;改革竞赛制度,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坚持社会化方向,加快群众体育的发展;以产业化为方向,增强体育自我发展能力;转换科技教育运行机制,加速体育科学化;实行全方位对外开放,拓展国际与地区间的体育交往;完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推动配套改革;从实际出发,积极稳妥地推进体育改革等十项改革目标和要求。国家体育总局官方网站:而“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37、相适应的体育体制和良性循环的运行机制,是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工作对改革既要积极又要稳妥。重大改革措施的出台,要按照先试点、后推广的原则,统筹规划,分步实施。要不断总结经验,对改革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加以引导和解决,避免出现大的失误,使深化体育改革工作有秩序、有步骤地进行。国家体委:关于深化体育改革的意见,1993年5月24日。国家体育总局官方网站:故此,体育法的制定坚持“宜粗不宜细”的立法原则,内容的规定简单了一些,原则了一些,这是由当时立法的迫切性和体育改革刚刚起步的客观状况决定的,其规定的原则也是为体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留有余地的,不能由此得出体育法立法原则存在偏差和立法技术落后的结论。我们设
38、想如果当时体育法不采取“宜粗不宜细”的立法原则,而是具体详尽,增强其“可操作性”,那岂不是更加无法适应迅速发展、变化的体育改革的形势吗?而实际上体育法还是确认了当时体育改革的成果的,如原则规定“国家推进体育管理体制的改革”(第3条第2款),并对运动员可流动转会(第29条)、社会力量集资举办体育活动(第3条第2款、第42条)等作了规定。同时还对较早预见的“不许使用兴奋剂”、“黑哨”等作了原则性规定(第34条第1、2款)。据参加了体育法的起草和制定工作的天津体育学院于善旭教授介绍,“在体育市场发展方面,最初的体育法草案中曾经有一章进行专门的规定,但限于当时体育市场发展的水平,体育法中仅保留了一条。
39、也就是依据这点规定,国家先后出台了相关规定,为体育市场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如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反兴奋剂条例等。”参见十周年专家建议细化体育权利,载自北京青年报2005年9月16日。我们认为,体育法内容的规定的确比较原则,但我们可以通过配套立法解决其具体化和贯彻实施问题。所以问题的关键并不在于体育法的规定是“原则”还是“具体”,而在于以体育法为核心的体育法体系的建立与完备。由于我们在体育法的配套立法方面做的不够,所以在体育法的修改上,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应以2008年北京奥运会作为体育法修改、完善的契机,为了迎接奥运会而要加快以体育法为核心的体育法治建设,形成我国的体育法体系。如中国政法大学
40、体育法研究中心马宏俊副主任表示:“就最基本的概念和原则而言,应该说体育法到了该修改的时候了,否则很难适应就要到来的奥运会。”于善旭教授也认为:“2008年奥运会将是展现我国体育法制化水平的机会,体育管理部门已提出修改体育法的建议,因此在十一五计划中,将把奥运会前后的体育发展热点作为体育法修改的依据,为体育事业的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参见十周年专家建议细化体育权利,载自北京青年报2005年9月16日。这种认识当然不无道理,但问题是与奥运会相联系的体育法的修改是否会偏离正确的方向,而驶入“奥运战略”的轨道。由此我们引入下一个问题体育法修改的理念和思路。(二)“后奥运”时代我国体育法修改的理念和思路如前
41、所述,体育法的修改是在市场经济发展、公共行政改革、政府职能转变的新形势下,如何解决体育改革中面临的市场化、职业化、产业化和社会化的问题为背景而展开的,它需要体育法的“脱政府化”、“脱政治化”。“某些人认为我国的体育运动是所谓的政治体育,政府对体育运动的干涉太多、太滥;体育项目中心仍然是政府权利的延伸;体育争议大多数是依靠行政手段解决的等等,这说明目前体育法已跟不上我国体育运动发展的需要。”参见十周年专家建议细化体育权利,载自北京青年报2005年9月16日。然而,我国把体育法定位为体育“基本法”,强调其为政府体育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法”,这就要求体育法在系统、完整、全面的同时,还要避免过于原则而
42、要具有可操作性,以便于政府体育管理职权的行使。此外,随着体育事业和体育法治建设的发展,体育法的内容极大地扩张和膨胀,今日要修改、完善的体育法,其内容已经不是14年前的体育法所能涵盖的了。以体育“基本法”定位的、内容包罗万象的体育法,其修改、完善的条件是否具备也还是一个问题。修改体育法,意味着体育法的作用发挥受到了限制,它已经难以适应体育事业发展的需要了。影响体育法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的因素很多,它并不仅仅限于立法本身(当然立法的好坏在某种程度上也决定着法的执行和法的作用的发挥)。再好的立法如果得不到很好的执行,它也是不具有实效性的。我国的体育法应该说是一部很好的立法,在当时的社会环境和历史条件
43、下,作为我国第一部体育“基本法”的立法尝试,可以说是成功的。但为什么大家认为它的作用没能得到更加充分的发挥呢?我们认为,我国体育法实效性的发挥受到了来自以下三个方面的限制:第一是受到体育法配套立法不完备的限制。体育法颁布实施14年来,学者们对体育法的配套立法做了许多专门、系统、深入的研究,并提出了很有价值的“对策”和“构想”。参见于善旭、张剑、陈岩:建立以为核心的我国体育法规体系的框架构想,载自中国体育科技,1999年(第35卷)第1期,第311页;于善旭、陈岩、李雁军:完善配套立法的对策探讨,载自体育与科学,1999年1月(第20卷),第510页。与此同时,体育立法工作也取得了很大的进展,虽然如此,我们也应该看到,体育法实施的配套立法仍然存在着许多的空白,如体育法第33条规定,“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体育仲裁机构的设立办法和仲裁范围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但体育法颁布实施14年后的今天,关于体育纠纷仲裁方面的所谓的“国务院另行规定”仍未能出台。配套立法的不完备,必然影响体育法的贯彻落实。第二个限制是由于体育管理体制转轨,体育事业改革,新的问题层出不穷,体育法没有明确、具体的对应条款,相关理论研究又没有跟上,提不出有效的解决问题的办法,使体育立法在反映体育改革,适应形势发展,解决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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