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394-2007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含条文说明)演示教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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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Good is good, but better carries it.精益求精,善益求善。GB50394-2007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含条文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CodeofdesignforintrusionalarmsystemsengneeringGB50394-2007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007年8月1日中国计划出版社2007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586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3942007,自2007
2、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3、5.2.2、5.2.3、5.2.4、9.0.1(3)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oO七年三月二十一日目录1总则12术语23基本规定34系统构成55系统设计75.1纵深防护体系设计(7)5.2系统功能性能设计(7)6设备选型与设置106.1探测设备(1o)6.2控制设备(12)6-3无线设备(12)6.4管理软件(13)7传输方式、线缆选型与布线(14)7.1传输方式(14)7.2线缆选型.(14)7.3布线设计(15)8供电、防雷与接地(15)9系统安全性、可靠性、电磁兼
3、容性、环境适应性(18)10监控中心附录A设计流程与深度附录B常用入侵探测器的选型要求本规范用词说明-.附:条文说明1总则1.0.1为了规范入侵报警系统工程的设计,提高入侵报警系统工程的质量,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和国家、集体、个人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以安全防范为目的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群体的入侵报警系统工程的设计。1.0.3入侵报警系统工程的建设,应与建筑及其强、弱电系统的设计统一规划,根据实际情况,可一次建成,也可分步实施。1.0.4入侵报警系统工程应具有安全性、可靠性、开放性、可扩充性和使用灵活性,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实用可靠。1.0.5入侵
4、报警系统工程的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2术语2.0.1入侵报警系统intruderalarmsystem(IAS)利用传感器技术和电子信息技术探测并指示非法进入或试图非法进入设防区域(包括主观判断面临被劫持或遭抢劫或其他譬急情况时,故意触发紧急报警装置)的行为、处理报警信息、发出报警信息的电子系统或网络。2.0.2报警状态alarmcondition系统因探测到风险而作出响应并发出报警的状态。2.0.3故障状态faultcondition系统不能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正常工作的状态。2.0.4防拆报警tamperalarm.因触发防拆探测装置而导致的报警。2
5、.0.5防拆装置tamperdevice用来探测拆卸或打开报警系统的部件、组件或其部分的装置。2.O.6设防setcondition使系统的部分或全部防区处于警戒状态的操作。2.0.7撤防unsetcondition使系统的部分或全部防区处于解除警戒状态的操作。2.0.8防区defencearea利用探测器(包括紧急报警装置)对防护对象实施防护,并在控制设备上能明确显示报警部位的区域。2.0.9周界perimeter需要进行实体防护或和电子防护的某区域的边界。2.0.10监视区surveillancearea实体周界防护系统或和电子周界防护系统所组成的周界警戒线与防护区边界之间的区域。2.0.
6、11防护区protectionarea允许公众出入的、防护目标所在的区域或部位。2.0.12禁区restrictedarea不允许未授权人员出入(或窥视)的防护区域或部位。2.0.13盲区blindzone在警戒范围内,安全防范手段未能覆盖的区域。2.0.14漏报警leakagealarm入侵行为已经发生,而系统未能做出报警响应或指示。2.0.15误报警falsealarm由于意外触动手动装置、自动装置对未设计的报警状态做出响应、部件的错误动作或损坏、操作人员失误等而发出的报警信号。2.0.16报警复核checktoalarm利用声音和或图像信息对现场报警的真实性进行核实的手段。2.0.17紧
7、急报警emergencyalarm用户主观判断面临被劫持或遭抢劫或其他危急情况时,故意触发的报警。2.0.18紧急报警装置emergencyalarmswitch用于紧急情况下,由人工故意触发报警信号的开关装置。2.0.19探测器detector对入侵或企图入侵行为进行探测做出响应并产生报警状态的装置。2.0.20报警控制设备controller在入侵报警系统中,实施设防、撤防、测试、判断、传送报警信息,并对探测器的信号进行处理以断定是否应该产生报警状态以及完成某些显示、控制、记录和通信功能的装置。2.0.21报警响应时间responsetime从探测器(包括紧急报警装置)探测到目标后产生报警
8、状态信息到控制设备接收到该信息并发出报警信号所需的时间。3基本规定3.0.1入侵报警系统工程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和入侵报警系统技术要求)GAT368的相关规定。3.0.2入侵报警系统工程的设计应综合应用电子传感(探测)、有线无线通信、显示记录、计算机网络、系统集成等先进而成熟的技术,配置可靠而适用的设备,构成先进、可靠、经济、适用、配套的入侵探测报警应用系统。3.0.3入侵报警系统中使用的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现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并经法定机构检验或认证合格。3.0.4入侵报警系统工程的设计应遵循以下原则:1根据防护对象的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环境条件、
9、功能要求、安全管理要求和建设投资等因素,确定系统的规模、系统模式及应采取的综合防护措施。2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设计任务书、建筑平面图和现场勘察报告,进行防区的划分,确定探测器、传输设备的设置位置和选型。3根据防区的数量和分布、信号传输方式、集成管理要求、系统扩充要求等,确定控制设备的配置和管理软件的功能。4系统应以规范化、结构化、模块化、集成化的方式实现,以保证设备的互换性。3.0.5入侵报警系统工程的设计流程与设计深度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设计文件应准确、完整、规范。4系统构成4.0.1人侵报警系统通常由前端设备(包括探测器和紧急报警装置)、传输设备、处理控制管理设备和显示记录设备四个部分构成。
10、402根据信号传输方式的不同,入侵报警系统组建模式宜分为以下模式:1分线制:探测器、紧急报警装置通过多芯电缆与报警控制主机之间采用一对一专线相连(图4.0.21)。2总线制:探测器、紧急报警装置通过其相应的编址模块与报警控制主机之间采用报警总线(专线)相连(图4.0.2-2)。3无线制:探测器、紧急报警装置通过其相应的无线设备与报警控制主机通讯,其中一个防区内的紧急报警装置不得大于4个(图4.0.2-3)。4公共网络:探测器、紧急报警装置通过现场报警控制设备和或网络传输接人设备与报警控制主机之间采用公共网络相连。公共网络可以是有线网络,也可以是有线-无线-有线网络(图4.0.2-4)。注:以上
11、四种模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组合使用;可单级使用,也可多级使用。5系统设计5.1纵深防护体系设计5.1.1入侵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整体纵深防护和局部纵深防护的要求,纵深防护体系包括周界、监视区、防护区和禁区。5.1.2周界可根据整体纵深防护和局部纵深防护的要求分为外周界和内周界。周界应构成连续无间断的警戒线(面)。周界防护应采用实体防护或和电子防护措施;采用电子防护时,需设置探测器;当周界有出人口时,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5.13监视区可设置警戒线(面),宜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5.1.4防护区应设置紧急报警装置、探测器,宜设置声光显示装置,利用探测器和其他防护装置实现多重防护。5.1.5禁区
12、应设置不同探测原理的探测器,应设置紧急报警装置和声音复核装置,通向禁区的出入口、通道、通风口、天窗等应设置探测器和其他防护装置,实现立体交叉防护。5.1.6被防护对象的设防部位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的相关要求。5.2系统功能性能设计5.2.1入侵报警系统的误报警率应符合设计任务书和或工程合同书的要求。5.2.2入侵报警系统不得有漏报警。5.2.3入侵报警功能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紧急报警装置应设置为不可撤防状态,应有防误触发措施,被触发后应自锁。2当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报警控制设备应发出声、光报警信息,报警信息应能保持到手动复位,报警信号应无丢失:1)在设防状态下
13、,当探测器探测到有入侵发生或触动紧急报警装置时,报警控制设备应显示出报警发生的区域或地址;2)在设防状态下,当多路探测器同时报警(含紧急报警装置报警)时,报警控制设备应依次显示出报警发生的区域或地址。3报警发生后,系统应能手动复位,不应自动复位。4在撤防状态下,系统不应对探测器的报警状态做出响应。5.2.4防破坏及故障报警功能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当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报警控制设备上应发出声、光报警信息,报警信息应能保持到手动复位,报警信号应无丢失:1在设防或撤防状态下,当入侵探测器机壳被打开时。2在设防或撤防状态下,当报警控制器机盖被打开时。3在有线传输系统中,当报警信号传输线被断路、短路时。
14、4在有线传输系统中,当探测器电源线被切断时。5当报警控制器主电源备用电源发生故障时。6在利用公共网络传输报警信号的系统中,当网络传输发生故障或信息连续阻塞超过30s时。5.2.5记录显示功能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系统应具有报警、故障、被破坏、操作(包括开机、关机、设防、撤防、更改等)等信息的显示记录功能。2系统记录信息应包括事件发生时问、地点、性质等,记录的信息应不能更改。5.2.6系统应具有自检功能。5.2.7系统应能手动自动设防撤防,应能按时间在全部及部分区域任意设防和撤防;设防、撤防状态应有明显不同的显示。5.2.8系统报警响应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1分线制、总线制和无线制入侵报警系统:不
15、大于2s;2基于局域网、电力网和广电网的入侵报警系统:不大于2s。3基于市话网电话线入侵报警系统:不大于20s。5.2.9系统报警复核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报警发生时,系统宜能对报警现场进行声音复核。2重要区域和重要部位应有报警声音复核。5.2.10无线入侵报警系统的功能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第5.2.1529条的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探测器进入报警状态时,发射机应立即发出报警信号,并应具有重复发射报警信号的功能。2控制器的无线收发设备宜具有同时接收处理多路报警信号的功能。3当出现信道连续阻塞或干扰信号超过30s时,监控中心应有故障信号显示。4探测器的无线报警发射机,应有电源欠压本地指
16、示,监控。6设备选型与设置6.1探测设备6.1.1探测器的选型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0.3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根据防护要求和设防特点选择不同探测原理、不同技术性能的探测器。多技术复合探测器应视为一种技术的探测器。2所选用的探测器应能避免各种可能的干扰,减少误报,杜绝漏报。3探测器的灵敏度、作用距离、覆盖面积应能满足使用要求。6.1.2周界用入侵探测器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1规则的外周界可选用主动式红外入侵探测器、遮挡式微波入侵探测器、振动入侵探测器、激光式探测器、光纤式周界探测器、振动电缆探测器、泄漏电缆探测器、电场感应式探测器、高压电子脉冲式探测器等。2不规则的外周界可选用振动入侵
17、探测器、室外用被动红外探测器、室外用双技术探测器、光纤式周界探测器、振动电缆探测器、泄漏电缆探测器、电场感应式探测器、高压电子脉冲式探测器等。3无围墙栏的外周界可选用主动式红外入侵探测器、遮挡式微波入侵探测器、激光式探测器、泄漏电缆探测器、电场感应式探测器、高压电子脉冲式探测器等。4内周界可选用室内用超声波多普勒探测器、被动红外探测器、振动入侵探测器、室内用被动式玻璃破碎探测器、声控振动双技术玻璃破碎探测器等。6.1.3出入口部位用入侵探测器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1外周界出入口可选用主动式红外入侵探测器、遮挡式微波入侵探测器、激光式探测器、泄漏电缆探测器等。2建筑物内对人员、车辆等有通行时间界
18、定的正常出入口(如大厅、车库出入口等)可选用室内用多普勒微波探测器、室内用被动红外探测器、微波和被动红外复合入侵探测器、磁开关入侵探测器等。3建筑物内非正常出入口(如窗户、天窗等)可选用室内用多普勒微波探测器、室内用被动红外探测器、室内用超声波多普勒探测器、微波和被动红外复合入侵探测器、磁开关入侵探测器、室内用被动式玻璃破碎探测器、振动入侵探测器等。6.1.4室内用人侵探测器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1室内通道可选用室内用多普勒微波探测器、室内用被动红外探测器、室内用超声波多普勒探测器、微波和被动红外复合入侵探测器等。2室内公共区域可选用室内用多普勒微波探测器、室内用被动红外探测器、室内用超声波多
19、普勒探测器、微波和被动红外复合入侵探测器、室内用被动式玻璃破碎探测器、振动人侵探测器、紧急报警装置等。宜设置两种以上不同探测原理的探测器。3室内重要部位可选用室内用多普勒微波探测器、室内用被动红外探测器、室内用超声波多普勒探测器、微波和被动红外复合入侵探测器、磁开关入侵探测器、室内用被动式玻璃破碎探测器、振动入侵探测器、紧急报警装置等。宜设置两种以上不同探测原理的探测器。615探测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每个对探测器应设为一个独立防区。2周界的每一个独立防区长度不宜大于200m。3需设置紧急报警装置的部位宜不少于2个独立防区,每一个独立防区的紧急报警装置数量不应大于4个,且不同单元空间不得作
20、为一个独立防区。4防护对象应在入侵探测器的有效探测范围内,入侵探测器覆盖范围内应无盲区,覆盖范围边缘与防护对象间的距离宜大于5m。5当多个探测器的探测范围有交叉覆盖时,应避免相互干扰。6.1.6常用入侵探测器的选型要求宜符合附录B的规定。6.2控制设备6.2.1控制设备的选型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0.3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根据系统规模、系统功能、信号传输方式及安全管理要求等选择报警控制设备的类型。2宜具有可编程和联网功能。3接入公共网络的报警控制设备应满足相应网络的入网接口要求。4应具有与其他系统联动或集成的输入、输出接口。6.2.2控制设备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现场报警控制设备
21、和传输设备应采取防拆、防破坏措施,并应设置在安全可靠的场所。2不需要人员操作的现场报警控制设备和传输设备宜采取电子实体防护措施。3壁挂式报警控制设备在墙上的安装位置,其底边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1.5m,如靠门安装时,宜安装在门轴的另一侧;如靠近门轴安装时,靠近其门轴的侧面距离不应小于0.5m。4台式报警控制设备的操作、显示面板和管理计算机的显示器屏幕应避开阳光直射。6.3无线设备6.3.1无线报警的设备选型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0.3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载波频率和发射功率应符合国家相关管理规定。2探测器的无线发射机使用的电池应保证有效使用时间不少于6个月,在发出欠压报警信号后,电源应
22、能支持发射机正常工作7d。3无线紧急报警装置应能在整个防范区域内触发报警。4无线报警发射机应有防拆报警和防破坏报警功能。632接收机的位置应由现场试验确定,保证能接收到防范区域内任意发射机发出的报警信号。6.4管理软件641系统管理软件的选型应符合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尚应具有以下功能:1电子地图显示,能局部放大报警部位,并发出声、光报警提示。2实时记录系统开机、关机、操作、报警、故障等信息,并具有查询、打印、防篡改功能。3设定操作权限,对操作(管理)员的登录、交接进行管理。6.4.2系统管理软件应汉化。6.4.3系统管理软件应有较强的容错能力,应有备份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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