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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Good is good, but better carries it.精益求精,善益求善。FDA人用药品和生物制品包装用容器密封系统指导原则-FDA人用药品和生物制品包装用容器密封系统指导原则目录I引言II背景A定义BCGMP、CPSC和USP对包装容器的要求C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III包装组件的合格性确认和质量控制A引言B一般要求C为支持任何药品的原始申请而应提供交的资料D吸入制剂E注射剂和眼用制剂F口服液体制剂、局部用制剂及其局部用给药系统G口服固体制剂和复溶用粉末H其他剂型批准后的包装变更类DMF文件A总体说明B类DMF中包括的信息大包装容器A散装原料药用容器B散装制剂用容器附件A法规要
2、求附件B与包装有关的政策指南附件C提取物研究附件D缩略语附件E参考文献行业指南1人用药品和生物制品包装用容器封闭系统指导原则化学,生产和质控文件I引言本指导原则为提交人用药品与生物制品2所用包装材料信息提供一般原则的指导3。本文件替代FDA于1987年2月发布的关于提交人用药品和生物制品包装资料的指导原则和仿制药办公室于1995年6月30日向行业发布的包装政策声明4。本指导原则并非是阐述制剂生产有关的包装操作应提供的信息。可以采用与本指导原则不同的研究方法,但建议申请人提前就重大的差异,和CDER化学审评员或CBER审评员进行讨论。这是为了避免申请人花费不必要的时间和精力去准备资料,而这种资料
3、可能不被FDA接受。II背景联邦食品、药和化妆品法(以下简称“法案”)要求必须提供包装材料的充分信息。法案第501(a)(3)部分规定,“如果某个药品的容器整体或部分含有毒或有害物质,可能导致药品对健康有害的.”,则该药为劣药。此外,法案第502部分规定,如果某药品的包装存在过失,则被认为错标药品。另外,法案第505部分要求详细描述包装药品所使用的方法,用于包装的设施设备及控制措施(见附录A)。法案第505(b)(1)(D)部分规定,申请人应完整描述药品的生产、加工和包装过程中所采用的方法。其中包括包装药品所使用的设备和控制措施。A定义5组成材料6指的是用来生产包装组件的物质(例如玻璃、高密度
4、聚乙烯(HDPE)树脂、金属)。包装组件指容器密封系统的任何一个组成部件。典型的组件有容器(例如安瓿、西林瓶、瓶子)、容器衬垫(例如管衬)、密封件(螺旋盖、胶塞)、密封件垫片、胶塞顶封、容器内封、输液口(例如大容量注射剂(LVP)、外包装、给药附件和容器标签。主包装组件指的是与药物直接接触或可能直接接触的包装组件。次级包装组件指的是不与药物直接接触的包装组件。容器密封系统指共同盛装和保护制剂的所有包装组件的总和。如果次级包装组件具有为药品提供额外保护的功能,则容器密封系统包括主包装组件和次级包装组件。包装系统等同于容器密封系统。包装或上市包装7是指容器密封系统和标签、相关配件(例如量杯、滴管、
5、药匙)和外包装(例如纸箱或热缩塑料包装)。上市包装是指提供给药师或零售消费者的包装物件,不包括专门用于运输的包装物件。质量是指一种药品若被认为具有治疗或诊断用途时,它所具有的物理、化学、微生物、生物、生物利用度和稳定性方面的品质。在本指导原则中,该术语还可理解为安全性、鉴别、规格、质量和纯度等性质(请见21CFR211.94(a)。提取物特性是指从包装组件中提取的物质的分析特征(通常采用色谱方法)。提取物定量特性是指每种检测成分都可以被量化。BCGMP、CPSC和USP对包装容器的要求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cGMP)对药品包装容器的要求在21CFR第210和211部分。相关部分的列表见附录A。
6、此外,附录B列出了涉及包装问题的政策指南。本指导原则中有关cGMP的参考文献,有助于完整地理解相关要求。更多的信息,请参考FDA关于批准前检查/调查的合规性指导手册(7346.832),它提供了CDER科学家和地区检查员的具体职责。FDA关于保险包装的要求列在21CFR211.132中,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关于儿童安全盖的要求列在16CFR1700中。这些法规要求以及其他相关法规要求的要点见附录A。美国药典会已经制定了药物容器相关的要求,在美国药典/国家处方集(USP/NF)收载的药品专论中有所阐述。对于胶囊剂和片剂用包装容器的要求,一般与容器的设计特性有关(例如,牢固、密封良好或避光
7、)。对于注射剂用包装材料,还对包装材料进行了要求(例如,“单剂量或多剂量用容器,优先选择I类玻璃,避光”)。这些要求详见USP“凡例和要求”项下(保存、包装、贮藏和标签)部分。关于包装材料的要求,USP的“通则”中有详细说明(详见附录A)。C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1IND的申报资料要求IND的化学、生产和质控部分通常应提供临床样品的包装容器信息,包括包装组件、组装后的完整包装系统和所有使用注意事项,以保证原料药及制剂在其临床试验期间得到合适的保护及保存。关于新药I期临床试验需申报的容器密封系统信息的指导原则,请参考FDA关于新药(包括经充分鉴定的治疗性生物技术制品)I期临床试验(IND)申报资料的
8、内容和格式要求(1995年11月)。关于新药II期或III期临床试验需申报的容器密封系统信息的指导原则,将发布在FDA关于新药(包括经充分鉴定的治疗性生物技术制品)II期或III期临床试验(IND)申报资料的内容和格式要求最终版(草案于1999年4月21日公布)。2由其他公司包装制剂的申报资料要求a合同包装商合同包装商是指受申请人委托,代为包装药品的公司。申请人对制剂运输、储存和包装期间的质量负责。和申请人自己包装药品相同,合同包装商所使用的容器密封系统的相关信息,须包括在NDA、ANDA或BLA申报资料的CMC部分或引用的DMF文件中。如果需引用DMF文件,申保资料中应提供相应DMF的授权许
9、可证明(详见第V.A部分)。b再包装商8再包装商是指从制剂生产厂或经销商处购买制剂,经重新包装,标签标注新生产厂后,再销售的公司。再包装商对该药品的质量和稳定性负责。重新包装的操作要求须符合cGMP(21CFR第211部分)的要求。除非再包装商进行稳定性研究外,cGMP(21CFR第211部分)还对重新包装制剂的有效期有所限制9。如果再包装商使用与原申请中已批准的相同容器密封系统,则不要求提供包装容器的合格性确认信息。药品生产和加工的所有重要流程(包括制剂包装流程),须包括在NDA、ANDA或BLA申报资料的CMC部分或引用的DMF文件中。唯一例外的情况是固体口服制剂的再包装步骤,因为其注册申
10、请已经被批准10。对于生物制品,认为重新包装步骤是生产工艺中的一部分,需要得到批准(21CFR600.3(U)和601)。III包装组件的合格性确认和质量控制A引言药品或生物制品的包装用容器密封系统,作为药品或生物制品NDA、ANDA或BLA申请的一部分,由CDER和CBER批准。一种包装系统被批准用于某种药品,并不自动认为也适合其他药品。每个申请均应提供足够的信息来证明所拟定的容器密封系统及其组件适合其预期用途。申请资料中应当提供信息的类型和程度取决于剂型和给药途径。例如,注射剂或吸入制剂用的包装系统应当提供的资料,通常比口服固体制剂用包装系统所提供的信息要更详细。因为液体类制剂更可能与包装
11、组件发生相互作用。表1.列出了不同给药途径的相关程度与包装组件-制剂相互作用之间的关系。表1常用制剂的包装容器关注度分级与给药途径的相关程度包装组件与制剂相互作用的可能性高中低最高吸入用气雾剂和溶液;注射液和注射用混悬液a无菌粉末和注射用粉末;吸入粉末高眼用溶液和混悬液;透皮软膏剂和贴剂;鼻用气雾剂和喷雾剂低局部用溶液和混悬液;局部用和口腔气雾剂;口服溶液和混悬液外用粉末;口服粉末口服片剂和口服胶囊(硬胶囊和软胶囊)a表格中混悬液是指2个非混溶相(例如液相中的固相或液相中的液相)的混合物。同样,它包括各种剂型,例如乳膏剂、软膏剂、凝胶剂和乳状剂以及药用意义的混悬剂。本指导原则将对最常用剂型的容
12、器密封系统,按照5种基本类型进行讨论:吸入用制剂(第III.D部分);注射剂和眼用制剂(第III.E部分);口服液体制剂和局部用药制剂,以及局部给药系统(第III.F部分);口服固体制剂和复溶用粉末(第III.G部分);其他剂型(第III.H部分)。B一般要求适用性指的是为证明组件或容器密封系统适用于预期用途,而开展的符合事先确定指标的一系列测试和研究。质量控制(QC)是指所采用并认可的一系列特有测试,以保证该申请被批准后,组件或容器密封系统能持续具备在适用性研究中所确定的特性。相关配件和次级包装组件两小节阐述了为确定这些类型的组件的适用性和质量控制而进行的测试和研究。但是,容器密封系统和包装
13、工艺的适用性,最终要通过完整的长期稳定性研究来确定。1预期用途的适用性每个拟采用的包装系统应证明适合其预期用途:须充分保护该制剂;应当与该制剂相容;在该制剂的使用和特定给药途径下,其组成材料须安全。如果包装系统除盛装该制剂外的其他功能,应证明装配后的容器密封系统可以正确发挥作用。用于证明包装适用性的资料,可由申请人、或材料或组件的供应商提供,也可以由他们的合同实验室提供。应当提供以下详细资料:试验、方法、接受标准、标准品和方法验证。上述资料可放在申报资料中直接提交,也可通过DMF的引用而间接提交。如果引用了DMF,申报资料中必须附上DMF的授权许可(LOA)(请见第V.A节)。下面将阐述包装组
14、件和/或系统相关的保护性、相容性、安全性和性能的一般关注点。在本指导原则中,也将结合特定的剂型和给药途径对组件功能性和给药系统一并进行阐述(见第III.D、III.E、III.F、III.G和III.H部分)。a保护性容器密封系统应为制剂提供充分的保护,以保证该制剂在有效期内避免一些不良因素(例如温度、光)的影响而导致质量下降。引起质量下降的因素通常有:光照、溶剂损失、接触活性气体(例如氧气)、吸收水蒸气和微生物污染。还可能因为受到污染而造成无法接受的质量下降。并非所有药品都易于受上述因素影响而质量下降。不是所有药品都具有光敏性。不是所有片剂都因吸收水分导致质量下降。对氧气敏感多见于液体制剂。
15、对于某一特定制剂,可以通过实验室研究来确定哪些因素会影响药品质量。避光保护常用不透明或棕色容器,或采用不透明的次级包装组件(例如纸箱或外袋)11。USP光透过检查(USP)是评价容器光透过性的公认标准。在贮藏期间,固体和口服液体制剂,常因为不透明外包装组件被去除而发生暴露于光照的情形,与标签和USP专论的要求不符合。因此,公司在必要时,须考虑采用附加或替代措施为这些药品提供避光保护。溶剂损失,常发生于可透过性屏障(例如聚乙烯容器壁),密封不当或泄漏。泄漏可能是因为粗暴操作或容器和密封件之间结合不紧密(例如由于储存期间压力增大)。泄漏还可能发生于管状容器中,原因是焊封处有裂缝。水蒸气或活性气体(
16、例如氧气)可能通过可透过性容器表面(例如低密度聚乙烯(LDPE)瓶壁)或通过密封处慢慢扩散而穿过容器密封系统。塑料容器易于发生上述两种情况。玻璃具有相对不可透过性,玻璃容器似乎能提供更好的保护,但只有在玻璃容器和封盖良好密封时才更有效。避免微生物的污染,在于包装系统密封后容器继续维持适当的完整性。制剂的生产和包装过程中须使用恰当的、经验证过的方法。b相容性与制剂相容的包装组件不应发生足以导致制剂或包装组件不合格的相互作用。相互作用的情形有:因吸附和吸收原料药而导致的含量下降、由于从包装组件中迁移出来的化学成分引起原料药降解而导致效价损失;因吸附、吸收或迁移物诱导的降解引起赋形剂浓度降低;沉淀;
17、制剂pH变化;制剂或包装组件变色;或者包装组件脆性增大。有些相互作用,可在容器密封系统及其组件的合格性研究中发现。有些相互作用,则只有在稳定性试验中得以发现。因此,不管是为初次申请、补充申请进行的稳定性试验,还是为满足上市后承诺而进行的稳定性试验,都应对稳定性试验过程发现的、可能由于制剂和包装组件间相互作用的而引起的任何变化,进行研究并采取适当措施。c安全性包装组件应由不会迁移出有害或过量物质的材料组成,避免患者在接受该药品治疗时暴露于上述物质。这一点对于那些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组件尤为重要。此外,任何有可能迁移到制剂中的其他组件也适用于此要求(例如油墨或粘合剂)。确定生产包装组件所使用的材料按
18、其预期用途是否安全,并不是一个简单的过程,现在还没有建立一个标准化的方法。但是,根据给药途径和组件与制剂间发生相互作用的可能性,有大量的经验可以支持某些方法的应用(请见表1)。对于注射剂、吸入剂、眼用制剂或透皮制剂等药品,需要进行综合研究。包括2个部分:首先,对包装组件进行提取物研究12,以确定哪些化学物质可能迁移到制剂剂型中(以及迁移物浓度);其次,对这些提取物进行毒理学评估,以确定标签指定给药途径下的安全暴露水平。美国食品安全和应用营养中心(CFSAN)采用这一方法来评估一些间接食品添加剂(例如食品包装可能使用的聚合物或添加剂)的安全性13。提取物的毒理学评估,应以良好的科学原则为基础,并
19、考虑具体的容器密封系统、药品处方、剂型、给药途径和给药方案(慢性或短期给药)等。对于许多注射剂用和眼用制剂(见第III.E和III.F部分),USP生物反应性试验和USP注射剂用人造橡胶密封塞测试所获得的数据一般作为材料安全性的充分证据。对于许多口服固体和液体制剂,恰当引用CFSAN为包装组件所用的材料而发布的间接食品添加剂条例(21CFR174-186),通常被认为是足够的。虽然这些条例并非专门适用于药品的包装材料,但其中根据食品包装的特定用途而制定的纯度标准和限制性要求,可能在药品包装组件的评价时被接受。申请人须注意,此方法不适用于预期长期使用的口服液体剂型(见第III.F.1部分)。对于
20、正在进行临床试验的药品,如果不存在跟包装容器相关的不良反应,即可视为材料安全性的支持证据。具体剂型的安全性评价将在本指导原则的第III部分进一步讨论。d性能容器密封系统的功能性是指其按照设计方式发挥作用的能力。容器密封系统通常不仅仅要求盛装制剂。在评价功能性时,主要考虑两个方面,容器密封系统的功能性和给药能力。i容器密封系统功能性容器密封系统常设计有一些功能,如改善患者的依从性(例如含计数器的瓶盖)、减少浪费(例如双室瓶或输液袋)、方便使用(例如预灌封注射器),或其他功能。ii药物递送药物递送是指包装系统能按照说明书的要求输出一定量制剂或以一定速度输出制剂的能力。一些具有药物递送功能的包装系统
21、有预灌封注射器、透皮贴剂、定量管、滴管或喷雾瓶、干粉吸入器和定量吸入器。当包装系统达不到设计要求时,将影响包装系统的功能性和/或药品递送。原因可能是使用不当,设计缺陷,生产缺陷,装配不当,或者使用中磨损或破裂。包装系统的药物递送和容功能性相关的测试标准和限度应与特定的剂型、给药途径和设计性能相匹配。e总结表2总结了常见类型药品的包装适用性的考虑要点。表2常见类型药品包装适用性的考虑要点(本表仅为一般性指导,并不全面。关于更多详细的内容,请见第III.C-III.H部分)。给药途径/剂型适用性a保护性相容性安全性性能/药物递送吸入气雾剂和溶液,鼻腔喷雾剂L,S,M,W,G情况1c情况1s情况1d
22、吸入粉末L,W,M情况3c情况5s情况1d注射液,注射用混悬液bL,S,M,G情况1c情况2s情况2d无菌粉末和注射用粉末L,M,W情况2c情况2s情况2d眼用溶液和混悬液L,S,M,G情况1c情况2s情况2d局部药系统L,S情况1c情况3s情况1d局部用溶液和混悬液,局部用和口腔用气雾剂L,S,M情况1c情况3s情况2d局部用粉末L,M,W情况3c情况4s情况3d口服溶液和混悬液L,S,M情况1c情况3s情况2d口服粉末L,W情况2c情况3s情况3d口服片剂和口服(硬和软)胶囊剂L,W情况3c情况4s情况3da如果在药品设计有特殊的功能(例如含计数器的瓶盖),则不论是什么剂型或给药途径,都要
23、证明包装系统能正常发挥此功能,这点须注意。b关于术语混悬剂的定义,请见表1的脚注。表2中代码的含义:保护性:L(避光,如果适用的话)S(避免溶剂损失/泄漏)M(避免无菌制剂或有微生物限度的制剂受到微生物污染)W(避免水蒸气影响)G(避免活性气体影响,如果适用的话)相容性:情况1c:液体制剂,可能会与容器密封系统组件发生相互作用(请见第III.B.1中有关例子)。情况2c:待溶解的固体制剂;在溶解后极可能与其容器密封系统组件发生相互作用。情况3c:固体剂型,与其容器密封系统组件发生相互作用的可能性较低。安全性:情况1s:通常要提供USP生物反应性测试数据、提取物研究/毒理学评估报告、迁移物限度和
24、每批药品迁移物的监控数据。情况2s:通常提供USP生物反应性测试数据,可能需提供提取物研究/毒理学评估报告。情况3s:通常以水介质的制剂,合理引用间接食品添加剂条例就足够了。非水介质或含有助溶剂的水介质制剂,一般要求提供额外的适用性信息(请见第III.F部分)。情况4s:通常合理引用间接食品添加剂条例就足够了。情况5s:通常除口腔接触组件外(应提供USP生物反应性测试数据),所有组件可合理引用间接食品添加剂条例。性能:情况1d:经常要关注。情况2d:可能要关注。情况3d:很少关注。2包装组件的质量控制申报资料除提供证明拟用容器密封系统适合其预期用途的数据外,还应提供保证包装组件质量一致性的质量
25、控制方法(请见第III.C.3节)。这些质量控制方法的目的是避免上市后包装组件的生产工艺或材料的变化,以防止对制剂的质量造成不良影响。通常主要考虑的是物理特性和化学组成的一致性。a物理特性所关注的物理特性包括尺寸标准(例如形状、口径、壁厚、允许公差)、包装组件连续生产的关键物理参数(例如单位重量),以及性能特征(例如定量阀喷药体积或注射器活塞滑动性)。如果尺寸参数的异常变化未被检测到,则可能会影响包装的透过性、药物递送性能或容器与封盖间密封性。任何能够影响制剂质量的物理参数的变化,均被视为重大的变化。b化学组成包装材料的化学组成可能会影响包装组件的安全性。新材料14可能导致新物质迁移到制剂中或
26、造成已知提取物含量的变化。化学组成还可以通过改变流变学特性或其他物理性质(例如弹性、耐溶剂性或透气性)而影响包装组件的相容性、功能特性或保护性能。化学组成的改变可能是由于配方或加工助剂(例如使用不同的脱模剂)的变化引起的,也可能是使用新供应商的原料造成的。与纯化学品供应商的变化不同,聚合物材料或生物来源材料的供应商改变,很可能导致意外的组成变化,因为聚合物材料和天然材料通常是复杂的混合物。生产工艺的变化也可能导致组成变化,例如使用不同的操作条件(如固化温度的显著改变)、或者采用不同的设备,或二者均不同。配方变更可视为包装组件质量标准的变更。包装组件的生产厂改变配方后,应向购买该组件的公司报告,
27、并且修改相关的DMF文件。然后,按照21CFR314.70(a)或601.12的规定,购买该组件的公司须申报相关药品的变更报告。包装组件的原料或中间体生产厂,应当通知其客户拟变更的配方或生产工艺,并在实施这类变更前更新其DMF。看起来无关紧要的变更可能会对上市药品造成意外的后果。用稳定性研究方法,来监测容器密封系统的质量一致性、与制剂的相容性和对制剂提供的保护程度,通常是可接受的。关于安全性,目前还没有监测包装系统和组件安全性相关的通用政策。唯一例外的是吸入性制剂须常规每批监测聚合物和人造橡胶组件的提取物特性。3相关配件相关配件一般用来将制剂输送给患者的包装组件,但在其整个有效期内,存放时不与
28、药品接触。这些配件在上市包装中独立包装,在容器打开时连接到容器上,或仅在给药时使用。量勺、量杯、定量注射器和阴道给药管是典型的一些仅在给药过程中接触制剂的例子。与密封件结合的手动泵或滴管是从打开包装系统到完成给药方案期间接触制剂的例子。根据具体的药品,以及组件在药品中的实际应用,完整装配的组件及其部件应符合适用性标准(请见第III.B.1节和第III.B.2节)。安全性和功能性是确定适用性最常见的考虑因素。在评估配件的适用性时,还应考虑相关组件和制剂直接接触的的时间长短。4次级包装组件与主要包装和相关配件不同,次级包装组件不与制剂接触。例如纸箱(一般由纸或塑料制成)和外包装(可能由单层塑料或金
29、属箔材、塑料和/或纸制成的板材)。次级包装组件一般起到以下列一种或多种额外功能:a避免水汽或溶剂过多地透过包装系统。b避免活性气体(空气中氧气、顶端填充气体或其它有机蒸汽)过多地透过包装系统。c为包装系统提供避光保护。d保护易变形的包装系统,或为包装系统免受粗暴操作而提供额外保护。e避免微生物污染的额外措施(即通过维持无菌状态或避免微生物侵入包装系统)。申请资料中提交的容器密封系统信息,重点通常是主包装组件。对于次级包装组件,大概描述即可,除非该组件用来为制剂提供某些额外的保护措施。在这种情况下,应提供更完整的信息和数据,以证明次级包装组件确能提供额外的保护(请见第III.B.1节和第III.
30、B.2节)。由于次级包装组件不与制剂接触,因此通常较少关注它们的组成材料。但是,如果包装系统相对有透过性,则制剂被污染的可能性就增加,污染的来源有油墨和粘合剂,或次级包装中存在的挥发性物质。(例如,发现LDPE瓶内包装的溶液被盛装它的次级包装的挥发性成分污染)。在这种情况下,应将次级包装组件视为潜在的污染源,应考虑其组成材料的安全性。C为支持任何药品的初次申请而应提交的资料15申请资料(NDA、ANDA或BLA)CMC部分中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相关的信息和讨论请见附录E列出的指导原则。1说明申报资料的CMC部分应当提供整个容器密封系统的总体说明。此外,申请人还应提供包装系统每个组件的以下信息:a
31、产品名称、产品代码(如果有的话)、生产厂名称及地址、包装组件物理特征(例如型号、大小、形状和颜色)。b组成材料(即塑料、纸、金属、玻璃、人造橡胶、涂料、粘合剂和其他此类材料)的特征性信息,即可以通过特定的特征性信息(代码名称和/或代码编号)和来源(生产厂名称)进行材料的识别16。还应提供可替代组成材料的信息。消费后回收的塑料,不能用于主包装组件的生产中,如果用于次级包装或相关配件,则应提供该材料可用于预期用途的安全性和相容性依据。c申请人应当说明对包装组件进行的任何加工或处理过程(例如洗涤、覆层、灭菌或去热原)17。2关于适用性的资料a为了确证安全性和保证质量一致性,应提供生产包装组件的每种材
32、料完整的化学组成。b应提供适当的合格性确认试验和鉴别试验的结果。应当提供试验、方法、接受标准、标准品和充分的验证信息。关于保护性,一般认为USP关于光透过、透湿性、微生物限度和无菌的检查(请见附录A)就足够了。USP规定的其他试验(例如透气性、溶剂泄漏,容器完整性)也可能也是必要的。关于安全性和相容性,对于可能与包装组件发生相互作用并把提取物带入患者体内的制剂,应当提供提取物研究/毒理学评估的报告,以说明其安全性和相容性(见表1)。对于不太可能发生相互作用的制剂,可以使用其他试验(例如USP生物反应性试验)或文献(例如合理引用21CFR174-786项下间接食品添加剂条例)来说明安全性和相容性
33、问题(见表2)。例如,合理引用间接食品添加剂条例对于固体口服制剂一般就足够了。对于性能,如果测试和接受标准与其预期目的相匹配,则USP和非USP的功能性检查结果足以说明。用UPS规定的测试方法,来建立组成材料或包装组件的特性检查和特征鉴别方法,通常被认为是充分的。对于非USP规定的测试方法,申请人应提供该测试方的依据、完整并详细地描述试验过程,并解释本试验的目的。如果USP有相应的检查法,应提供两种种方法的对比数据。所提供的支持性数据应包括:该测试对其预期用途的适用性及其方法学验证。装配后容器密封系统的测试通常由申请人(或申请人委托的检测实验室)进行,并在申报资料中提供试验结果。这类测试可能包
34、括真空泄漏试验、透湿性和重量损失或培养基灌装试验。单个包装组件的测试一般由组件的生产厂进行并通过DMF进行报告(请见第V部分)。3关于质量控制的资料包装组件的制造商和药品生产商共同承担保证包装组件质量的责任。上述公司应具有适当的质量控制程序,以使能生产出质量一致的组件。药品生产厂必须有包装组件和材料的入库检查程序(21CFR211.22、211.84和211.122)。对于大多数药品,药品生产厂可根据组件供应商的检验报告(COA)或合格证(COC)以及适当的鉴别检查,来接收每批包装组件(21CFR211.84(d)(3),前提是定期验证供应商的检验数据。根据供应商的COA或COC接收包装组件,
35、并非适用所有情况(例如某些吸入性制剂的包装组件)。a申请人申请人应提供验收包装组件的检查和方法。如果基于供应商的COA或COC放行,则应提供供应商的验证方法。供应商的COA或COC的数据应明确说明该批次符合申请人的接受标准。如果适用的话,还应包括迁移物的标准限度。应提供包装组件的尺寸和性能标准。尺寸信息通常用详细的示意图(附有目视尺寸和公差)标注,可以通过包装组件生产厂的DMF提供。如果该包装组件是已提供示意图的较大装置的一部分或者该组件设计上并不复杂(例如瓶盖垫片),则没必要提供单独的示意图。b销售给药品生产厂的包装组件生产厂每个向药品生产厂提供包装组件的生产厂,应提供质量控制方法,以确保每
36、批组件的物理和化学特性一致。一般包括放行标准(和检查方法,如果适用的话)和生产工艺。如果包装组件的放行基以统计学的过程控制18,则应提供完整的过程(包括控制标准)描述及其验证资料。生产工艺的描述一般是概要性的,应包括生产后但装运前对包装组件进行的任何操作(例如洗涤、覆层和/灭菌)。在某些情况下,可能需要该描述更为详细具体,并包括中间过程控制。本部分信息可通过DMF提供(请见第V节)。c组成材料的生产厂,或用于生产其他包装组件的组件生产厂包装组件生产厂的质量控制措施有时候完全或部分依赖用于制造包装组件中间体(用于生产该组件)的生产厂的质量控制程序。如果这样的话,每个与最终包装系统相关的生产厂都应
37、提供应提供质量控制方法,以确保每批组件的物理和化学特性一致。每个组成材料的生产厂应提供用于维持其产品化学特性一致性的质量控制方法。上述信息可通过DMF提供(请见第V节)。4稳定性数据(与包装有关)进行药品的稳定性试验,应采用拟定的容器密封系统。应明确每个稳定性试验中采用的包装系统。稳定性试验中,应监控容器密封系统不稳定的迹象。在必要时,稳定性试验方案中应包括包装系统的评价指标。即使尚未开展正式的包装系统质量试验,申请人也应调查稳定性试验中所用包装系统的任何可见变化。观测结果、调查结果和纠正措施均应列在稳定性试验报告中。如果纠正措施需要更换批准的容器密封系统,则应提交补充申请。关于稳定性试验的指
38、导原则,请见FDA关于提交人用药品和生物制品稳定性资料的指导原则(1987年2月)。稳定性试验的指导原则正在修订,在其终稿发布时将替代FDA原料药和药物制剂的稳定性试验(1998年6月)指导原则草案。表3.任何药品的初次申请资料应包括的信息描述容器密封系统整体概述,以及:对于每个包装组件:名称,产品代码,生产商,物理特征组成材料(每个材料的名称,生产商,产品代码)任何后续的加工处理过程,如有适用性保护性:(视具体情况,对每个组件和/或容器密封系统进行说明)光照反应气体(如氧气)水分透过溶剂减失或泄露微生物污染(无菌/容器完整性,生物负荷量的增加,微生物限度)污物其他安全性:(视具体情况,对每个
39、组成材料进行说明)所有塑料,合成橡胶,粘合剂等a的化学组成视材料的具体情况,提取物情况b提取物研究/毒理学评估,视具体情况而定适当的USP(美国药典)测试合理引用间接食品添加剂法规(21CFR174-186)其他适当的研究相容性:(视具体情况,对每个组件和/或包装系统进行说明)组件/制剂相互作用,USP(美国药典)方法通常可以被接受也可能涉及到批准后的稳定性研究性能:(对于组装后的包装系统)功能性和/或药物递送,视具体情况而定质量控制对于申请人接收的每个包装组件:申请人的测试方法和接受标准c尺寸(图纸)和性能指标监测其成分一致性的方法,视具体情况而定针对供应商提供的每个包装组件:生产商放行产品
40、的标准限度,视具体情况而定生产工艺的概要性描述稳定性见第III.C.4节a包括任何用于包装材料生产的添加剂b见附件C的提取物研究的深入讨论。塑料的检测是针对包装组件,而非未成形的树脂。对于吹/灌/封产品,必须对成形的药品容器本身进行提取物评价。这也适用于被作为药品生产工艺一部分的容器密封系统。c注意申请人的接受试验可能包括但不限于:本表的描述、适应性、质量控制部分下的检验项目。D吸入制剂吸入制剂包括吸入气雾剂(定量吸入剂),吸入性溶液及混悬液、喷雾剂(经雾化器给药),吸入粉末(干粉吸入剂);以及鼻腔喷雾剂。由于吸入制剂是供呼吸道功能异常的患者使用的,因而这类制剂的CMC部分和临床前研究须考虑其
41、特别之处。根据这些包装组件可能与制剂或患者接触的特点,对该类制剂包装的关注程度反映在分级表中(见表1)。关于吸入制剂批准所需提交的容器密封系统的信息,将在以下两个指导原则的最终稿中提供:定量吸入剂(MDI)和干粉吸入剂(DPI)类制剂的化学、生产和质量控制文件(1998年11月发布,译者注),以及鼻腔喷雾和吸入的溶液、混悬液和喷雾类制剂的化学、生产和控制文件,(2002年7月发布,译者注)。E注射剂和眼用制剂这些制剂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通常为溶液、乳液或混悬液,并且都应无菌。注射剂代表了一类最高风险的制剂(见表1)。其中存在的任何污染物(由于污染物与某一包装组件接触,或者由于包装系统不能提供适
42、宜的保护)可能会迅速而且完全地进入患者的体循环。虽然通常认为眼用制剂的风险比注射剂低,但对眼部的任何潜在危害都需引起重视。1.注射剂注射剂可以是以溶液、乳液、混悬液形式存在的液体,或者是需要与某种适宜的介质混合,从而得到溶液或混悬液的干燥固体。注射剂可分为:小容量注射剂(SVP),其体积小于或等于100mL;大容量注射剂(LVP),其体积大于100mL19。对于注射前必须在某种适宜的稀释液中溶解或分散的固体,稀释液可装于同一容器密封件系统中(例如:双室瓶),或者作为上市包装的一部分(例如:包含一瓶稀释液的套装)。小容量注射剂(SVP)可包装于一次性卡氏瓶、一次性注射器、西林瓶、安瓿或软袋中。大
43、容量注射剂(LVP)可包装于西林瓶、软袋、玻璃瓶,或者在某些情况下,包装于一次性注射器中。卡氏瓶、注射器、西林瓶、安瓿瓶通常是用I型或II型玻璃,或者聚丙烯材料制成的。软袋通常是用多层塑料制成的。卡氏瓶、注射器、西林瓶中的胶塞和垫片,通常是用橡胶材料制成的。软袋的入口(加药口)和出口(输注口)部件可以用塑料和/或橡胶材料制成的。软袋还可能会用到外袋,以避免溶剂的损失,并保护软袋系统免受粗暴处置。包装组件与制剂之间的相互作用有多种潜在的影响。由于渗透压下降,可引起溶血反应;由于杂质,可引起热原反应;由于吸附或吸收,药物的含量或者抑菌剂的浓度可能会降低。对于难溶性药物的助溶有着至关重要作用的潜溶剂
44、系统,却也可以作为塑料添加剂的强力萃取剂。一次性注射器可由塑料、玻璃、橡胶和金属部件组成,而且与由单一材料组成的容器相比,这种多组件的结构发生相互作用的可能性更大。注射剂应避免微生物污染(无菌性丧失或生物负荷增加),还需要避光或者避免接触气体(例如:氧气)。液体基质的注射剂需避免溶剂损失,而无菌粉末或注射用粉末需要避免接触水汽。对于橡胶组件,能证明该组件符合USP注射剂用橡胶密封件要求的数据,通常被认为是充分的安全性证据。对于塑料组件,进行USP生物反应性测试得到的数据,通常被认为是充分的安全性证据。如有可能,应对制剂进行提取物研究。如果制剂基质的提取特性可以合理地推测与水的提取特性不同(例如
45、:由于较高或较低的pH,或者由于存在助溶性辅料),那么应采用该制剂作为提取介质。如果原料药能显著地影响提取特征,则需要使用制剂作为基质进行提取物研究。如果总提取物的量远远超过用水提的提取物量,那么应进行提取物特性研究。最好进行橡胶或塑料包装组件的提取物特性定量研究,并定期与新批次的包装组件的数据进行对比。如有可能,应对提取物物进行鉴定。对于玻璃组件,按USP容器:化学耐受性-玻璃容器试验得到的数据,通常被认为是充分的安全性和相容性证据。在某些情况下(例如:对于某些螯合剂),玻璃包装组件还需符合额外的标准,以确保包装组件与制剂之间不存在明显的相互作用。注射器的性能,通常通过确定起动并保持注射器推杆活塞向底部运动所需的力,以及确定注射器输送标示量的制剂的能力来加以说明。2.眼用制剂这些制剂通常以低密度聚乙烯(LDPE)瓶装溶液的形式上市销售,瓶子的瓶颈处内置滴管(有时也称为滴管瓶);或者以金属管装软膏的形式上市销售,金属管具有眼科尖头(关于金属管的更详细论述见III.F.2章节)。由于对塑料包装组件的稳定性方面的顾虑,一些溶液型药品会使用玻璃容器。会与金属发生反应的眼用软膏,常包装于涂有环氧树酯或聚乙烯塑料膜层的软管中。大容量眼内用溶液(冲洗用)常包装于玻璃或聚烯烃(聚乙烯和/或聚丙烯)容器中。美国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