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业加盟合同书(15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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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餐饮业加盟合同书-第 15 页餐饮业加盟合同书(以下称:“加盟者”或“加盟店”)赞成c公司主导的连锁理想,协约遵守其运营规章中的各条款,并申请加盟,c公司亦承认其加盟。两者就有关加盟事项缔结如下合同: 第一条:组织 1、c公司(以下称“总部”)主导本事业,并所有“c公司”登记商标。 2、总部适应需要,可在每个加盟者的地区集团设“地区总部”或直辖的“分部”(与前款一样,统称“总部”)。 3、总部在没有设地区总部或直辖分部的地区,可将总部事业的一部分委托给第三者,并称作委托业务的“支部”(以下称“支部”)。 第二条:加盟 1、加盟金。每个店铺为150万日元,在缔结加盟合同时向总部支付。并自双方在
2、相互确认书上签字时起,此加盟金即充作委托保管的加盟申请保证金。此加盟金不返还。 2、加盟者是位于(商店住所)的商店“c公司店”的经营者,本商店作为c公司连锁的加盟店,具备以下条件,并决心遵守本合同,诚实地从事经营。 (1)依照总部的标准化计划,保持商店的结构; (2)维持不接受第三者制约的经营体制; (3)加盟者是由自身或适合法律规定资格的代理者专门从事经营,或者要使从业者具有统一的连锁意识; (4)在积极地协助连锁活动的同时,努力提高改善经营; (5)要认识作为c公司连锁商店的社会使命,忠实地为顾客服务,作一个永远提供便宜商品的商店。 第三条:加盟特权 加盟者要具备以下基本的特权: (1)依
3、靠使用“c公司”徽记进行营业,能享受“c公司”的知名度和信用; (2)进货“c公司”商标的商品,才能使用“c公司”的商标进行经营活动; (3)在商店的新设或装修方面,按照总部(支部)规定的标准化计划,争取商店的现代化; (4)加盟店的商品计划,按照总部(支部)制定的标准化计划,可以接受适合商店店址条件的商品供应计划的综合性援助; (5)被选定的商品,能以较稳定的价格进货,因此可以获取进货的合理化、精简化,另外,还可得到适时的特价商品; (6)可以参加总部(支部)策划并进行的特卖促销、广告宣传、集会活动以及其他共同活动; (7)有关加盟店的全面经营,可利用总部(支部)的各专门职能,接受正确的指导
4、援助; (8)经理业务,依靠对总部(支部)的委托,可以得到正确的经营诊断建议; (9)加盟者及从业人员可以接受教育培训; (10)可以适时地得到商店经营所必需的信息。 第四条:登记商标的使用 1、总部承认加盟者使用“c公司”的徽记,以及为销售商品和作为促销、广告手段使用“c公司”徽记及商标; 2、有关“c公司”徽记及商标的使用有如下规定: (1)在加盟店的店头及其他地方使用徽记,公限于由总部提供或指定的徽记。其使用方法,要按照总部(支部)的指定进行。 (2)带有商标商品及徽记的物品类,均由总部进货。若在加盟店制作、使用或揭示时,事先必须征得总部的承认。 (3)欲做有关“c公司”的对外广告时,要
5、使用由总部提供,或承认的资料,并按总部的指定进行。 3、登记的商标,公限本合同以内使用,不得在合同以外使用。 第五条:进货商品 1、加盟店按照总部(支部)规定的标准化计划,确定商品结构。加盟店经营的商品,原则上由总部(支部)进货。 2、加盟店在经营前款以外的商品时,要征得总部(支部)的承认。 3、依据本条款进货的商品所有权在总部(支部),当加盟店结算完货款(即有关票据、支票结算完了)时,转为加盟店所有。但是,在加盟店货款未结算完之前,也可以卖给其他人。在这种情况,必须在规定的日期将每天卖掉的商品内容(依据c公司连锁运营规章第二十七条第1款的营业日报)向总部(支部)报告。 第六条:销售数据的处理
6、、管理手续费、经理业务手续费 有关c公司连锁运营的规章第二十七条营业日报提出的义务及该规章中的第二十八条经理业务的委托,由加盟者负担手续费。其规定如下: (1)销售数据的处理、管理手续费:月额为15000日元;延迟呈报营业日报的违约金:每天为1000日元。 (2)经理业务手续费(包括销售数据的处理、管理手续费):个人经营的情况,月额为XX0日元,结算处理费每件为30000日元;法人经营的情况,月额为XX0日元,结算处理费每件为40000日元。 第七条:情报管理 加盟店为了连锁的利益,在将总部(支部)分析加工的单品及不同部门销售数据灵活用于其他方面时,必须事先得到承诺。 第八条:技术指导费 作为
7、对总部(支部)的技术指导费,加盟者依照以下计算方式,向总部(支部)交付每一商店每月总销售额的一定比率: 销售额比率 XX万日元以下部分交1.50%; XX万日元以上3000万日元以内部分交1.00%; 3000万日元以上4000万日元以内部分交0.75%; 4000万日元以上5000万日元以内部分交0.50%; 5000万日元以上部分交0%。 第九条:商品手续费 有关总部(支部)进货的特定商品,加盟者必须支付合同缔约书中规定费用比率的手续费。 第十条:共同宣传费 对总部(支部)开展的共同宣传费用,加盟者必须负担每月总销售额的0.2%。 第十一条:联机系统机器的设置及其费用负担 作为加盟店与总部
8、(支部)之间的订发货及其他信息传递手段,在设置由总部指定的连接计算机终转机的同时,加盟者必须负担连续性交易合同书中规定的使用费。 第十二条:特别配送费 总部(支部)在原则上,是将其所在地区作为单位,对所有加盟店以同等的条件进货商品。但是,当对因距离远、金额少(或数量少)等进货增大了总部(支部)的负担时,加盟店必须以额外用途为由,负担特别配送费。 第十三条:负担特别费用 总部(支部)为了加盟店而开展共同活动,或进行指导援助时,加盟店要负担以下费用或手续费。其负担金额是按以下基准由总部决定: (1)特卖促销、广告宣传、集会活动、教育培训以及其他共同活动的实际费用,或分担金额; (2)在土地建筑物的
9、买卖或租赁时,对有关物件的调查选定、交涉、合同等的手续费为:交易额的2%,或租赁费的1个月份额; (3)有关商店的新设或装修的手续费: 商店选址的市场调查费,每调查一个选址费用为20万日元; 商店的设计以及制订商店计划书的手续费,每计划一项费用为20万日元; 有关建筑物的设计工程以及内外装修施工的交涉指导手续费为:施工额的2%; 设备器材交涉指导手续费为:搬运、设置安装、施工额的3%; 开业准备以及在开店实施期间的商店作业费用为:销售场地面积每坪(译者注:折合3.3平方米)10000日元,但最低总金额应足30万日元。 交涉委托业者时的交涉费为:保证金的3%或租赁费的1个月金额。要收取两者中的最
10、高者; 金融交涉或有关筹措资金的援助费用为:实际费用或定额; 其他进行特别指导援助的费用为:实际费用或定额。 第十四条:债务保证 加盟者对于与总部(支部)交易中所发生的债务,必须保证公司连锁运营规章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债务。 第十五条:合同结束后的债务处理 当本合同结束时,加盟者对一切债务已失去期限权益,必须立即清算之。 当加盟者对债务失去了期限的权益时,总部(支部)可将其预约委托金等用来充偿,或可立即实行担保权。 实行担保权,除拍卖手续外,总部(支部)在任意处理的基础上,可将扣除诸费用后的剩余额充偿债权。 第十六条:保密义务 加盟者不得随意将有关c公司连锁的计划及运营活动等内容向第三者泄漏。尤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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