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防疫管理制度(6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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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动物防疫管理制度-第 6 页动物入场和动物产品出场登记制度1、动物在进入屠宰场时,应持有有效的检疫合格证明,并经过驻场检疫人员的查验,证物相符后方可进入工厂,同时做好记录。2、证物不符的或无有效的检疫合格证明的,或无检疫的动物,不得进入工厂屠宰,若存在不合格动物,必须进行无害处处理。3、动物屠宰后经过检疫人员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不合格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并记录流向。4、宰后检验由屠宰场肉品检验人员负责检验。5、对检验不合格的肉制品,按照无害处处理程序进行处理,严禁上市销售。6、动物产品出厂时,由驻场检疫人员进行检查,合格后开具检疫合格证明方可出厂,未经过检验的车辆不得出厂。检疫申报制度为加
2、强动物检疫工作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制度。1、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检疫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动物检疫申报点,向社会公布动物检疫申报点、检疫范围和检疫对象。2、动物、动物产品在离开产地前,货主应当按规定时限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3、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受理检疫申报后,应当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4、动物及动物产品未经检疫,未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禁止调运。5、经过检疫合格的动物方可屠宰,对伤残等需要急宰的动物应经过驻场人员的检查,取得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处理。6、不得屠宰未经过检疫的动物或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不
3、得屠宰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7、未经过宰后检验或宰后检验不合格的动物产品,不得出厂销售。8、对经过宰后检验不合格的动物产品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处理。疫情报告制度为了加强动物疫情报告工作的管理,及时、全面、准确地掌握疫情动态,有针对地制定防制措施,根据动物疫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一、下列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一)从事动物疫情监测、检验检疫、疫病研究的单位和个人;(二)从事动物诊疗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三)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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