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章程(二)8.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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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及上海: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二之规定,为了规范“上海*职业培训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的日常活动,更好地推进该领域的研究和发展,特制定本章程。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制定。 第二条本单位的中文名称:上海*职业培训学校 英文对照名称:shanghai*vocationaltraininginstitute单位住所: 第三条本单位宗旨。提供诚信服务,接受社会监督,信守职业道德,遵守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原则,为打造2l世纪人才高地,提高社会就业水平,培训行业高素质专业人才而开展教育活动。 第四
2、条本单位业务范围: (一)室内设计员初、中级培训 (二)室内装饰工程管理员中级培训 第五条本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实行重大活动报告制度,重视信息化建设,逐步做到通过互联网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重大事项。 第六条本单位由*自然人出资举办,是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七条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虹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虹口区民政局社团科。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罢免 第八条本单位实行董事会领导下校长负责制。决策机构是董事会,其成员由举办者及授权人员5人组成。设董事长1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和罢免,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董事长为法
3、定代表人。 第九条董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由董事长负责召开,董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应指定或委托其他成员负责召开。董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才有效。董事会职权: (一)选举和罢免校长。根据校长提名,决定副校长及其他各业务部门负责人的任免。 (二)制定本单位的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 (三)制定和修改本单位章程。 (四)决定设立和撤消工作部门。 (五)审议和批准本单位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召开董事会会议,应提前一周通知全体成员。董事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一条董事会会议由成员行使表决权,董事会的决议需经出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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