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地质灾害和搬迁方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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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治理地质灾害和搬迁方法 为切实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地质灾害隐患点治理或避让搬迁,有效避免和减少因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县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及我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防患于未然,预防为主,治理与避让相结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切实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平稳较快发展。 二、工作原则 地质灾害治理、避让搬迁工作遵循下列原则: (一)统一规划。依据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要求,编制县城和
2、乡镇总体规划、村庄规划时,应当将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作为其组成部分。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和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二)突出重点。各乡镇(街道)于每年底上报下年度地质灾害治理和避让搬迁计划,由县地质灾害防治联席会议综合各地质灾害隐患点受灾害威胁的轻重缓急程度,确定全县年度地质灾害治理和避让搬迁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属地管理。各地质灾害治理和避让搬迁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为主体,统一组织实施。 (四)分类处置。因自然因素引发地质灾害的治理和避让搬迁资金由县乡两级负责落实;因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按照“谁引发、谁
3、治理”的原则,由相关责任人负责治理和避让搬迁费用。 三、操作细则 根据我县地质灾害防治现状,地质灾害采取治理(工程治理、简易治理、应急排险)和避让搬迁两种方式。工程治理和简易治理列入年度计划,应急排险是突发地质灾害后仍存在安全隐患急需排险的,根据发生情况及时确定。具体实施程序如下: (一)工程治理。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制定勘查、设计方案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负责实施。政府投资的,须通过招投标确定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责任人负责治理的,由责任人指定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开工前须到县国土资源局备案。 (二)简易治理。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制定治理方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4、)负责实施,政府投资治理的,由政府视治理资金额度通过招标或指定施工单位进行治理;责任人负责治理的,由责任人指定施工单位进行治理。对地质灾害隐患点危险程度较大级以上(含较大级)或治理资金在5万元以上的必须由有治理资质的单位施工进行治理。 (三)应急排险。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制定排险方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负责确定有治理资质的施工单位组织实施。 上述三类工程竣工后,政府投资的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竣工验收,验收通过后指定有关单位管理和维护。县财政局负责治理资金审核和拨付。责任人负责治理的由责任人组织竣工验收,县国土资源部门参加,验收通过后由责任人负责管理和维护。 (四)避让搬迁。根据我县地质灾害
5、防治工作现状,避让搬迁采用集中安置和零星安置两种方式。原则上以集中安置为主,无法集中安置的采用零星安置。 1.集中安置工作程序 (1)集中安置地选址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负责,并符合下列要求: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省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规定的农村建房用地标准等规定。 必须符合乡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街道)建设总体规划、风景名胜区保护规划及交通、环保等相关规划,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选址在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避免产生新的地质灾害隐患点; 集中安置地应尽可能方便搬迁住户的生产和生活。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编制避让搬迁安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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