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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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开发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开发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质量管理条例、强制性标准、施工规范、验评标准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各部门、各履约单位,在项目建设活动中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装饰装修,给、排水,电气,电梯,燃气等施工总体质量,按照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验评标准、设计文件等对工程质量的综合要求。 第二章 质量管理体系 第四条。公司对所有开发建设工程的质量实行三
2、级管理。 (一)在公司总经理的领导下,总工办对所属开发的建设工程质量进行全面管理和监督指导。 (二)工程部是建设工程质量的直接责任者,在公司领导下,对本公司开发建设工程的质量进行全过程监督和管理。 (三)在公司的统一领导下,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项目经理接受公司委托,行使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质量管理权利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第三章 第五条:经营部 职责与分工 (一)要充分了解并掌握开发建设工程的前期准备工作,对开发建设工程进行可行性研究与分析、总体规划、市场配套、征地拆迁、设计方案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全面掌握,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审核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根据建
3、设工程的规模、性质、特点、结构形式的要求,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选择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总承包、专业分包等单位,并按国家合同法及建筑法的规定,依法签订相关合同。 第六条:工程部 (一)按照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法律、法规、验评标准及有效设计文件,对本公司开发建设的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二)工程开工前,协调施工单位进行质量、安全报监,协助相关部门办理施工许可,配合相关部门审查投标单位的资格、考察其施工能力,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监理单位编制的监理大纲、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并监督实施。 (三)工程建设过程中,对建设工程的隐蔽工程、工程资料进行验收审核与签证。对所
4、需材料、成品、半成品、设备等进行抽样检验和制作监督,及时搜集整理工程资料,确保真实可靠。 (四)负责建设工程的分部、分项、中间、单位工程的验收,会同有关单位或部门审查批准样板间或样板层,审查工程技术资料,对 提出的问题落实解决的办法和措施。 (五)组织并会同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进行图纸会审、设计交底、设计答疑、处理施工过程中的技术、质量问题。 (六)负责组织建设工程的规划验收、消防验收、竣工验收和备案等工作。 第七条:项目经理 (一)在公司的领导下,按照法人授权范围主持建设工程项目的全面工作。 (二)认真领会规划意图和设计要求,熟悉施工图纸,掌握土建、水、电各专业工程质量评定标准,随时检查各
5、种材料、构配件、设备、成品、半成品等出厂合格证和试验报告单,负责隐检、办理洽谈,配合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质量监督部门做好质量检查验收工作。 (三)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按照设计要求、验收规范、规定,监督检查工程质量。重点检查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装饰装修,影响使用功能和结构安全的重要部位,以及保证项目技术资料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四)认真填写工程日志、实事求是的反映情况,及时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妥善进行处理。对不听劝告、整改不及时的施工单位应向主管部门领导汇报或提出停工建议。 (五)工程完工后,应及时督促施工单位办理竣工验收及竣工资料的移交工作。 第八条:项目专业工程师 (一)项目专业工程师,在
6、工程建设过程中接受项目经理的领导,并对管辖的标段、单体工程质量负责。 (二)加强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内部质量保证体系的形成及其人员的落实,并监督管理。工程开工前,严格审查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资质,及项目配备人员的资格,落实专业人员配套、人员及数量是否与投标文件、合同的约定相符。为确保工程质量奠定良好基础。 (三)严把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进货关。对施工现场使用的建筑材料、装饰材料、成品、半成品及各类设备到货后要会同施工、监理单位的见证取样员抽样送检。对施工单位制作的砼、砂浆等试块要如期进行试验。由具备相应检测资质的单位出具检测报告,合格后方可使用。 (四)参加管辖标段建设工程的图纸会审、设计变
7、更、隐蔽工程、分部、分项、中间、单位工程的验收和质量评定。督促施工单位搜集整理技术资料,并保证资料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第四章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九条。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师等注册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第十条。勘察单位提供的测量、水文、地基土质、承载能力数值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第十一条: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等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 年限。 第十二条。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8、,应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业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做出详细说明。设计单位应当参与质量事故分析,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或施工图纸。 第五章总承包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十四条。总承包单位应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配备与工程等级相匹配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员和施工员。按照投标书和合同的约定配备相应的工程质量管理人员,未经建设单位同意,不得调整更换。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总包单位对工程质量负总责。 第十五条。总
9、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的部分分项工程分包给其它单位,分包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按照分包项目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包单位负责。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六条。总承包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规范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总承包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十七条:总承包单位应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特点、结构形式, 编制切实可行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重要的结构部位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的分项工程要编写针对性的施工方案,并经审批。 第十八条。总承包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的检验制度,严
10、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验收和检查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通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并邀请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隐蔽工程的验收,否则,不得隐蔽。 第十九条。总承包单位必须按照设计要求、施工规范、验评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和商品砼等进行检验和试验,做好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条。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其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移送具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二十一条。总承包单位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负责,并应负责返修直至合格。因返修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总承包单位自行负担。
11、 第二十二条。总承包单位应针对建设工程的性质、特点和质量要求,按工种或分项、分部工程的技术要求、操作要点、验收标准,对职工进行技术交底,交底人与接底人签字备案。 第二十三条:总承包单位应根据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和建设工程档案管理的要求,及时搜集整理建设工程技术资料,并保证 真实、可靠、齐全、有效。 第六章 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监理单位应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施工规范、验评标准、设计文件的规定和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承担监理项目的质量责任。按照“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执业准则执业。 第二十五条。监理
12、单位选派的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应与投标书或合同约定的人员相符,具备相应的资质,持证上岗,未经建设单位同意,不得变更或调整。 第二十六条。监理单位要按照建设工程的规模,按规定设立项目监理部,专业要配套,人员数量要满足工程要求。 第二十七条。监理单位应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特点、结构形式编制切实可行的监理大纲、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并经审批。 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成品、半成品、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和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得拨付工程款,也不得进行工程验收。 第二十九条。监理工程师在施工过程中,
13、应按照工程建设监理规范和监理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工程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方式,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实施监理。 第三十条:监理单位应根据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暂行办法和建设工程档 案管理的要求,及时整理签发工程技术资料,并保证真实、可靠、齐全、有效。 第七章建筑工程质量保修 第三十一条。总包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向建设单位提供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并应明确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 第三十二条: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年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
14、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五)其它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与总承包单位自行约定。第三十三条: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第三十四条: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总承包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履行保修义务,对造成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考核与奖励 第三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在建设工程活动中,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视其情节轻重采用罚款、停工整顿、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15、等措施。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作为公司对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及个人工作业绩考核的标准之一,对认真执行本办法做出成绩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公司年度给予表彰奖励,否则,给予批评或处罚。 第三十七条:建设工程质量奖励 (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被评为“鲁班奖”的,奖励总承包单位人民币30万元,奖励监理公司人民币10万元。 (二)被评为“泰山杯”的,奖励总承包单位人民币20万元,奖励监理公司人民币5万元。 (三)被评为山东省“优质结构工程”的,奖励总承包单位人民币10万元,奖励监理公司3万元。 (四)公司管理人员按照贡献大小分别给予奖励。第三十八条:建设工程质量处罚 (一)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总承包、监理单
16、位不按规定报告工程质量事故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5000元以上20210元以下罚款。 (二)对工程关键部位或者关键工序,不按规定实行旁站监理的,对监理单位处1000元以上20210元以下罚款。 (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不按规定签署工程质量意见的处以5000元以上20210元以下罚款;出具虚假验收意见的,处以2021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四)监理单位、总承包单位不按规定组织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验收,或者对工程质量不按国家验收标准进行评定,降低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五)总承包、监理单位不按规定实行建筑材料见证取样送检制度的处以500
17、0元以上20210元以下罚款。 (六)建设、监理单位的工程管理人员,利用职权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它好处的;不履行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质量问题不予查处的;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利用职权或非法目的采购材料、设备,选择供应商的等,发现一次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二零一一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第四十条。本办法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文件相抵触时,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文件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东营华凯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xx年12月 第二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18、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高效完成工程建设任务,根据国家、甘肃省、武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新建、改扩建、大型修缮等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工程)。 第三条基建处作为学校基建项目的管理部门,在工程质量管理过程中代表学校行使建设单位职权,负责工程建设全过程的管理。 第四条参与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第五条建设工程依法实行工程监理制度,依法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
19、单位,确保工程质量目标的实现。 第六条质量是工程的生命,百年大计,质量为本,坚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的有机统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投资控制、等参与各方应当贯彻国家和地方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并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和特点,健全相应的质量保证体系,完善质量管理制度。 第七条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工程的手续办理、设计管理、招标管理、施工管理和工程保修等管理工作,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建设单位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
20、程质量。 第八条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安全标准、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建筑勘察、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勘察、设计,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及建设单位损失的,依法承担责任。 第九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工程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条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
21、术标准施工,未能实现合同约定的质量目标,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依法承担责任。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将勘察、设计所需的基础资料提交给勘察、设计单位,相关资料应真实、完整。 第十二条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注册岩土工程师、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勘察、设计文件上签字,对勘察、设计文件负责。 第十三条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
22、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应能正确反映场地和地基的工程地质条件,达到勘察的深度要求,满足设计、施工所需的岩土技术参数。 第十四条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设计文件应当符合设计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计算应准确,文字说明应清楚,图纸应清晰,并得到建设单位使用部门的确认。 第十五条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通过政府相关部门的行政许可审批,施工图设计文件应通过审图机构的审查。未通过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作为施工的依据。 第十六条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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