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防治水运行运行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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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防治水运行运行管理制度第一条 根据国家煤矿安全规程矿井水文地质规程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消灭水害伤亡事故,杜绝恶性淹井事故,保障矿井和职工 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煤炭生产持续稳定的发展,结合公司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矿主要负责人是矿井水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对水害防治工作的领导,要保证水害防治的资金、工程、设备仪器落实到位;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对矿井水害防治负技术责任。 第三条 技术部门配备防治水科长1名、防治水技术员等专职水害防治技术人员2名,配备足够的防治水装备。配备专职探水队,探水队的员工29名,另设队长
2、1名;坚持“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物探先行、化探跟进、钻探验证”及“探掘分离、不探不进”的防治水原则;制定和完善防治水措施,制订防治水应急预案、并负责组织实施,确保水患的有效防治。专职水害防治人员要具备地质类相关专业学历或经专业培训,熟悉地质与水文地质专业技术工作。 第四条 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应定期召集有关部门进行水害隐患排查。每月月底的安全会上开展水害隐患排查。对查出的水害隐患,要落实责任,采取切实可行的防治措施。水害防治工程应编制施工方案及安全措施,工程结束后及时进行验收总结。 第五条 矿井技术部门必须认真收集、调查、实测水文地质资料和核对
3、本矿及相邻煤矿的废弃老窑情况,要认真分析并进行水害预报,编绘矿井充水性图等基础图纸,为水害防治工作提供详实、可靠的技术依据。 对矿井周边小煤矿的开采技术资料技术部门要妥善保管,存档备查。 第六条 井田内有与河流、湖泊、溶洞、强含水层等有水力联系的导水断层、裂隙(带)、导水陷落柱时,必须查清位置,并按规定留设防水煤(岩)柱。相邻矿井的分界 处,必须留设防水煤柱。已破坏的防隔水煤柱必须重新建立,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严禁在防隔水煤柱中进行采掘活动。 第七条 矿井排水系统应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配备与矿井涌水量相匹配的水仓、水泵、输电线路等设施,确保矿井正常排水,并满足特殊
4、情况下排水需要。 第八条 老空(窑)水是煤矿的主要水害之一,必须高度重视老空(窑)水的探放工作。在探水前,分析查明老窑水的空间位置、积水量和水压;探放水时,要撤出探放水点 部位受水害威胁区域的所有人员;探放水孔必须打中老空水体,并要监视放水全过程,直到老空水放完为止;探放水时,要认真检查瓦斯或其它有害气体,确保探放 水安全进行。矿井有突水预兆时,应立即撤出井下所有人员。 第九条 安全指挥中心要认真编制雨季“三防”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成立雨季“三防”领导小组,组织抢险队伍,储备足够数量的抢险物资,确保抢险救灾时能够及时到位,并发挥作用;雨季前,要对矿井排水设备和供电设施进
5、行一次全面检修,清挖水仓、水沟和沉淀池,开展一次联合排水试验。 井口、工业广场要修筑堤坝、开挖沟渠等截流措施,防止地表水体倒灌矿井。地表水体、采煤塌陷区、煤系地层露头等部位有漏水现象时,要对漏水的水体基底进行防漏加固处理。 第十条 掘进巷道前,必须坚持“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物探先行、化探跟进、钻探验证”的原则。1、正常掘进的巷道,必须先进行物探;利用公司购进的YCS(A)40型矿用瞬变电磁仪每掘进80米对巷道的左、右、前、上、下做全面的物探;编制物探成果报告,确定异常区域;2、化探跟进,当掘进工作面出现淋水、渗水、涌水情况时,应第一时间收集水样,进行化验,确定水源;分析水情。3
6、、巷道掘进过程中,必须保证钻探的常态化,掘进前编制钻孔设计方案;施工中严格按设计施工。对物探发现的异常区域应用2-3个钻孔进行验证。 4、在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确定探水警戒线,采用钻探、物探等方法探水,查清水文地质条件: (1)接近被水淹的井巷、老窑或小煤矿(窑)时; (2)接近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区域,并有出水征兆时; (3)接近含水层、导水断层、溶洞和陷落柱时; (4)打开隔水煤柱放水时; (5)接近同地表水体、含水层或其他积水体连通的断层破碎带时; (6)接近有出水可能的钻孔时; (7)接近有水或稀泥的灌浆区时; (8)顶底板原始导水裂隙有透水危险时
7、; (9)接近其它可能出水地区时。 第十一条 探水或放水前必须提前编制探放水设计,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技术、生产、安全、机电等部门审查,矿总工程师签发后交施工部门施工。 第十二条 矿井技术部门必须根据年、季、月的采掘计划安排,编制相应探放水计划,经矿总工程师审核。 第十三条 探放水设计必须按照煤矿防治水规定 矿井水文地质报告的要求进行编制。 第十四条 探放水钻孔的布设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l、探老窑水。探水钻孔应成组布设,并在平面(如煤层厚大于3m,还要考虑立面)图上呈扇形。钻孔终孔位置一般可考虑满足平距3m为准,厚煤层内各孔终孔的垂距不得
8、超过1.5m。 2、探放断层及底板岩溶水的钻孔,必须沿掘进方向的前方及下方布置。第十五条 探水钻孔除兼作注浆堵水孔或疏水用孔外,终孔孔径一般不得大于75mm。 第十六条 探水钻孔超前距离和止水管长度应符合以下要求: 1、探放小窑老窑积水和本矿老空区积水的超前钻孔,其超前距规定30米。 2、 煤岩探放水时,其超前距和止水套管长度可根据水压计算所需的保护煤(岩)柱。 第十七条 倾斜长壁 工作面防顶板水 (一)煤层顶板导水裂隙带范围内分布有含水层时,必须防探顶板水(冒落带、导水裂隙带高度计算见煤矿防治水规程 。 (二)先期探放水孔,一般从开切眼起,可按30米、50
9、米、100米的间距布置。往后可视具体情况而定,孔位应尽可能结合地质构造布设在疏水效果好的部位。 (三)预计涌水量。当涌水量较大,可能影响正常生产时,应布设底板专门排水巷或排水设施。 第十八条 防探老空水 (一)查明有无漏填、错填的积水老硐、老塘和废弃井巷。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标明积水区及其最洼点的具体位置和积水外缘标高,并外推60米用红线圈出积水老空区的警戒线。 (二)以平面图、剖面图确切反映积水区与采掘工作面的空间关系。对于缓倾斜、近水平复煤层或厚煤层分层回采的上覆采空区,应绘制小等高距的采空区底板等深线图,以表明积水区的构造和形状,要分析其主要的充水因素,预计可能的积水量和动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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