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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务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遏制非法外派和境外重大劳务纠纷事件发生,保持对外劳务合作健康有序发展,确定从目前至8月31日,在全省集中开展清理整顿外派劳务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和工作重点 (一)指导思想。按照商务部等7部委统一部署,全面整治和规范外派劳务市场经营秩序,清理和取缔一批违规外派劳务企业和中介组织,查处一批涉嫌经济诈骗大案,维护企业和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保持对外劳务合作规范有序发展。 (二)工作重点。宣传对外劳务合作政策,规范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和外派劳务基地经营行为,清理整治各类违规经营的中介机构,依法查处发布虚假外派劳务广告行为,依
2、法查处、取缔因违规经营酿成重大境外劳务纠纷的企业及中介机构,严厉打击各类非法外派劳务和以外派劳务为名的各类经济诈骗行为,加快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机制改革,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二、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全面排查辖区内人员赴境外务工状况。由县(市、区)政府牵头,全面排查2007年以来通过非法中介组织派出在境外务工人员数量、国别及目前在外生活、工作、安全等情况,针对问题,制定措施,确保不发生重大事件。对违规违法的外派企业、非法中介及个人,实行“黑名单”制度,向社会发布,并视情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二)严肃查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和外派劳务基地违规违法行为。 1.外派劳务企业的违
3、规违法行为主要包括。接受挂靠或租售经营资格的;授权或委托个人代为招收劳务人员的;向劳务人员超标准收费和收取任何形式的履约保证金的;将劳务人员管理费存入个人账户的;通过第三国中介向境外派遣劳务人员的;向国家明令停止劳务合作的高危国家及地区派出劳务人员的;招收未经培训合格的劳务人员的;未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的;向劳务人员虚假承诺的;未经我驻外使(领)馆确认同意的项目;外派劳务企业委托招收劳务人员的企业或单位直接对外签约和向劳务人员收取费用的;按规定需确认的外派劳务项目未经企业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项目审查和劳务人员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招收备案的;未为劳务人员办理合法境外务工手续的;以商务、旅游、留
4、学等签证派出劳务人员的;在同一国家或地区派出劳务人员超过100人时,未派驻专职管理人员的;推卸、逃避境外劳务事件处置责任的。 2.境外就业中介企业的违规违法行为主要包括。未与境外就业人员签订委托服务合同的;向境外就业人员收取的服务费超过当地物价部门核定标准的;未协助境外就业人员取得所在国的工作签证,以及工作许可或工作准证的;未协助境外就业人员直接与境外雇主签订雇佣合同或劳动合同,且工资待遇和社会保险等保障条款不符合所在国法律法规的;有关材料未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或由我驻外使(领)馆认证,并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 3.对外承包工程企业的违规违法行为主要包括。将外派劳务单独分包或转包的;向劳
5、务人员收取管理费的;未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未及时发放工资并指派专人负责劳务人员管理的;工程分包企业将工程和外派劳务再分包或转包的。 4.外派劳务基地违法违规行为主要包括。代劳务合作企业和承包工程企业向劳务人员收取出国费用的;代劳务合作企业和承包工程企业向劳务人员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发生重大境外劳务纠纷事件处理不及时,造成不良后果的;跨区域招选外派劳务人员的;收取劳务人员高额培训费用的。 对于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和对外承包工程企业,由商务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情给予警告、不予通过年审或撤销经营资格等处罚。对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命名的外派劳务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凡发生违规行为的
6、,责令其限期改正,视情给予警告直至撤销命名。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清理各类出境务工和境外就业中介机构。清查当地未经批准从事外派劳务、出国劳务咨询服务中介机构,依法规范中介机构的经营范围。对因违规派出劳务人员和酿成境外劳务纠纷的,进行查处和取缔,并制定妥善处理措施。对各市商务部门违规自行批准设立的中介机构一律撤销,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四)净化广告宣传。对发布虚假广告或擅自发布广告,私自设置出国务工内容的宣传牌匾等进行全面清理。严格执行商务部、外交部、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凭外派劳务人员招收备案表发布境外务工广告的规定,依法查处虚假违法广告。 (五)严厉打击非法外派劳务行为
7、。主要包括。未经批准无证无照经营对外劳务合作的;以旅游、留学、研修、科技文化和友好交流、劳务咨询、劳务中介、提供劳务人员、代办签证等名义变相从事外派劳务的;发布虚假外派劳务广告的;变造、伪造、倒卖经营资格证书、公章、合同的;以外派劳务为名从事诈骗活动的。 三、明确职责,加强配合 (一)省商务厅要切实负起主管部门的牵头责任,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级政府的指导协助、敦促和检查。负责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和外派劳务基地在外派劳务招选、培训、申办护照、收费、签约、在外管理等环节进行全面排查,整治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和外派劳务基地违规违法行为,提出相应的处罚措施;负责查处商务
8、系统内公务人员(含退休人员)及直系亲属利用工作之便参与对外劳务合作经营的行为。 (二)省公安厅负责督导各地公安机关进一步加强以外派劳务、境外就业为由申办护照的受理审批签发工作,防范弄虚作假骗取护照;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立案侦查,对情节严重的案件要加强查控,防止资产转移,并依法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三)省工商局负责依据商务主管部门通报的许可信息,核查、规范外派劳务企业的经营范围,依法配合商务主管部门查处无证经营违法行为;依法规范、查处取得许可但未办理相应经营范围变更的行为,依法查处虚假违法外派劳务广告。 (四)省外办负责配合商务、公安、工商等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及时通报相关信息,妥善处置我驻外使
9、(领)馆安排的领事保护事项。 (五)省教育厅负责协调各级教育部门配合有关机关,对以留学名义出境务工行为予以查处。 (六)省旅游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对旅行社组织有关人员以旅游名义出境务工行为予以查处。 (七)省监察厅负责对各市和各部门开展专项行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公务人员及其亲属参与非法外派劳务经营活动。对拒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推卸和逃避责任、问题严重的市和部门,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八)省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组织省政府新闻发布会,发布清理整顿信息。 四、工作时间和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6月30日前)。各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专项行动的统一要求,研究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
10、、工作重点和工作进度,进行宣传动员和工作部署。 (二)全面排查阶段(7月1日-7月20日)。各级政府组织力量逐个县(市、区)、乡(镇)、村进行排查,全面掌握辖区内从事外派劳务、境外就业、出国务工咨询服务的各类企业和机构经营活动,涉及出国务工、境外就业的各类广告,以及非法组织境外务工活动的机构和个人案件情况,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整改措施。 (三)集中整改阶段(7月21日-8月16日)。针对全面检查阶段发现的薄弱环节和重点问题,督促企业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集中整改期间,省领导小组派出督导组,对涉及纠纷和突发事件数量和中介机构、劳务人员较多,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和单位进行重点检查和督导。 (四)总结
11、阶段(8月17日-8月31日)。总结专项行动经验,深入分析典型案例,查找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结合实际,制定加强监管的有关措施,明确各级政府和各部门监管职责,将日常监管和定期专项整治行动相结合,逐步建立我省对外劳务长效监管机制。 五、组织领导和保障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成立全省集中开展清理整顿外派劳务市场秩序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组长,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省教育厅、省外办、省工商局、省旅游局、省监察厅和省政府新闻办等部门分管领导参加,统一领导全省清理整顿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商务厅),具体负责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工作。各地也要建立相应的领导机制,统一领导辖区内
12、专项行动工作。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规范对外劳务合作秩序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强化领导,实行目标责任制,切实扭转境外劳务市场经营秩序混乱和纠纷事件频发的局面。 (二)突出重点,惩治犯罪。重点抓好“重点区域、重点企业、重点人员”。对中介机构数量较多、涉及纠纷和突发事件劳务人员较多,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进行重点整治;对超标准收费、层层委托、未经项目审查备案外派等违规经营的企业进行重点查处;对无经营资格、无场地、无资金的“三无”中介或个人组织出境务工的行为进行重点打击。 (三)上下联动,密切协作。按照“全省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原则,各市以县(市、区)为单位进行排查和整
13、顿,各部门进行系统内全面排查,点面结合,各有侧重,密切协作配合,形成合力,使专项行动落到实处。 (四)加大宣传,营造声势。各市政府统一印制开展清理整顿对外劳务XX县区场专项行动通告,在公共场所、社区、村居广泛张贴,营造开展专项行动的声势。各新闻媒体要加大对专项行动的宣传,剖析典型案件,以案释法,震慑犯罪分子,引导群众通过正规渠道寻求服务。各市、各有关部门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和投诉。 (五)加强交流,及时沟通。各市、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及时汇总、上报专项行动进展情况。每个阶段结束后,要上报综合情况和统计报表,重要情况随时上报。专项行动结束后,各市、各有关部门要写出书面总结,连同统计报表于9月8日前报省商务厅,由商务厅汇总上报省政府。 内容总结(1)劳务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遏制非法外派和境外重大劳务纠纷事件发生,保持对外劳务合作健康有序发展,确定从目前至8月31日,在全省集中开展清理整顿外派劳务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2)招收未经培训合格的劳务人员的(3)向境外就业人员收取的服务费超过当地物价部门核定标准的(4)严格执行商务部、外交部、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凭外派劳务人员招收备案表发布境外务工广告的规定,依法查处虚假违法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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