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员在审判实践中的适用情况特点问题及建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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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陪审员在审判实践中的适用情况特点问题及建议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一项重要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也是党的群众路线在人民司法工作中的具体体现。自*年5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实施以来,大足法院依法任命了一大批熟知民情、品行良好、作风端正、素有威望的人民陪审员,他们以强烈的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认真负责地投入陪审工作,参与审理了大量案件,为确保司法公正做出了重大贡献。为推进基层法庭人民陪审员工作,使人民陪审员能更好地发挥作用,大足法院三驱法庭专门组织人力、物力从9月底12月上旬对本辖区人民陪审员制度实施情况开展调研,先后召开多次人民陪审员座谈会,走访当地群众,广泛了解人
2、民陪审员工作开展情况,并调阅大量陪审员参与审理的案卷,针对陪审员在基层法庭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议。 一、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我庭的实施情况 (一)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情况 该庭高度重视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积极响应院党组的号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在认真总结往年的人民陪审员使用情况后,按照要求,积极配合县法院通过公告、组织推荐(或本人报名)、审查、审核、公示、培训、人大常委会任命的程序,共选任了2名陪审员,占该庭现有法官人数的50%。 (二)陪审员的培训管理情况。 该庭积极开展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工作,今年按院党组要求,针对新任人民陪审员在
3、法律程序和常用的法律知识等方面不太熟悉的情况,结合日常审理案件的需要,专门抽时间组织办案能力强、经验丰富的审判人员分别就“程序、调解、民事”三个方面对人民陪审员进行了分类培训,取得良好效果。 同时,为了帮助陪审员更好地熟悉庭审流程,提高陪审员庭审驾驭适应能力,还利用巡回审理的案件,特意组织陪审员进行了多次庭审观摩,并于案后开展了陪审经验交流座谈会。通过这些观摩、培训和座谈会,人民陪审员的业务知识和法律素质都得到明显提高,为人民陪审员更好地参与审判活动、发挥既“陪”且“审”的职能奠定了坚实基础。 (三)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的情况。 今年该庭在往年的基础上更加重视人民陪审员制度。对一些法律关系较简单
4、,但当事人双方争议大,抵触情绪高,在当地群众中有一定影响和教育意义的民事案件,我庭尽量邀请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并结合所审案件组织陪审员座谈,进行培训指导,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身在基层、与群众联系密切的长处,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并依法做出判决,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年,我庭共收诉讼案件130件,审结案件130件,结案率100%。其中2名人民陪审员共参加审理案件23人次,个人最高参审案件23件,结案率100%。还配合我庭参加了多件非陪审案件的调解、执行工作,效果非常理想,这些案件都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反响。 二、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的特点 (一)陪审率较低。今年该庭无重审案件,所有一审案
5、件130件中,陪审员参与审理23件,陪审率仅为17.7%。 (二)陪审案件范围较窄。从案由来看,陪审案件集中在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人身及合同案件陪审少;从程序来看,陪审案件集中在缺席审理的公告案件,对席审理的案件陪审少,陪审员作用不明显,有些“凑人数”的味道。今年该庭有陪审员参与的23件陪审案件中,婚姻家庭纠纷案件19件,占陪审案件总数的82.6%;民间借贷及买卖合同案件3件,占13%;人身损害赔偿案1件,占4.3%。 (三)无一例当事人申请陪审案件。该23件陪审案件,均是该庭自行依法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无当事人申请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的案件。 三、人民陪审员在我庭审判实践中存在
6、的问题 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是司法民主化、人民当家作主的具体体现,是人民群众监督支持法院工作,确保司法公正的重要途径,也是对人民群众进行法律宣传和法制教育的重要形式。 由于受地域、经济等条件所限,人民陪审员制度起步较晚,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就本次调研中所发现的而言,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可供选择的陪审员来源范围较窄,陪审员代表性不够广泛。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四条规定“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但事实上,像我庭这样的西部贫困地区的基层法庭,辖区内人员素质普遍较
7、低,大专以上学历的主要集中在公务员部门及村镇干部阶层,因此在选任陪审员时受到很大的限制。虽然这些人也可以担任人民陪审员,而事实上我庭目前仅有的2名陪审员也都是村镇干部,但由于其身份及工作职务所限,无形中就已经使得“人民群众监督支持法院工作,确保司法公正”、“人民陪审员来自群众,了解并代表民意”等重要特色失色不少。 (二)陪审员法律水平较低,工作中缺乏主动性,“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现象比较突出。 由于我国对法律的全民推广及普及程度不高,而法庭的审理工作又的确具有很强的专业性,陪审员法律知识和水平有限,我庭2名陪审员在审理工作中缺乏主动性,对法官存有一定“依赖性”,在一些较为复杂,牵涉具体法律问题
8、较多的案件审理中,陪审员几乎是“陪”而不“审”,整个庭审过程中,一言未发,与一个旁听群众无异。在其后的合议庭评议中,陪审员也受到专业知识限制,难以与法官在同一层面讨论案件,除在生活经验及伦理道德方面对案件发表意见外,几乎很少从法律角度对案件的提出个人见解,甚至在某种程度上,法官在评议会上常常不得不给陪审员临时宣讲传授法律法规。 (三)陪审员庭前准备不够,本职工作和陪审工作矛盾冲突较大。 由于地处农村,该庭2名陪审员平时都有自己的职业,除了乡镇街道工作外,自家还有种地养猪等事情要做,不可能像法官一样可以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在庭审前就阅卷,往往是临开庭前才得知案由,而案件的基本情况就只能在庭审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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