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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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保险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国家机关通用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央国家机关通用资产配置行为,保障公务运转,优化资产配置,严禁铺张浪费,降低行政成本,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各部委、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及有关人民团体(以下称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通用资产,是指为满足各单位一般办公需要配备的固定资产,包括办公与业务用房、公务用车、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通用资产配置是指各单位为保证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2、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通过购置、建设、调拨、调剂、租赁和接受捐赠等方式配备通用资产的行为。 第五条通用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保障需要、节俭实用、严格标准、预算约束、政府采购和国产、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六条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负责中央国家机关通用资产配置的统一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中央国家机关通用资产配置标准,审核资产购置计划,规范和监督资产配置工作。各单位负责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通用资2产配置管理工作,并接受国管局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配置条件 第七条配置通用资产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机构设立或者变更; (二)新增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三)增加工作职能和任务; (四)现
3、有资产按规定进行处置后需更新配备; (五)其他应当配备资产的情况。 第八条因机构设立或者变更需要配置通用资产的,由设立或者变更部门根据职能配置、人员编制和原有部门存量资产状况,以调拨、调剂为主要方式提出资产配置方案,按照规定标准和程序办理。 第九条各单位因新增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增加工作职能需要配置通用资产的,应先通过内部调剂解决,无法调剂解决的,按照规定标准和程序办理。 第十条现有资产需更新的,须按规定履行资产处置审批手续后,按照规定标准和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经批准召开重要会议、举办大型活动及开展临时性工作等需要配置通用资产的,原则上不得购置,应通过调剂、租赁的方式解决。确需购置的,按照规
4、定标准和程序办理。 第三章配置标准 第十二条 资产配置标准是指对资产配置的数量、价格和技术性能等的设定,是编制购置计划、审核购置预算、实施资 3产采购和对资产配置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十三条 通用资产配置须严格执行政府强制采购节能环保产品制度和本办法规定的有关配置标准。 中央国家机关通用资产配置标准由国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经济状况、技术水平以及资产普及程度等因素制定并适时调整。 第十四条 办公与业务用房的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国家有关节约用地、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和消防安全等规定的要求,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办公与业务用房的面积标准、建设标准和装修标准,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
5、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2111号)和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制定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等规定执行。 (二)办公与业务用房的维修标准,按照国管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标准(试行)的通知(国管房地202185号)等规定执行。 (三)租用或购置办公与业务用房的标准,依照办公与业务用房建设标准执行。对于租赁的办公与业务用房,原则上不允许进行整体改造,只能进行满足办公需要的局部改造。 第十五条 公务用车包括部级干部用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公务用车,其配备、更新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部级干部用车配置标准,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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