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监管监察办法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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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监管监察办法 (XX省安监局、山西煤监局2005年12月制定,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5年12月28日晋政办发2005100号转发)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促进已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持续符合颁证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21号)、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
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4号)、省委常委会2005年12月7日会议精神、XX省非法违法煤矿行政处罚规定(省政府令第183号)、XX省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煤矿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决定(晋政发200530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煤矿企业排查、治理、报告本企业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合法生产、建设矿井排查、治理、报告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实施监管监察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全面负
3、责。煤矿企业应当以矿井为单位进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矿井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治理负直接责任。第四条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监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负有日常监督检查和依法查处的职责。煤矿安全监 察机构(以下简称煤监机构)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情况和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定期监察(简称“三项监察”)执法计划对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监察。第二章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第五条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按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认定办法的规定认定。第六条 根据XX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和我省煤矿实际,认定办法第十七条
4、规定“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是指: (一)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没有专用回风井的; (二)未实行壁式开采的; (三)生产能力30万吨/年及以下矿井同一煤层超过一个回采工作面和二个掘进工作面的; (四)以掘代采的; (五)下井作业人员超过规定、未在井口挂牌明示的; (六)没有按核定生产能力配备相应数量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并持证上岗的; (七)一证多坑矿井超出煤炭生产许可证载明范围开采的; (八)主提升井兼作回风井无控制外部漏风措施,漏风量超过规定的; (九)井下作业人员未在具有四级以上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接受培训教育并考核合格的; (十)超出安全生产许可证载明许可范围生产的。第七条
5、煤矿企业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时,必须按认定办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矿井存在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进行辩识认定,并记录在案。 安监、煤监人员现场监管监察执法时认定煤矿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必须按认定办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在现场检查笔录文书中予以确定。第三章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 第八条 煤矿企业要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应包括具体排查的时间、方法、人员、措施、重大隐患的种类;包括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工作的组织领导、完成人员、整改资金、治理效果的检查;还应包括重大隐患分类管理的范围、措施、要求和责任。 煤矿主要负责人应当每月组织一次由相关煤矿安全生产管
6、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职工参加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查出的隐患登记建档。 煤矿企业要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发现存在重大隐患,要立即停止生产,并向煤矿主要负责人报告。第九条 煤矿安全生产隐患实行分级管理和监控。一般隐患由煤矿主要负责人指定隐患整改责任人,责成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对限期整改的隐患,由整改责任人负责监督检查和整改验收,验收合格后报煤矿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备案。备案材料的形式和要求由企业制定。 重大隐患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整改的内容、资金、期限、下井人数、整改作业范围、责任人,并组织实施。整改结束后要按照
7、重大隐患整改验收标准,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自检。自检符合标准后方可恢复生产。第十条 煤矿企业应当于每季度第一周将上季度重大隐患及排查治理整改情况向县级以上安监部门、煤监机构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应当经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报告要包括产生重大隐患的原因、现状、危害程度等分析,整改方案、安全措施和整改结果等内容。煤矿存在煤与瓦斯突出、重大水患、自然发火、冲击地压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自身力量不能治理时应当随时报告。 煤矿企业重大隐患及排查治理整改情况报告包括正式文件、附表、采掘工程平面图。第十一条 煤矿必须制定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应急预案,并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 急情况下采取的应急措施。 第四章重大
8、安全生产隐患监管监察第十二条 安监部门、煤监机构应督促煤矿企业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煤矿安全生产隐患分级管理和监控制度、重大隐患及排查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制度,发现煤矿存在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地方人民政府通报。 安监部门、煤监机构接到煤矿企业重大隐患整改报告后,对不符合要求和措施不完善的提出修改意见;对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及整改情况登记建档;指定专人负责跟踪监控,督促企业认真整改;明确专人统计分析,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通报。 煤监机构应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煤矿安全监察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0479号)要求,定期检查指导安监部门对煤矿重大隐患整改的日常监管工作。第十三条
9、 各级安监部门对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实行分级监管。县级安监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乡镇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的监管,市级安监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有煤矿(含国有控股煤矿有限公司)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的监管,省安监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有重点煤矿(含国有重点控股煤矿有限公司)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的监管。 煤监机构对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实行属地监察。属地监察有不便的,由山西煤监局指定管辖。第十四条 安监部门、煤监机构发现煤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煤矿停产整顿,并按分级监管的隶属关系将情况在5日内报送同级地方人民政府: (一)未依法对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排查治理,
10、并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的; (二)未在每季度将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及整改情况报告安监部门、煤监机构,或报告不真实的,逾期未改正的; (三)存在重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 (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超通风能力生产的; 2.高瓦斯矿井没有按规定建立瓦斯抽放系统,监测监控装备设施不完善、运转不正常的; 3.有瓦斯动力现象而没有采取防突措施的; 4.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未经过煤监机构竣工验收批准而擅自投产的,以及违反建设程序、未经核准(审批)或越权核准(审批)的; 5.未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逾期未改正的; 6.降低安全生产许可标准组织生产的。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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