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机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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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部机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暂行规定 为保证党的干部路线的贯彻执行,建立科学规范的部内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依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结合我部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选拔任用干部的原则、条件和资格 选拔任用部机关干部应坚持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原则,其人选应具备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选拔任用干部的基本条件和资格。 二、选拔任用干部的程序 1、民主推荐: (1)选拔副科级(含非领导职务)以上干部,均需进行民主推荐; (2)民主推荐由部长或副部长主持,部内全体人员参加; (3)民主推荐时按空缺的职位分别推荐,也可按照拟任的具体职位推荐; (4)正、
2、副科级领导岗位竞争上岗时,除集中组织推荐外,个人还可以自荐。 2、考察: (1)民主推荐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到会人数一半以上且为得票前3名的,一般可确定为考察对象; (2)根据民主推荐结果,由部长办公会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3)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4)考察对象确定后,由部机关党总支负责考察,并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3、酝酿: (1)对拟任人选,讨论决定前,部领导之间要进行沟通酝酿,充分征求意见; (2)提任副县(处)级以上职务的,要征求市纪委的意见。 4、讨论决定: (1)提任正、副科级职务的,由部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 (2)提任副县(处)级以上职务的,由部长办公会集体研究提出建议人选,报市委批准; (3)须报上级机关备案的干部,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交流、回避 部内干部实行交流、回避制度。 1、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进行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丰富工作经验、提高工作水平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在同一职位任职满五年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2、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3、交流回避的方法。部内相关科室轮岗交流;派出交流。同一科室正、副科长一般不同时交流。 第 3 页 共 3 页免责声明:图文来源于网络搜集,版权归原作者所以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与本上传人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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