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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精) 第一篇: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精)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 1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管理,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道路旅客运输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所指的安全生产管理,是指以保障客运行车安全为中心内容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 本规范所称企业车辆是指车辆行驶证上“车主”栏为该企业名称的车辆。3本规范适用于我省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包括班车客运企业、包车(含旅游客运企业和出租车客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4基本要求 4.1企业要牢固树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认真坚持
2、“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4.2企业应按照本规范要求将安全制度落实到所有从业人员和企业车辆。5安全组织机构及人员配备 5.1企业应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加强安全生产领导,形成安全管理网络。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由企业法人代表或者主要经营管理者担任,分管安全的负责人任常务副主任或副组长。 5.2企业应逐级设立与安全生产相适应的安全管理机构。 5.3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 5.3.1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数量。出租车客运企业按每50辆营运车、其余企业按每30辆营运车1人配
3、备,但不得少于1人。 5.3.2安全管理人员应经过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具备与本单位从事的运输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6安全生产职责 6.1企业安全生产实行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体制。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经营管理者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 6.2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目标进行层层分解、落实,逐级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并逐级建立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 7客运从业人员管理7.1驾驶员管理 7.1.1驾驶员必须具有与驾驶车辆
4、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和营运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同时要求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应聘大型客车驾驶员还必须具备安全行车3年以上客车驾驶经历。 7.1.2企业车辆的驾驶员应由企业考核录用,有关考核录用记录应保存备查。 7.1.3班车客运、包车客运企业应对家属不在本地的司机和乘务员的住宿、作息进行统一集中管理,对其它司机和乘务员要有科学的作息要求。 7.1.4班车客运、包车客运企业应建立行车日志制度。记录的主要内容包括始发站、中途停靠站、终点站、停车时间以及行车中发生的车辆技术故障、隐患、事故、道路状况等。 7.1.5企业应严禁驾驶员疲劳驾驶、酒后驾驶和超速驾驶。连续驾驶3小时应停车休息15分钟以上
5、,24小时内实际驾驶时间累计不得超过8小时。单程在400公里以上(高速公路600公里以上的长途营运客车必须配备两名以上司机。严禁22时至6时在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要求的三级及以下山区公路上行驶。进入高速公路和山区公路行驶的所有客车,禁止乘客站立。 7.1.6企业应建立驾驶员出车前问询、告知制度,防止司机疲劳、酒后或带病上岗,将有关道路状况及天气预报情况及时告知司机。 7.1.7企业应对驾驶员实行动态考核,对违反交通条例和安全操作规程,发生行车事故的驾驶员,要及时认真进行处理。经考核不合格的驾驶员,应及时解聘或调任其他工作。 7.1.8企业应建立聘用驾驶员报告制度,对聘用或解聘的驾驶员要及时向当地
6、交通主管部门报备。 7.2乘务员 7.2.1应具有安全乘车及识别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基本业务知识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7.2.2应懂得基本的医疗抢救和事故逃生常识。 7.2.3由企业负责考核和录用,考核录用记录应保存备查。8客运车辆管理 8.1客运车辆应符合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和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97等有关规定,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证照齐全有效。 8.2企业应坚持预防为主和技术与经济相结合的原则,对客运车辆实行择优选配、正确使用、定期检测、强制维护、视情修理、适时更新和报废的全过程综合管理。 8.3车辆维护 8.3.1企业应建立车辆各级维护制度并组织实
7、施。 8.3.2日常维护应在每日发车前、行车中和收车后进行,由驾驶员负责实施。 8.3.3企业车辆应按照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18344-2021要求进行一级、二级维护,特殊车辆应参考车辆生产厂家提供的里程数据进行,由具备资质条件的汽车维修厂负责实施。 8.3.4各级维护必须按规定的维护项目进行维护,不得拖期和漏项。 8.4企业在注册地应自有相应的生产基地,其面积至少应是企业车辆投影面积的2倍;在注册地以外的经营发生地,也应自有或租用相应的场地,作为企业回场待班车辆的统一停放和日常维修工作场所。 8.5车辆运行管理 8.5.1企业及其分公司应设立独立的车辆调度机构,对企业车辆进
8、行统一调度管理,以保证车辆的正常运作。 8.5.2客运班车应严格按核定的线路、站点运行,不得擅自变更。 8.5.3企业应建立长途班车中途休息管理制度,指定中途休息点和司机交接班点。 8.5.4客运班车发车前的报班安全例检应按照广东省客运班车报班安全例检办法和广东省客运班车报班安全例检技术规范严格执行。 8.5.5企业车辆在每日收车后,应返回企业生产基地或企业规定的其他场地统一停放。 8.5.6企业应根据企业车辆的不同营运线路,分别提出包含线路各路段路面情况、行驶要求、注意事项等内容的营运线路行驶基本要求,供司乘人员参考。 8.6企业报废车辆不得转让或移作他用。严禁非法改装、拼装车辆。 8.7企
9、业应逐车建立车辆技术档案。技术档案应记载及时、完整和准确,不得任意更改。其主要内容应包括车辆基本情况和主要性能、运行使用情况、主要零部件更换情况、检测和维修记录、以及事故处理记录等。 9企业与承包经营者安全责任 9.1本条所称“承包经营者”系指以各种方式承包企业车辆并承担该车辆经营盈亏责任的自然人或法人。 9.2企业责任 9.2.1企业应将承包经营车辆纳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范围,切实将企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到承包经营者、承包经营车辆及其司乘人员。 9.2.2企业应与承包经营者签订合同,落实安全管理的各项措施,并监督其实施。 9.3承包经营者责任 9.3.1承包经营者应严格遵守企业的各项安全
10、管理制度,配合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做好各项安全管理工作。 9.3.2承包经营者必须按照企业规定,做好车辆的各项维修作业。 9.3.3承包经营者必须服从企业经营调度部门的管理,不得擅自改变核定的车辆运行线路和站场。 9.4企业和承包经营者对车辆的安全管理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承包经营者违反企业有关管理规定而造成安全事故的,承包经营者承担直接责任,企业承担管理责任。 10其它安全管理制度10.1会议制度 10.1.1安委会(领导小组会议每季度召开1次,企业安全工作例会每月召开1次。 10.1.2驾驶员安全会议每月不少于2次,承包经营者安全会议每月不少于1次。 10.2脱产教育培训制度 10.2.1对安全
11、管理人员和驾驶员进行的脱产安全培训教育,每年每人不少于16小时。 10.2.2培训教育实行专业授课与现场操作相结合的方式集中进行。 10.2.3培训教育主要内容包括安全法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道德等。 10.3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10.3.1企业对本单位安全监督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 10.3.2企业应对重点部位、重点人员、重点线路进行重点检查,及时纠正不安全因素,限期整改事故隐患。 10.4车辆牌证管理制度。企业应指定专门部门专人负责车辆营运牌证的统一管理。车辆发班时由驾驶员统一领取,车辆收班后,由驾驶员将营运牌证统一交回企业保管,有关管理人员应做好牌证收发记录。 10.5基
12、础资料管理制度:安全管理主要基础资料必须健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0.5.1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和制度汇编10.5.2安全会议记录10.5.3安全培训教育记录10.5.4企业安全监督检查记录10.5.5安全管理人员资历档案10.5.6驾驶员管理档案10.5.7乘务员管理档案10.5.8事故登记台帐 10.5.9事故档案。要求一案一档,资料齐全。 10.5.10企业事故统计报表 10.5.11承包经营合同有关安全条款内容档案10.5.12车辆管理档案10.5.13车辆维修记录10.5.14车辆行车日志10.5.15车辆牌证台帐10.5.16车辆调度日志 10.5.17营运线路行车基本要求资料台
13、帐 11安全风险防范和事故处理11.1安全风险防范11.1.1企业应具备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责任赔偿能力,并按规定足额办理企业车辆安全保险。 11.1.2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安全风险防范机制,提高抵御风险的能力。 11.2事故处理11.2.1发生行车事故,驾驶员和乘务员应以最快的方式将发生事故的车号、班次、时间、地点、受损情况、救助要求、事故原因等向当地公安交警和企业报告。 11.2.2事故发生后,司乘人员应采取措施排除险情,尽力抢救受伤人员,认真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11.2.3企业相关人员应迅速赶赴现场,协助处理善后事宜,发生人员死亡事故,企业相关负责人应迅速到场。 1
14、1.2.4重大、特大事故处理完结后,企业应在事故调解赔偿完毕或法院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写出事故处理的总结报告和整改措施,报企业注册地交通主管部门。12事故统计与事故报告12.1企业事故统计月报表、年报表,以及当年事故与去年同期相比情况必须完整,并按规定时间报交通主管部门。 12.2对发生人员现场死亡的事故,企业应在接报一小时内向企业注册地交通主管部门报告。13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篇: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 1为规范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管理,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道路运输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2本规范所称企业车辆是指车辆行驶证上“车
15、主”栏为该企业名称的车辆。 3本规范适用于我省道路运输企业, 4基本要求 (1)企业要牢固树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认真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2)企业应按照本规范要求将安全制度落实到所有从业人员和车辆。 5安全组织机构及人员配备 (1)企业应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加强安全生产领导,形成安全管理网络。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由企业法人代表担任,分管安全的负责人任副组长。 (2)企业应逐级设立与安全生产相适应的安全管理机构。 (3)安全管理人员应经过培训、考
16、核,持证上岗,具备与本单位从事的运输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6安全生产职责 (1)企业安全生产实行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体制。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经营管理者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 (2)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目标进行层层分解、落实,逐级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并逐级建立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7客运从业人员管理 驾驶员管理 (1)驾驶员必须具有与驾驶车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和营运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同时要求具备良好的
17、职业道德。 (2)企业车辆的驾驶员应由企业考核录用,有关考核录用记录应保存备查。 (3)企业应建立行车日志制度。记录的主要内容包括出发时间、出发地点,到达时间、到达地点以及行车中发生的车辆技术故障、隐患、事故、道路状况等。 (4)企业应严禁驾驶员疲劳驾驶、酒后驾驶和超速驾驶。连续驾驶3小时应停车休息15分钟以上,24小时内实际驾驶时间累计不得超过8小时。单程在400公里以上(高速公 路600公里以上)的营运车辆必须配备两名以上司机。严禁22时至6时在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要求的三级及以下山区公路上行驶。 (5)企业应建立驾驶员出车前问询、告知制度,防止司机疲劳、酒后或带病上岗,将有关道路状况及天气
18、预报情况及时告知司机。 (6)企业应对驾驶员实行动态考核,对违反交通条例和安全操作规程,发生行车事故的驾驶员,要及时认真进行处理。经考核不合格的驾驶员,应及时解聘或调任其他工作。 (7)企业应建立聘用驾驶员报告制度,对聘用或解聘的驾驶员要及时向当地交通主管部门报备。 (8)押运员应具有识别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基本业务知识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应懂得基本的医疗抢救和事故逃生常识。 (9)押运员由企业负责考核和录用,考核录用记录应保存备查。 (10)企业应坚持预防为主和技术与经济相结合的原则,对营运车辆实行择优选配、正确使用、定期检测、定期维护、视情修理、适时更新和报废的全过程综合管理。 (11)企业应建
19、立车辆各级维护制度并组织实施。 (12)日常维护应在每日发车前、行车中和收车后进行,由驾驶员负责实施。 (13)企业车辆应按照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 (gb/t18344-2021)要求进行一级、二级维护,特殊车辆应参考车辆生产厂家提供的里程数据进行,由具备资质条件的汽车维修厂负责实施。 (14)各级维护必须按规定的维护项目进行维护,不得拖期和漏项。 (15)企业应自有或租用相应的场地,作为营运车辆回场的统一停放和日常维修工作场所。 (16)企业应设立独立的车辆调度机构,对企业车辆进行统一调度管理,以保证车辆的正常运作。 (17)企业应逐车建立车辆技术档案。技术档案应记载及时、完整和准确
20、,不得任意更改。其主要内容应包括车辆基本情况和主要性能、运行使用情况、主要零部件更换情况、检测和维修记录、以及事故处理记录等。 (18)安委会(领导小组)会议每季度召开1次,企业安全生产例会每月召开1次。 (19)对安全管理人员和驾驶员、押运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每年每人不少于16小时。 (20)培训教育主要内容包括安全法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道德等。 (21)基础资料管理制度:安全管理主要基础资料必须健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和制度汇编 (2)安全会议记录 (3)安全培训教育记录 (4)企业安全监督检查记录 (5)安全管理人员资历档案 (6)驾驶员管理档案 (7
21、)事故登记台帐 (8)事故档案。要求一案一档,资料齐全。 (9)企业事故统计报表 (10)车辆管理档案 (11)车辆维修记录 (12)车辆行车日志 (13)车辆调度日志 (22)企业应具备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责任赔偿能力,并按规定足额办理企业车辆安全保险。 (23)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安全风险防范机制,提高抵御风险的能力。 (24)发生行车事故,驾驶员和押运人员应以最快的方式将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受损情况、救助要求、事故原因等向当地公安交警和企业报告。 (25)事故发生后,驾驶员和押运人员应采取措施排除险情,尽力抢救受伤人员,认真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26)企业相关人员
22、应迅速赶赴现场,协助处理善后事宜,发生人员死亡事故,企业相关负责人应迅速到场。 (27)重大、特大事故处理完结后,企业应在事故调解赔偿完毕或法院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写出事故处理的总结报告和整改措施,报企业注册地交通主管部门。 (28)企业事故统计月报表、年报表,以及当年事故与去年同期相比情况必须完整,并按规定时间报交通主管部门。 (29)对发生人员现场死亡的事故,企业应在接报一小时内向企业注册地交通主管部门报告。 (30)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篇: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23、,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全面落实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所有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企业。 第三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遵守安全生产、道路交通和运输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各项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加强车辆技术管理和客运驾驶人等从业人员管理,
24、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 第四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接受交通运输、公安和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对其安全主体责任履行情况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推行安全标准化管理,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第二章安全生产基础保障 第六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及分支机构应当依法设臵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和管理机构,配备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应当包括企业主要负责人,运输经营、安全管理、车辆管理、从业人员管理等部门负责人及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拥有10辆以上(含)营运客车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设臵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
25、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拥有10辆以下营运客车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原则上按照每20辆车1人的标准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最低不少于1人。 第七条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在道路客运行业三年以上从业经历,掌握道路旅客运输安全生产相关政策和法规,经相关部门统一培训且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第八条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参加相关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且每年参加脱产培训的时间不少于24学时。 第九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例会,分析安全形势,安排各项安全生产工作,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安全工作会议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例会至少每月召开一次。特别
26、是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后,应及时召开安全分析通报会。 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例会应当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建档保存,保存期不少于3年。第十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保障安全生产投入,按照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 1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或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按不低于营业收入的0.5的比例提取、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 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完善、改造、维护安全运营设施和设备,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人员安全防护用品,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安全培训,进行安全检查与隐患治理,开展应急救援演练等各项工作的费用支出。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建立独立的台账。 第十一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和
27、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为营运车辆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及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第十二条鼓励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积极探索、完善安全统筹行业互助形式,提高企业抗风险的能力。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并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分解到各部门、各岗位,明确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奖惩要求。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内容应当包括: (一)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 (二)分管安全生产和运输经营的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 (三)管理科室、分公司等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 (四)车队和车队队长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
28、 (五)岗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 第十四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与各分支机构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制定明确的考核指标,定期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及奖惩情况。 第十五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实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安全生产的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组织实施和综合管理及监督的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企业各职能部门、各岗位人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六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严格执行安
29、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组织落实相关管理部门的工作部署和要求; (二)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并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客运驾驶人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落实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三)依法建立适应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确定符合条件的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四)按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七)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八)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
30、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九)定期组织分析企业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十)按相关规定报告道路旅客运输生产安全事故,严格按照“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原则,严肃处理事故责任人,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处理的有关工作; (十一)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定期公布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认真听取和积极采纳工会、职工关于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和要求。 第十七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负有下列职责: (一)监督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参与企业安全生产决策; (二)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1、、客运驾驶人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和相关技术规范,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督促贯彻执行; (三)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年度管理目标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计划,组织实施考核工作,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参与企业营运车辆的选型和客运驾驶人的招聘等安全运营工作; (四)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经费投入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组织实施或监督相关部门实施; (五)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检查,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及其他安全问题应当督促相关部门立即处理,情况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活动,并立即上报。对相关管理部门抄告、通报的车辆和客运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及时处理; (六)组织实施本
32、单位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 (七)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相关部门;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承担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和分析工作; (八)其他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四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一节客运驾驶人管理 第十九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客运驾驶人聘用制度。依照劳动合同法,严格客运驾驶人录用条件,统一录用程序,对客运驾驶人进行面试,审核客运驾驶人安全行车经历和从业资格条件,积极实施驾驶适宜性检测,明确新录用客运驾驶人的试用期。客
33、运驾驶人的录用应当经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审核,并录入企业动态监控平台(或监控端)。 对三年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违法记分有满分记录 3的,以及有酒后驾驶、超员20、超速50或12个月内有三次以上超速违法记录的驾驶人,道路旅客运输企业不得聘用其驾驶客运车辆。 第二十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客运驾驶人岗前培训制度。 岗前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国家道路交通安全和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安全行车知识、典型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职业道德、安全告知知识、应急处臵知识、企业有关安全运营管理的规定等。客运驾驶人岗前理论培训不少于12学时,实际驾驶操作不少于30学时,并要提前熟悉和
34、了解客运车辆性能和客运线路情况。 第二十一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客运驾驶人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制度。定期对客运驾驶人开展法律法规、典型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技能训练、应急处臵等教育培训。客运驾驶人应当每月接受不少于2次,每次不少于l小时的教育培训。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组织和督促本企业的客运驾驶人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客运驾驶人参加教育和培训的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在客运驾驶人接受教育与培训后,对客运驾驶人教育与培训的效果进行考核。客运驾驶人教育与培训考核的有关资料应纳入客运驾驶人教育与培训档案。客运驾驶人教育与培训档案的内容应包括:教育或培训的内容、培训时间、培训地点、授课
35、人、参加培训人员的签名、考核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的签名、培训考试情况等。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每月查询一次客运驾驶人的违法和事故信息,及时进行针对性的教育和处理。 第二十二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客运驾驶人从业行为定期考核制度。客运驾驶人从业行为定期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客运驾驶人违法驾驶情况、交通事故情况、服务质量、安全运营情况、安全操作规程执行情况、参加教育与培训情况以及客运驾驶人心理和生理健康状况等。考核的周期不大于3个月。客运驾驶人从业行为定期考核的结果应与企业安全生产奖惩制度挂钩。 第二十三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客运驾驶人信息档案管理制度。客运驾驶人信息档案
36、实行一人一档,包括客运驾驶人基本信息、客运驾驶人体检表、安全驾驶信息、诚信考核信息等情况。 第二十四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客运驾驶人调离和辞退制度。对交通违法记满分、诚信考核不合格以及从业资格证被吊销的客运驾驶人要及时调离或辞退。 第二十五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客运驾驶人安全告诫制度。安全管理人员对客运驾驶人出车前进行问询、告知,督促客运驾驶人做好对车辆的日常维护和检查,防止客运驾驶人酒后、带病或者带不良情绪上岗。 第二十六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防止客运驾驶人疲劳驾驶制度。关心客运驾驶人的身心健康,定期组织客运驾驶人进行体检,为客运驾驶人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合理安排运输任务,防止客
37、运驾驶人疲劳驾驶。 第二节车辆管理 4第二十七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加强车辆技术管理,确保营运车辆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 第二十八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不得使用已达到报废标准、检测不合格、非法拼(改)装等不符合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客车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 第二十九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设立负责车辆技术管理的机构,配备专业车辆技术管理人员。 拥有10辆以上(含)营运客车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设臵专门的车辆技术管理机构,配备专业车辆技术管理人员;拥有10辆以下营运客车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业车辆技术管理人员。 第三十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营运车辆技术档案
38、,实行一车一档,实现车辆从购臵到退出市场的全过程管理。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逐步建立车辆技术信息化管理系统,完善营运车辆技术管理。第三十一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车辆维护制度,企业车辆技术管理机构应制定车辆维护计划,保证车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技术规范以及企业的相关规定进行维护。 车辆的日常维护由客运驾驶人或专门人员在每日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执行。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应由具备资质条件的车辆维修企业执行。 第三十二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定期检查车内安全带、安全锤、灭火器、故障车警告标志的配备是否齐全有效,确保安全出口通道畅通,应急门、应急顶窗开启装臵有效,开启顺畅,并在车内明显位臵标示客运车辆行
39、驶区间和线路、经批准的停靠站点。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在车厢内前部、中部、后部明显位臵标示客运车辆车牌号码、核定载客人数和投诉举报座机、手机电话,方便旅客监督举报。 第三十三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车辆安全技术状况检测和年度审验、检验制度,严格执行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制度,确保车辆符合安全技术条件。逾期未年审、年检或年审、年检不合格的车辆禁止上路行驶。 第三十四条道路旅客运输车辆改型与报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条件要求。对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或者检测不符合国家强制性要求的客运车辆,不得继续从事客运经营。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在车辆报废期满前,将车辆交售给机动车回
40、收企业,并及时办理车辆注销登记。车辆报废相关材料应至少保存2年。 第三十五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对客运车辆牌证统一管理,建立派车单制度。车辆发班前,企业应对车辆的技术状况进行检查,合格后,企业签发派车单,由客运驾驶人领取派车单和车辆运营牌证。在营运中,客运驾驶人应如实填写派车单相关内容,营运客车完成运输任务后,企业及时收回派车单和运营牌证。 派车单的主要内容包括。由企业填写的车辆、客运驾驶人、线路基本信息,始发点(站),中途停靠点(站),终点(站),批准签发人。由客运驾驶人填写的旅客人数,运行距离和时间,途中休息时间,天气和道路状况,以及行车中发生的车辆故障、事故等。派车单 5应存档保存,时间
41、不少于1年。 第三十六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自备或租用停车场所,对停放的营运车辆进行统一管理。 第三节动态监控 第三十七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按相关规定,为其营运客车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臵(卧铺客车应安装符合标准且具有视频功能的卫星定位装臵),接入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或监控端,并有效接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 第三十八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卫星定位装臵及监控平台的安装、使用管理制度,建立动态监控工作台账,规范卫星定位装臵及监控平台的安装、管理、使用工作,履行监控主体责任。 第三十九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配备或聘请专职人员负责实时监控车辆行驶动态,记录分析处理动态信息,及时提醒、提示
42、违规行为。对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要留存在案,其中监控数据应当至少保存1个月,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应当至少保存3年。 第四十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设臵的道路通行最高车速限值以及车辆行驶道路的实际情况,合理设臵相应路段的车辆行驶速度限速标准。对异常停车、超速行驶、疲劳驾驶,逆向行驶、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给予警告和纠正,并事后进行处理。 第四十一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确保卫星定位装臵正常使用,保持车辆运行时在线。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对故意遮挡车载卫星定位装臵信号、破坏车载卫星定位装臵的驾驶人员,以及不严格监控车辆行驶动态的值守人员给予处罚,严重的应调离相应岗位,直至
43、辞退。 第四十二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运用动态监控手段做好营运车辆的组织调度,并及时发送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通报、安全提示、预警信息。 第四十三条鼓励有条件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积极通过科技手段,加强动态监控工作。 第四节运输组织 第四十四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在申请线路经营时应当进行实际线路考察,按照许可的要求投放营运车辆。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每一条客运线路的交通状况、限速情况、气候条件、沿线安全隐患路段情况等信息台帐,并提供给客运驾驶人。 第四十五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在安排运输任务时应当严格要求客运驾驶人在24小时内累计驾驶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特殊情况下可延长2小时,但每月延长的总时间不超过36
44、小时),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 对于单程运行里程超过400公里(高速公路直达客运600公里)的客运车辆,企业应当配备两名以上客运驾驶人。对于超长线路运行的客运车辆,企业要积极探索接驳运输的方 6式,创造条件,保证客运驾驶人停车换人、落地休息。对于长途卧铺客车,企业要合理安排班次,尽量减少夜间运行时间。 第四十六条对于三级以下(含三级)山区公路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要求的路段,道路旅客运输企业不应在夜间(晚22时至早6时)安排营运客车在该路段运行。 第四十七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规范运输经营行为。 班线客车要严格按照许可的线路、班次、站点运行,在规定的停靠站点上
45、下旅客,不得随意站外上客或揽客,不得超员运输。驾乘人员要对途中上车的旅客进行危险品检查,行李堆放区和乘客区要隔离,不得在行李堆放区内载客。 客运包车要凭包车客运标志牌,按照约定的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持包车票或包车合同运行,不得承运包车合同约定之外的旅客。驾乘人员要对旅客携带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不得挂靠经营,不得违法转租、转让客运车辆和线路牌。第四十八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对途经高速公路的营运客车乘客座椅安装符合标准的安全带。驾乘人员负责做好宣传工作,发车前、行驶中要督促乘客系好安全带。 第四十九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与汽车客运站签订进站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严格遵守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 第五节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第五十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根据关键岗位的特点,分类制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并监督员工严格执行,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作业。 第五十一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制定客运驾驶人行车操作规程,客运驾驶人行车操作规程的内容应至少包括:“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的车辆技术状况检查、开车前向旅客的安全告知、高速公路及特殊路段行车注意事项、恶劣天气下的行车注意事项、夜间行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