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执法规范化量化考核办法(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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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防执法规范化量化考核办法 乌海市消防执法规范化量化考核(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支队消防监督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提高执法质量,促进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消防局公安消防机构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消防执法规范化量化考核的对象为市消防支队防火监督部门、各区大队及所属现役警官。 第三条执法规范化量化考评的范围包括: (一)消防行政许可情况; (二)消防监督检查情况; (三)火灾事故调查情况和刑事案件办理情况; (四)消防行政处罚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情况。第四条消防执法规范化总体要求: 消
2、防行政执法应当按照规定运用消防监督管理系统,全面实施网上执法,严禁违反规定实行网外执法。 第二章组织实施 第五条支队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由纪检部门、政工部门、防火监督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执法规范化量化考核领导小组,实行各级行政领导抓部署,政工纪委领导抓整改落实的执法工作监督机制,防火监督部门负责业务量化考核工作,政委、纪委书记、政治处主任、教导员负责抓执法监督整改落实。 第六条执法规范化量化考核采取网上工作量考核、网上执法质量反查、日常督察、执法案卷审查相结合的方式进 1行。 第七条执法规范化考核应当建立档案,如实记载专项执法检查、专案调查、案件审核等工作情况,作为定期考核评议的重要依据。 第八
3、条支队对大队和防火处有关业务科室每月组织一次定期量化考核,公布考核成绩。考核由支队防火处汇总后,向领导小组汇报。 第九条执法质量量化考核基础分值为100分。第十条执法规范化量化考核总成绩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个人成绩100+a-b-c-d其中:a为网上工作量考核得分; b为网上执法质量反查扣分c为日常督察扣分d为执法案卷审查扣分 单位总成绩=100+a第十一条执法量化考核成绩实行个人、单位分别统计计算,列入年终个人、单位成绩。作为考核评比、提拨任用的基础依据。 第十二条本规定所涉及加分(扣分)项目均指主责承办人,法核人、审批人按30%加分,按100%扣分。 第十三条支队防火处应建立大队、防火处执
4、法科室以及防火处所有执法人员的执法档案、大队应建立本级所有执法人员的执法档案。 第十四条对定期考核和日常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应由政委组织安排,专职纪委副书记负责抓支队防火处行政许可案件的督办,政治处主任负责支队防火处监督检查类案件的督办,教导员负责抓大队存在问题的督办,并制定落实整改措施、及时报告整改情况。 第十五条被考核评议单位对考核评议结果有异议的, 2可以在知道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量化考核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诉,领导小组可以视情组织核查,并根据核查情况做出处理。 第三章消防监督执法系统网上考核 第十六条消防监督执法系统网上考核每月5日前进行,对上月网上执法程序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网上工作量考
5、核。 (一)全面应用消防监督管理系统,定期维护重点单位基础信息。随机抽取10%的重点单位,有一家信息不录入或不完整的扣录入者0.5分,更新不及时扣0.5分,弄虚作假的扣2分;大队领导扣除相应分值的50%;防火处、大队行政领导每月未部署开展消防监督执法活动的扣3分。 (二)按期提取单位和个人消防监督检查数据,每发现火灾隐患或违法行为一处加1分,每下发一份责令改正通知书加1分,每下发重大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一份加2分,每督促整改火灾隐患或违法行为一处加1分,每下发一份临时查封决定书加2分,每下发一份同意/不同意解除临时查封决定书加2分,每下发一份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书加2分,每下发一份不同意投入使用营
6、业决定书加2分,每下发一份大型活动安全检查意见书加2分。 (三)按期提取单位和个人建审验收数据,每受理一个审核项目加2分,每下发一份审核意见(含复查)书加5分;每受理一个验收项目加2分,每下发验收意见书(含复查)一份加5分;每办理消防设计备案抽查一次加5分;每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抽查1起加5分;每下发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违法通知书一份加2分。 (四)按期提取单位和个人消防行政处罚数据。每受理一般程序行政办案一起,加2分,每裁决一般程序行政办案 3一起加2分,每责令三停一家,加2分,每下发一份处罚决定书加2分,拘留一人加2分,警告一人加0.5分,每罚款单位一家加1分,每罚款个人一人加1分,每罚款1
7、千元(取小数点后1位数,四舍五入)给单位加0.2分,每办理听证案件1起加2分,每下发行政强制决定书1份加2分,每下发一份同意/不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决定书加2分。 (五)按期提取单位和个人火灾调查数据,每办理火灾原因调查(含复核)1起加2分,每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含火灾事故认定复核结论书、火灾事故重新认定书)一份加5分,每出具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一份加2分,每出具案件移送通知书一份加5分,每下发封闭火灾现场公告一份加1分。 第四章网上反查 第十八条对消防监督检查、建审验收、行政处罚、火灾事故调查发生的每一项业务主项进行网上反查。反查可以集中进行,也可以日常进行,日常反查应随时通报扣
8、分情况,计入考核成绩。网上反查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一)案件证据材料(照片、笔录、录像、其他纸质材料扫描件等)应以附件形式上传至消防监督管理系统。未上传或上传不全,不能形成证据链条的,有一份扣1-5分(以0.5分为一个阶次,下同); (二)消防行政许可、监督检查、使用营业前检查、火灾事故调查、消防行政处罚等各项业务办理应当符合法定时限。不符合法定时限的,有一次扣除0.5分。 (三)系统其它未尽事项由考核组根据情节扣1-5分。第十九条法律文书应当填写规范: (一)文书编号,如“xx公消安检许字第xxxx号”,“xx”处填写制作该文书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简称;中括号“”处填写年度;“第xxxx号”
9、处填写该文书的顺序 4编号。要填写数字的,均采用阿拉伯数字。文书不符合要求的,有一处扣0.5分; (二)文书中填写单位或场所名称的,应当写全称,即使用单位在工商部门注册的企业法人名称或民政部门登记的事业法人名称,个体工商户可以使用对外统一的字号。填写不规范的,有一处扣0.5分; (三)文书中注明签名或者签收的地方应当由本人签名并注明时间,不能签名的,可以捺指印。属于单位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名,必要时,可盖单位公章。拒绝签名的,应当注明。不符合要求的,有一处扣0.5分; (四)填写法律依据应当写明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全称并具体到条、款、项。不符合要求的,有一处扣0.5分; (五)各类法律文
10、书均应按规定程序审批、制发。对违反审批程序和时限规定,制发法律文书的,每一份扣1分。 (六)法律文书有错、漏字或断句现象的,有一处扣0.5分。 第十九条消防监督检查。 (一)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包括责令改正通知书,消防监督检查记录,文书送达回执及其他材料。应上传材料少一份扣0.5分。 (二)监督检查程序不合法或不符合法定期限的,每起扣1分。 (三)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监督抽查、消防安全检查,应当根据公安部107号令的规定,按照统一式样的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的内容,逐项检查。检查内容缺项的,有一处扣0.5分,最高扣2分。 (四)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对依法经过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的,应当查清
11、审核、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的下发日期、文号,并在检查记录中记明。不符合规定的,有一处扣0.5分; (五)抽查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疏散设施等,应当查明抽查设施、器材的种类、位置和数量,并在检查记录中记明;不符合规定的,有一处扣0.5分; (六)抽查消防产品时,应当按照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ga588-2021)规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现场检查,明确检查数量,准确判定产品质量。判定不合格的结论依据充分、准确,不符合要求的有一处扣0.5分。 (七)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查明火灾隐患违反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条、款、项,并在责令改正文书中记明。不符合规定的,有一处扣0.5分; (八)发现违法行为
12、的,应当查明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和违反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条、款、项,并在责令改正文书中记明。不符合规定的,有一处扣0.5分; 第二十条使用、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一)开业(使用)前消防安全检查应当包括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及其审批表,受理文书,申请人申报材料(以附件形式上传),消防监督检查记录,送达文书及其他有关材料。以上材料每少一份扣0.5分。 (二)公众聚集场所使用(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应当自依法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并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或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不符合规定的
13、有一处扣0.5分; (三)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应当根据公安部107号令的规定,按照统一式样的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的内容,逐项检查。抽查卷内的检查记录,检查内容缺项的,有一处扣0.5分; (四)对消防产品的现场检查,按照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 6定规则(ga588-2021)规定,应当包括市场准入检查、产品一致性检查和现场产品性能检测等三个方面。检查内容与规定要求不一致的有一处扣0.5分; (五)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对依法经过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的,应当查清审核、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的下发日期、文号,并在检查记录中记明。不符合规定的,有一处扣0.5分; (六)抽查建筑消防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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