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概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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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概要 我国目前已建立的社会保险基金主要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和职工工伤保险基金、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等。它关系到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是人民群众密切关注的问题。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监督检查对于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与完整,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基金使用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的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检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分别按工资总额及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为保障职工离退休后的基本生活而筹集的专项基金。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检查
2、的主要内容是: 1、基金征收检查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主要有四个渠道:一是向职工所在企业征集,二是职工个人缴纳,三是政府补贴,四是基金增值收入。检查的内容和重点: (1)养老保险管理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否按法定的项目和标准,及时、足额征收养老保险费。有无擅自提高或降低养老保险费的征收比例,擅自对企业减免征收养老保险费的问题。 (2)养老保险管理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无转移或隐瞒基金收入,私设“小金库”的问题。 (3)养老保险管理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无不按规定收取滞纳金,或未将滞纳金列入基金收入的情况。 (4)养老保险管理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无向企业套购商品,并以此抵顶养老保
3、险费,造成少征基金的情况。对企业以实物抵缴的养老保险费,有无对实物管理不严,造成挪用、私分的情况。 (5)企业是否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无隐瞒工资总额,造成漏缴;是否按规定为承包人员、租赁人员、停薪留职人员、流动作业人员及下岗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6)企业有无将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在成本中重复列支的情况。 (7)企业有无故意拖欠或拒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情况,有无将应缴养老保险费截留,用于企业其他开支的情况。 2、基金支出检查 养老保险管理部门按照参加养老保险企业实际发生的离退休费用支付基本养老保险金。目前支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项目有:离休费、退休费、退职生活费、退休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退
4、休职工死亡后的供养直系亲属抚恤及救济费、退休职工的物价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等。检查的内容和重点: (1)养老保险管理部门及社保经办机构是否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基本养老金,有无拖欠、截留的问题。 (2)养老保险基金的支出是否按规定编制预算、计划,调剂金的分配、使用是否合理合法,资金的调度和用款计划是否按规定的程序报批。 (3)养老保险管理部门及社保经办机构有无虚列支出,转移资金和挤占挪用等损害侵蚀养老保险基金的问题。 (4)养老保险管理部门及社保经办机构有无扩大或缩小开支范围,如拒绝支付应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或承担不属于养老保险基金开支的项目等问题 (5)有无虚报冒领养老金的情况,领取养老金
5、的人员是否已参加养老保险并符合离退休条件。 3、基金管理检查 根据有关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必须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收支。基金结余额,除预留相当于2个月的支付费用外,应全部购买国家债券和存入财政专户,严禁投入其他金融和经营性事业。社保经办机构所需经费列入预算,由财政拨付。检查的内容和重点: (1)有无以各种形式将养老保险基金用于对外投资、经商办企业、自行或委托金融机构放贷、参与房地产交易、弥补行政经费和平衡财政预算,为企业贷款担保、抵押等问题。(2)养老保险管理部门、社保经办机
6、构的年度决算和有关会计帐簿、凭证是否真实合法。(3)养老保险管理部门、社保经办机构的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养老保险基金是否安全、完整,其保值增值是否合法、合规。 (4)有无贪污、私分等违法行为。 (5)对养老保险管理部门、社保经办机构经费收支是否符合规定。 (二)失业保险基金检查 失业保险基金是根据国家规定,按照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为保障劳动者因非本人自愿的原因失去工作,中断收入,对其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实现再就业,给予一定物质补助的专项基金。对失业保险基金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1、基金征收检查 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主要有四个渠道:一是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二
7、是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三是财政补贴,四是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检查的内容和重点: (1)失业保险管理部门、社保经办机构是否存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提高或降低失业保险费征收比例的问题。 (2)失业保险管理部门、社保经办机构有无随意减免企业应缴纳失业保险费的问题。 (3)失业保险管理部门、社保经办机构有无隐瞒、转移基金收入,私设“小金库”的问题。 (4)企业有无隐瞒工资总额,少缴失业保险费的问题。 2、基金支出检查。 失业保险基金的开支项目有: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
8、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检查的内容和重点: (1)失业保险管理部门、社保经办机构是否依法及时、足额拨付失业保险金,发放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是否符合规定,有无拖欠、截留的问题。 (2)失业保险管理部门、社保经办机构有无擅自扩大或缩小失业救济金支付范围,随意提高或降低支付标准的问题。 (3)失业保险管理部门、社保经办机构有无虚列支出、转移资金及挤占挪用等违纪问题。 (4)有无虚报冒领失业保险金的情况。 (5)检查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服务中心,对其包括失业保险金在内的各项资金支出的真实、合法性进行审核。 (三)农村养老保险基金检查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
9、国家保障农村老年人口基本生活的社会保障制度。根据有关规定,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必须集中统一管理,不直接使用,不能有短期行为,保证基金在无风险的情况下实现保值增值。检查的内容和重点: 1、审查农村养老保险管理机构是否按国家有关规定,督促保险费及时足额上缴,并确保给付金额准确无误,及时、足额下拨,有无错发、拖欠及克扣现象。 2、管理机构有无挤占挪用保险基金等违纪问题。 3、管理机构是否将基金与单位经费分户储存,分帐管理,专款专用,有无混淆资金的情况。 4、管理机构是否按规定标准和方法核算并足额下拨责任金和调剂金,有无混淆支出的问题。 5、管理服务费的提取是否符合规定比例,其年终结余是否按规定结转。 6
10、、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是否合规、合法。 7、管理机构的财务管理、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四)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检查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是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收缴的,以及通过其他方式形成的用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障的专项基金。对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的检查应注意以下问题: 1、社保经办机构是否依法筹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费应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率应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少缴、漏缴医疗保险费问题。 2、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是否按个人帐户和社会统筹基金规定的支付范围分别核算,有无互
11、相挤占。 3、审查医疗服务待遇的落实情况,如治疗人数、服务项目、用药标准、费用估算方式、违反合同的责任等。 4、经办机构有无虚列支出、转移资金和挤占挪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等违纪问题。 5、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运营的检查要点参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检查内容。 (五)职工工伤保险基金检查 我国职工工伤保险制度的保障对象是因在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而需要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劳动者。该基金的来源有四个渠道:一是企业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二是工伤保险费滞纳金;三是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四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金。工伤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管
12、理和待遇支付以及工伤职工的管理服务等工作。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检查应注意以下问题: 1、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是否按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统一筹集基金,基金的征收是否符合国家标准。 2、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对工伤范围的认定和工伤致残程度的鉴定是否按规定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是否符合国家标准。 3、工伤保险基金是否按规定存入银行开设的工伤保险基金专户,专款专用,有无虚列支出、转移资金、挤占挪用工伤保险基金等违纪问题。 4、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是否按规定留足风险储备金。 (六)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检查 职工生育社会保险是指法定范围内的妇女劳动者因妊娠、分娩,导致暂时丧失劳动力、停止工资收入,社会给予必要的医疗保健和经
13、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对生育保险基金的检查应注意以下问题: 1、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征收生育保险费。 2、生育保险费的支付是否合规,应由生育保险基金负担的费用与职工个人负担费用的划分是否符合规定。 3、生育保险基金是否存入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开设的生育保险基金专户,有无转移资金、挤占挪用等违纪问题。 4、经办机构提取管理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5、用人企业有无欠付、拒付或虚报冒领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的问题。 评论这张 转发至微博 转发至微 第二篇: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证管理规程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证管理规程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证的发放管理
1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一条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证(以下简称检查证)的申领、培训、考试、发放和管理适用本规程。 第二条检查证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发放和管理。 第三条检查证的发放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从事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的行政人员; (二)具备与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三)参加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业务考试,成绩合格。 第四条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人员应持证上岗,在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须出示检查证。 第五条持有检查证的监督人员要履行以下义务: (一)忠于职守
15、,尽职尽责,秉公执法; (二)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保密规定,依法保守被检查单位的工作和商业秘密; (三)参加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业务培训和检查证年检; (四)严禁使用检查证从事与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业务无关的活动,严禁持证谋私、违法乱纪; (五)严禁借用、涂改、冒用、伪造、转让、买卖,以欺骗等手段骗取检查证; (六)其他需要履行的义务。 第六条社会保险监督持证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 (二)询问与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调查事项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提供有关证明
16、材料; (三)对隐匿、转移、骗取、侵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第七条申领检查证的人员,必须参加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业务培训,且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16小时。培训采取集中授课方式,培训内容包括社会保障政策法规,社保基金监管操作实务以及金融、财会、审计等专业知识。培训结束后统一组织考试。考试采取闭卷形式。 第八条省级基金监督人员的培训和考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省级以下基金监督机构人员的培训和考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或授权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本规程组织。考试结束后,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阅卷或授权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阅卷,并对考试合格的人员进行资格审核,颁发检查证。
17、. 第三篇:社会保险基金决算监督检查工作流程社会保险基金决算监督检查工作流程 为了规范和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促进编报单位真实、完整、正确地编制社保基金决算,提高决算信息质量,根据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编报2021年度社会保险基金决算的通知等文件规定,制定工作流程。 第一条本岗位负责对全省范围内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决算编制及编制过程中所需原始材料、资金运营情况的监管,具体包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再就业基金、城镇就业补助费以及通过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社会保险专项资金。 第二条社会保险基金决算监督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制度为
18、准绳,遵循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依法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管: (一)贯彻执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主要包括: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情况和建立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社会保险基金有关统计、财务、会计核算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社会保险基 金的安全可靠性和保值增值情况;参保对象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况等。 (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算。 (三)社会保险基金征收、支出及节余情况。主要包括。社会保险基金的核定、征收、支付、上解、下拨、存储、调剂是否按规定标准程序执行;社会保险基金收入并入基金的情况和管理的效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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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保险 基金 监督 检查 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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