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电力设施改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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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深圳电力设施改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电力设施迁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系统电力设施的交叉跨越、穿越和迁改管理工作,保护电力线路通道资源和变电站站址资源,确保电网安全运行,特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系统所属各全资、控股供电企业。各全资、控股供电企业及运检公司所属资产范围内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力设施迁改管理应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本办法所称输变电设施是指公司所属各类在运或停运(但没有作资产报废处理)的架空及电缆电力线路、变电站及开关站等输变电设施,客户是指对公司系统所属资产范围内的电力设施提出了跨(穿)越和迁改需求的各级政府、电力用户、公路
2、、铁路和机场等项目建设单位。 公司发展策划部是电力设施迁改管理的牵头部门,生技部、基建部为主要配合部门,共同开展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跨(穿)越和迁改申请程序 因公司电网建设或运行管理需要,由公司出资对现有电力因市政、公路、铁路等基础设施或其它建设需要,由客户提出需跨(穿)越或迁改公司所属电力设施的,由客户出资建设。其中220 千伏及以下的跨(穿)越、迁改申请由所在电业局(公司)受理,500千伏的跨(穿)越、迁改申请由运检公司受理。 客户的跨(穿)越、迁改申请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客户建设项目简况,跨(穿)越、迁改电力设施的原因、跨(穿)越地点和方式,迁改范围和方式(架空或电缆入地),与跨
3、(穿)越或迁改电力设施相关的客户建设项目施工计划,并附图说明。 (二)客户应对迁改费用以及迁改后电力设施维护管理、形成的实物资产(含电力设施、变电站站址用地、线路通道、电缆沟道等)的无偿移交等作出安排,确保迁改后的电力设施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无权属争议风险,并承诺办理该迁改项目的相关行政审批手续。 (三)客户申请跨(穿)越、迁改涉及其它设施或可能妨害其它设施的,客户应自行与其它设施产权人达成同意迁改工程建设的协议。 电业局(公司)及运检公司在受理客户跨(穿)越、迁改申请文件后,应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对于客户的跨(穿)越申请,电业局(公司)及运检公司应在1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内容予以审核并书面
4、答复客户。 (二)对于35千伏及以下的电力设施迁改申请,电业局(公司)应在1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内容予以审核并书面答复客户。 (三)对于110千伏及以上的电力设施迁改申请,电业局(公司)及答复客户并说明原因,具备条件的立即上报公司发展策划部。 公司发展策划部原则上每月召集一次会议,会同生技部、基建部等有关部门对迁改申请进行审查,并由发展策划部根据会议审查意见在会议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电业局(公司)及运检公司根据批复意见向客户出具书面答复。 第三章跨(穿)越和迁改方案审查和建设管理 电业局(公司)及运检公司在答复同意客户跨(穿)越申请以后,应与客户协商并共同制定跨(穿)越方案,合理选择跨(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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