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暂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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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暂行) 电力工业部文件 电建199536号 关于颁发电力建设工程 质量监督规定的通知 各电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各质量监督中心站: 为加强对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确保电力建设工程质量,发挥投资效益,结合电力建设工程具体情况,我部对原能源部颁发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进行了修改,现将审定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 一九九五年一月十九日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对电力建设工程质量
2、的监督,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行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的决定”和国家计委有关规定,确保电力建设工程质量,发挥和提高投资效益,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电网覆盖范围内的全国电力建设项目,包括各类投资方式的新建、扩建、改建的火电、送变电工程项目及其配套、辅助(含住宅与文化卫生设施)和附属工程。 第三条电力建设各级质量监督机构代表其政府部门行使工程质量监督权。各级质量监督机构不代替各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和调试机构的质量管理职能。 第四条根据专业性质,受生产部门和外单位的委托,对委托项目有能力进行质量监督的中心站,可承担监督任务,并按规定收取监督
3、费。 第五条未经电力建设质量监督机构和质量检测机构监督、检测的火电、送变电工程,不得并入电网,不能申报电力部优质工程和优质施工项目。 第二章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第六条电力部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分三级设置。电力部设电力建设质量监督中心总站;各网局、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设质量监督中心站;有基建工程项目的供电局和各大、中型火电、送变电工程项目设质量监督站。 各网局质量监督中心站,除具有质量监督中心站的职能外,并负责电网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质量监督中心站的归口管理工作。 第七条各级质量监督机构及人员配备: 质量监督中心总站,站长由主管部长兼任,副站长由建设协调司司长兼任,部建设协调司
4、负责办理日常质量监督事务。 质量监督中心站,站长由主管局长兼任,副局长由有关部门负责人担任(或兼任),配备或指定若干名专职质量监督工程师。 质量监督中心站由电力部电力建设质量监督中心总站负责考核、发证。工程质量监督站设站长、副站长,配备或指定若干名专职质量监督员。工程质量监督站由负责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中心站考核、发证。 第八条质量监督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理论知识和电力建设实践经验,应是熟悉有关施工及验收规程、规范和质量验评标准,责任心强,秉公办事的电力建设专业技术人员。 质量监督工程师由电力部电力建设质量监督中心总站考核、发证。质量监督员由质量监督中心站考核、发证。 第三章质量监督机构的职责 第
5、九条质量监督中心总站的主要职责: 贯彻国家有关工程基本建设质量监督和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 负责全国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归口管理工作; 掌握火电和送变电工程质量状况,总结交流质量监督工作的经验;参与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分析处理; 参与国家重点工程竣工验收; 审核全国火电、送变电优质工程和优质施工项目。 第十条质量监督中心站的主要职责: 在部质量监督中心总站和各所在局双重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和电力部颁发的有关工程基本建设质量监督的方针、政策、规定,结合地区具体情况,制定质量监督实施细则,并报中心总站备案; 负责本地区的火电和送变电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按时向中心总站报送“工程质量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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