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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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 (2021年3月7日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皖国税发202132号文件发布) 第二条县及县以上国家税务局均应成立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负责本级重大税务案件的审理工作。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由局领导担任;成员应包括法规、征管、税政等内设执法部门和稽查局的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负责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送案件的审理; (二)作出审理结论。 第四条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承担税收法制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承办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各项日常事务。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
2、任由承担税收法制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税收法制工作人员组成。 第五条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对稽查部门移送的重大税务案件进行初审; (二)负责向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报送应由其审理的案件材料; (三)负责重大税务案件审理会议的安排、协调工作; (四)负责重大税务案件审理会议记录,以及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纪要的制作; (五)承办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省、市、县重大税务案件的标准,由省、市、县国家税务局根据涉案金额、案件性质、争议程度、社会影响面等自行确定,但必须确保按重大税务案件标准审理的案件达到上年实际查处案件数的10%。 省辖市国家税务
3、局确定的重大税务案件标准,应报省国家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下列案件,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应移送省国家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 (一)稽查查补税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其他抵扣凭证或利用上述凭证非法抵扣税额、涉嫌骗取出口退税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三)拟实施税务行政处罚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 (四)稽查部门认为需要移送审理,且经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主任同意的。 第八条审理重大税务案件,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合法、公正、及时、高效的原则。 第九条审理重大税务案件应实行回避制度。凡与重大税务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
4、正审理的组成人员,应主动回避。 第十条对符合标准的重大税务案件,稽查部门在调查终结并按规定程序进行审理后5日内,应填写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报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连同与案件有关的材料一并移送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一条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在接收送审案件时,应与稽查部门办理案卷 交接手续,共同填写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案卷交接单,并由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认真填写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登记表。 第十二条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受理移送案件后,应当进行初审,并根据初审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符合法定程序,适用法律准确,拟处理意见适当的,应在重大税务案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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