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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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及时掌握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有效预防各类民用航空事故,控制和消除航空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以下简称飞行事故)、民用航空地面事故(以下简称航空地面事故)、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征候(以下简称飞行事故征候)和其他不安全事件的信息管理。航空安全举报事件(以下简称举报事件)信息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是指与飞行事故、航空地面事故、飞行事故征
2、候和其他不安全事件有关的信息。 飞行事故的定义和等级分类,按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等级国家标准gb14648-93执行。 航空地面事故的定义和标准,按民用航空地面事故等级国家标准gb18432-2021执行。 飞行事故征候的定义、分类和标准,按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征候民用航空行业标准mh2021-2021执行。 其他不安全事件是指航空器运行中发生航空器损坏、设施设备损坏、人员受伤或者是其他影响飞行安全的情况,但其程度未构成飞行事故征候或航空地面事故的事件。 以上国家、行业标准若被修订、代替,以最新版本为准。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航空安全举报事件是指向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举
3、报的与航空安全有关的事件。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航空安全信息系统是指专门用于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收集、报告和管理的计算机网络系统。 第六条本规定所称事发相关单位是指航空器运营人及事发地的运行保证部门。 第七条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民航总局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行业航空安全信息工作;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内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工作。 第八条民航总局负责组织建立航空安全信息系统,实现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共享。 第九条民航总局鼓励和支持开展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收集、报告和分析应用的技术研究,对在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应
4、当按照规定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缓报或谎报民用航空安全信息。 第二章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的报告 第十一条飞行事故信息的报告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一)飞行事故发生后,事发相关单位应当立即向民航总局和事发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报告事故信息;在事故发生后12小时内,事发单位应当向事发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填报民用航空飞行不安全事件初始报告表(附录一)。事发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在事发后24小时内将审核后的初始报告表上报民航总局。 事发单位不能因为信息不全而推迟上报民用航空飞行不安全事件初始报告表;在上报民用航空飞行不安全事件初始报告表后如果获得新的信息,应当及时补充报告。 (二)由民航总局组织事故调查的,负责
5、调查的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后120天内向国务院或者国务院事故调查主管部门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并填报民用航空飞行不安全事件最终报告表(附录二)。由民航地区管理局组织事故调查的,负责调查的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后90天内向民航总局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和填报民用航空飞行不安全事件最终报告表。不能按期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应当向接受报告的部门提交书面的情况说明。 第十二条航空地面事故信息的报告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一)航空地面事故发生后,事发相关单位应当立即向事发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报告事故信息。事发单位应当于事发后12小时内向事发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填报民用航空地面不安全事件初始报告表(附录三);事发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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