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国家征地补偿和程序的基本知识汇总 (2).doc
《2022国家征地补偿和程序的基本知识汇总 (2).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22国家征地补偿和程序的基本知识汇总 (2).doc(11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国家征地补偿和程序的基本知识汇总 XX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 第一条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规范征地补偿工作,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适用本办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应当依 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法律、法规、规章对征收土地的补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以下统称征地补偿费),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
2、障费用,保 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办法建立和实施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统一负责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 益。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具体负责征地补偿方案的拟定和组织实施。 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测算、参保业 务办理和就业促进工作。 市、县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征地补偿资金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收支管理。市、县农业部门具体负责征地补偿费使用、分配情况的监督和有关纠纷的处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民政、监察、公安、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
3、同做好 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相关工 作。 第五条省国土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农业等部门应当制定相关细则或者 实施意见,加强对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监督、协调和指导。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综合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研究制定并公布全省征地补偿最低标 准。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制定公布本行政区域征地的区片综合补偿标准或者统一年产值标准(以下统称征地补偿标准),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市、县征地补 偿标准不得低于全省征地补偿最低标准。 市、县人民政府在制定征地补偿标准时应当进行综合评估,采取听证、座
4、谈等方式,充分听取意见。区片综合补偿标准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和人均占有土地量、区 位、地类、产值以及相邻地区之间的平衡等因素。 市、县征地补偿标准和全省征地补偿最低标准应当每23年调整一次;确实不需要调 整的,也应当重新公布。 第七条被征地农民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其基本生活保障金标准应当 不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八条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主要由政府、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参加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个人三方出资构成,包括下列部分: (一)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应当缴纳的基本生活保障费及其增值收入; (二)市、县人民政府从土地总收益等
5、财政性资金中安排的不低于三方出资总额30的 资金及其增值收入; (三)其他可用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资金及其增值收入。 第九条本办法第八条第 (二)项规定的出资低于该条第 (一)项规定的出资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其差额从土地总收益等财政性收入中提取资金,充实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 第十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年度用地计划、征地规模、征地补偿标准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等,将征地补偿费、政府安排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及应当提 取的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等所需费用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交通、能源、水利等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征地补偿费及被征地农民的相关社会保障费 用应当足额列入工程概算。 各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2022国家征地补偿和程序的基本知识汇总 2 2022 国家 征地 补偿 程序 基本知识 汇总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