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临床科室工作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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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临床科室工作制度一 三级医师负责制度一、在临床科室的整个医疗活动中,必须履行三级负责制,逐级负责,逐级请示,即主治医师应对住院医师的诊疗工作负责,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应对主治医师的诊疗工作负责。二、医师三级负责制体现在查房、手术、急诊、值班、抢救、解决疑难、医疗文件书写、质量管理等方面。三、在各种诊疗活动中,下级医师应及时向上级医师汇报。并听取上级医师的指导意见,上级医师有责任查询下级医师的工作,上通下达,形成一个完整的诊疗体系。四、下级医师必须认真执行上级医师的指示,若下级医师不请示上级医师,主观臆断,对病人作出不正确的诊断和处理,由下级医师负责;若下级医师向上级医师汇报,上级医师未能亲
2、自查看病人即做出不切实际的处理意见,所造成的不良后果,由上级医师负责;若下级医师不执行上级医师的指示,擅自更改或拖延而延误诊治,甚至造成不良后果,由下级医师负责。五、若下级医师对上级医师的处理意见持不同见解时,可向上级医师提出自己的意见,如上级医师不采纳,仍应执行上级医师的决定。二 主诊医师负责制度一、每一位住院患者的诊疗(手术)方案都要由副主任医师-主治医师-住院医师)组成的医疗小组进行讨论确认。 二、医疗小组由具备副主任医师职称人员负责,担任主诊医师,带领由若干名下级医师组成的医疗小组,对其所管理的病人负责,包括对病人的门诊、入院、检查、诊断、治疗、出院后复诊整个过程。 三、主诊医师负责经
3、管床位病历记录的完整性、可靠性、及时性,经常审阅住院病历的内涵质量,对各项重要记录的内容须签字认可。 四、主诊医师应向病人或家属介绍诊疗(或手术)方案,病人病情变化时应随时介绍病情,下级医师应详细记录主诊医师的介绍内容以及病人或家属的意见。 五、主诊医师必须亲自参加所管病人的病例讨论、院内外会诊以及各种重要治疗变更的知情同意谈话。 六、建立主诊医师责任制评价指标,包括有医疗数量、效率指标、医疗质量(医疗文书质量、医疗缺陷、服务质量)、出院病人平均费用、药费比重等相关指标。主诊医师要用“诊疗常规”指导临床诊疗工作,用“临床路径”规范医疗小组的医疗行为。 三 重大手术报告审批制度一、报告范围:大手
4、术、疑难手术、新开展的手术、器官摘除手术、破坏性较大的手术。二、凡重大手术均需进行术前讨论,讨论由科主任或主任医师主持,应进一步明确诊断、手术适应症、手术方法、步骤、麻醉及术中、术后发生的问题及对策,确定术者和助手。必要时可组织相关科室进行院内讨论。三、重大手术应由经验丰富的高级职称医师担任手术者或负责手术指导。四、重大手术须经科室讨论,科主任批准后,填写“重大手术审批报告单”,上报医护部及主管院长批准。四 医患沟通制度一、医护人员必须耐心的听取病员及家属的病情反映,并清楚地掌握病员病情的有关因素。二、医务人员应及时、热情、耐心地回答病人有关病情方面提出的问题,讲解有关常识,帮助病人及其家属正
5、确看待疾病。三、医务工作人员要主动向病人或病人亲属告知关于病情预后和可能发生合并症的问题,以及重要的治疗措施和治疗药物的作用及利弊关系。四、医务人员必须尊重患者对疾病的知情权和就医权,帮助病人行使权利,并履行相应的文书手续。五、主治医师、主管技师必须掌握本组、本科及本病区病员的疾病治疗情况,并督促或实施与病人的每日沟通。六、科室值班人员要清楚掌握全科病员的基本情况,随时正确处理各种特殊问题,遇到疑难问题时,要及时请示上级医师。七、科主任必须及时掌握科内危重病人,病情复杂病员的疾病情况,要亲自与危重、复杂病员或家属充分沟通。八、医务人员在与患者沟通时要充分了解病员的心理承受能力和文化、经济及民俗
6、背景。九、医务人员在与患者积极沟通时应注意遵纪守法,严格执行医德规范。十、医务人员必须努力学习,拓宽个人在心理学、人际关系学等方面知识,在实践中提高医患沟通能力与水平。十一、药剂、检验、影像、放疗、病理、心电、脑电、理疗等辅诊科室的医患沟通,参照上述规定执行。五 处方管理制度一、执业医师、助理医师处方权,可由各科主任提出,经医疗管理部门审核,院长批准,登记备案,并将本人之签字或印模留样于药剂科,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不得开处方。二、药剂科不得擅自修改处方,如处方有错误应通知医师更改后配发。凡处方不合规定者,药剂科有权拒绝调配。三、有关毒、麻、限药处方及处方权,遵照国家有关管理麻醉药品的规定办理。
7、四、医师应根据病情诊断开具处方,一般处方以三日量为限,对于某些慢性病或特殊情况可酌情适当延长。处方当日有效,超过期限须经医师更改日期,重新签字方可调配。医师不得为本人及其家属开处方。五、处方内容至少应包括以下几项:医院全称,门诊或住院号,年、月、日,科别,病员姓名,性别,年龄,药品名称、剂型、规格及数量,用药方法,医师签字,配方人签字,检查发药人签字,药价,病情诊断。六、处方一般用蓝黑色钢笔书写,字迹要清楚,不得涂改。如有涂改医师必须在涂改处签字。一般用拉丁文或中文书写。急诊处方应在左上角盖“急”字图章。七、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八、西药和中成药
8、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单独开具处方。九、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十、药品及制剂名称采用通用名,使用剂量,应以中国药典及卫生部(省、市、区卫生厅局)颁发的药品标准为准。如医疗需要,必须超过剂量时,医师在剂量旁重加签字方可调配。 八、处方上药品数量一律用阿拉伯字码书写。药品用量单位以克()、毫克()、毫升()、国际单位(u)写剂量;片剂、丸剂、胶囊剂以片、丸、 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并注明含量。九、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
9、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十、一般处方保存一年,精神药品处方留存二年,麻醉药品处方留存三年,以备查。到期登记后由业务副院长批准销毁。十一、对违反规定,乱开处方,滥用药品的情况,药剂科有权拒绝调配,情节严重应报告院长、业务副院长或主管部门检查处理。 十二、药剂师应定期对处方进行用药分析,并将意见及时向全体医师通报;有责任监督医师科学用药,合理用药,并给予用药指导。十三、麻醉药品应开专用红印处方,精神药品应开绿色处方,处方剂量严格按照国家有关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办法执行。十四、处方格式以“两行全量书写法”为准,即第一行为药品名
10、称、剂型、规格、数量、总量,第二行为用法,包括计量、给药途径(口服者可免写)、给药时间及次数、特别医嘱(如皮试)。十五、处方医师应签全名,字迹应清晰易辩,每张处方均需有药剂科调剂者及核对者签字。十六、本制度所指的处方含意,包括在门诊、急诊、住院的医师所开具的各类处方及下达医嘱中的药物治疗医嘱。六 查房制度一、科主任、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或主治医师查房,应有住院医师、护士长和有关人员参加。科主任、主任医师查房每周次,主治医师查房每日一次,查房一般在上午进行。住院医师对所管病员每日至少查房二次。二、对危重病员,住院医师应随时观察病情变化并及时处理,必要时可请主治医师、科主任、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检
11、查病员。三、查房前医护人员要做好准备工作,如病历、光片,各项有关检查报告及所需用的检查器材等。查房时要自上而下逐级严格要求,认真负责。经治的住院医师要报告简要病历、当前病情并提出需要解决的问题。主任或主治医师可根据情况做必要的检查和病情分析,并做出肯定性的指示。四、护士长组织护理人员每周进行一次护理查房,主要检查护理质量,研究解决疑难问题,结合实际教学。五、查房的内容: (一)科主任、主任医师查房,要解决疑难病例;审查对新入院、重危病员的诊断、治疗计划;决定重大手术及特殊检查治疗;抽查医嘱、病历、护理质量;听取医师、护士对诊疗、护理的意见;进行必要的教学工作。(二)主治医生查房,要求对所管病人
12、分组进行系统查房。尤其对新入院、重 危、诊断未明、治疗效果不好的病员进行重点检查与讨论;听取医师和护士的反映;倾听病员的陈述;检查病历并纠正其中错误的记录;了解病员病情变化并征求对饮食、生活的意见;检查医嘱执行情况及治疗效果;决定出、转院问题。 (三)住院医师查房,要求先重点巡视重危、疑难、待诊断、新入院、手术后的病员,同时巡视一般病员;检查化验报告单,分析检查结果,提出进一步检查或治疗意见;检查当天医嘱执行情况;给予必要的临时医嘱并开写次晨特殊检查的医嘱;检查病员饮食情况;主动征求病员对医疗、护理、生活等方面的意见。 六、院领导以及机关各科负责人,应有计划有目的地定期参加各科的查房,检查了解
13、对病员治疗情况和各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做好查房及改进反馈记录。 七 医嘱制度一、下达医嘱与执行医嘱的人员,必须是本院具备注册执业医师与注册护士资格的人员,其他人员不得下达与执行医嘱。二、医嘱一般在上班后二小时内开出,要求层次分明,内容清楚。转抄和整理必须准确,不得涂改。如须更改或撤销时,应用红笔填“取消”字样并签名。临时医嘱应向护士交代清楚。医嘱要按时执行。开写、执行和取消医嘱必须签名并注明时间。 三、医师写出医嘱后,要复查一遍。护士对可疑医嘱,必须查清后方可执行,必要时护士有权向上级医师及护士长报告。除抢救或手术中不得下达口头医嘱,下达口头医嘱,护士需复诵一遍,经医师查对药物后执行
14、,医师要及时补记医嘱。每项医嘱一般只能包含一个内容。严禁不看病人就开医嘱的草率作风。四、护士每班要查对医嘱,夜班查对当日医嘱,每周由护士长组织总查对一次。转抄、整理医嘱后,需经另一人认真查对后,方可执行。五、手术后和分娩后要停止术前和产前医嘱,重开医嘱,并分别转抄于医嘱记录单和各项执行单上。 六、凡需下一班执行的临时医嘱,要交代清楚,并在护士值班记录上注明。 七、无医师医嘱时,护士一般不得给病员进行对症处理。但遇抢救危重病人的紧急情况下,医师不在现场,护士可以针对病情临时给予必要处理,但应做好记录并及时向经治医师报告。 八、通过医院 HIS系统下达医嘱的医院,要有严格授权体制与具体执行时间记录
15、。八 产科管理制度一、实行科主任负责制,按照产科建设标准,配备各级各类产科工作人员、产科设备及设施和药品,建立健全产科工作制度、人员职责以及各种等级及抢救程序。二、成立院内产科抢救组织及院、科产科质量管理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评价产科工作。三、实行产科行政查房制度,由院长牵头,各职能科室主任参加,每月一次,协调各方关系,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检查产科工作。四、严格执行产科人员和助产技术准入技术,产科人员除取得执业医师证书获护士执业证书外,医生和助产师(士)还应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方可从事产科服务。五、加强对产科人员的业务培训,严格执行继续医学管理办法,实行学分制管理,有计划安排
16、医生进修、学习、参加学术会议,以提高其学术水平,积极引进和推广产科服务新技术,以提高产科质量。六、严格执行三级医师查房制度和产儿科双查房制度。产科同时负责对转入儿科的病理新生儿母亲的查房和诊治。七、实行产科危重病人请示、报告制度。发现危重孕产妇,住院医师要及时报告主治医师和科主任,科主任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奔赴抢救现场,指挥抢救工作。必要时报告院产科抢救组织,以协调各科,组织抢救。八、严格实行医生、护士每班值班、交接班制度。实行一、二线医师双岗负责制,节假日住院医师应对孕产妇进行床头交接,二线医生对高危孕妇要进行床头交接;特殊情况个别交接;交接时应对孕产妇的胎心、产兆、产程进展、高危因素变化等情
17、况进行详细检查,并如实记录、签字。科主任应对交接班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九、认真实施促进母乳喂养措施,严格遵守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十、努力完成医疗质量及工作效率指标。科室每年对每个工作人员进行一次业务考核。九 产科工作制度一、科室实行科主任负责制,医疗工作实行三级医师负责制和毕业三年内住院医师24小时负责制。二、主任医师每周查房12次;主治医师至少每天上午查房一次;住院医师坚持每天早晚查房,危重和术后病人随时巡回。三、认真贯彻执行各项工作制度,新入院病人24小时内完成病例书写。按时查房、书写病程记录,对危重疑难病人及时组织会诊、讨论。坚持重大手术审批、术前讨论制度。做好交接班,严防医疗事故发
18、生。四、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严格工作程序,严谨擅离职守。五、认真执行各项医疗、护理技术操作常规,积极开展产时服务新模式。六、认真做好带教实习工作。十 产科手术审批制度一、必须经过全科病案讨论后由上级医师决定手术时间。手术前一天,经治医师按要求完成术前知情同意协议书,麻醉医师完成麻醉知情同意协议书,经上级医师审查签名。二、大手术,科研手术,有风险手术,经科主任签署意见后上报医教科或分管副院长审批。三、疑难急诊或复杂手术,要报告科主任进行审批,必要时报医务处。四、急诊抢救手术,除本科积极抢救外,应及时向医务处或院长报告。必要时请其他科医师协同处理。五、剖宫产手术应征得科主任同意。六、及时完成各种相
19、关的医疗资料记录。十一 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评审制度一、评审组织1建立市、县两级死亡评审组织。评审组织由卫生主管部门认定,分别由市、县妇幼保健机构牵头,辖区内妇产科、儿科、内科、传染病科、外科、流行病科等学科临床与保健专家或学科带头人组成。2评审会应请有关行政领导和上级业务指导部门参加指导会议。3牵头单位负责相关资料的收集审查、登记工作;负责上报的疑难、复杂病例或死因不清者,进行现场调查;负责完成评审报告,将评审结果按死因分析分别向政府部门,医务工作者或社会公众通报。二、评审范围辖区范围内死亡的病例。包括:1、在本地区,居住在本地区。2户口不在本地区,但居住本地一年以上。3户口在本地,异地居住,
20、妊娠分娩回到本地区。三、评审步骤1死亡病例实行自下而上逐级评审的原则。2发生死亡所在单位在一周内组织当事的医务人员、有关科室人员进行分析讨论,评审死因,寻找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并于半月内将全部死亡资料(包括病历,讨论记录及结果)报县级牵头单位。3家庭死亡病例,女乡医应在一周内将死亡信息报乡卫生院,乡卫生院在接报一周内派专人进行现场调查,并将调查情况书面上报牵头单位。4县级评审组织每半年召开一次评审会,并将评审结果上报市牵头单位。5市级评审组织每年召开一次评审会,完成评审报告。四、评审方法1按照WHO个案死亡病例评审方案进行。2调查单位或死亡所在单位报告死亡经过。3下级评审组织或单位报告评审情况
21、。4专家讨论,进行死因分析与审定,并综合多方因素,给出死亡结论。量瑚五、评审结论1可避免的死亡。2创造条件可避免的死亡。3不可避免的死亡。十二 孕产妇、围产儿死亡及出生缺陷儿报告制度一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要设专人负责孕产妇、围产儿死亡及出生缺陷儿的资料收集与报告工作。二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发生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或出生缺陷儿应于2周内以书面形式报告驻地妇幼保健机构。三家庭分娩发生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或出生缺陷儿,由接生人员或村女乡医于一周内以书面形式报告乡妇幼专干。四乡妇幼专干接到村级报告后,应进行现场调查核实,填写死亡调查表和死亡经过或出生缺陷儿调查表,于2周内报县(区)妇幼保健机构。五县区妇幼保健
22、机构设专人负责孕产妇、围产儿死亡及出生缺陷儿的资料收集、现场复核,于一月内报市妇幼保健机构。六县区每年组织一次全县区范围内的活产、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出生缺陷儿的补漏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按要求上报市妇幼保健机构。十三 病案管理制度一、住院病历统一由医院负责保管。二、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保护原始病历的完好。三、患者在住院期间,其住院病历由所在病区负责集中统一保管。四、住院病历需要复印、复制带离病区时,应当由病区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携带和保管。其他任何人不得擅自外借或复印病历。五、患者出院后,住院病历由病案室负责集中、统一保存与管理。六、医务人员需要查、借阅病历者,必
23、须严格按照查、借阅制度办理,按时归还,不得丢失。进修、实习医师不得借阅病历。七、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该患者的病历。八、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病历的,需经患者就诊的医疗机构有关部门同意后查阅。阅后应当立即归还。不得泄漏患者隐私。九、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院应在当地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予以协助。十、病案室管理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病历复印制度,可为患者、司法机关、公安、医疗保险(必须出示相关证件)等复印有关的病历内容,并加盖“病历复印专用章”。加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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